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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審計是保障公共資金安全、維護市場公平秩序的重要監督機制。本文基于政府采購審計的概念、內涵與監督特性,系統分析了審計專業性缺失的典型表現、多維危害及深層根源,并在此基礎上從人才能力培養機制、技術工具賦能、專業治理制度、組織文化與環境四個維度,提出構建政府采購專業審計能力的路徑方案,為提升政府采購審計效能提供理論思考與實踐參考。
一、政府采購審計的概念、內容、特征和意義
政府采購審計是指審計機關或內部審計機構,依據政府采購法、審計法等法律法規,對政府采購活動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獨立監督、評價與鑒證的獨立經濟監督活動。
政府采購審計具有三大典型特征:一是監督依據的法定性,其判斷標準嚴格依賴于多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二是監督方式的間接性,審計通常不直接參與采購執行,而是對已發生的采購行為進行事后核查;三是監督目標的多元性,需同時兼顧資金節約、程序公平與政策實現等多重價值。
政府采購審計的主要內容涵蓋:一是采購程序的合規性,包括采購方式選擇、信息披露、評審過程等環節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二是采購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核查預算編制、資金支付及效益達成情況;三是合同履行與成果交付,確保采購標的物按約定交付并達到預期績效;四是政策功能執行,具體監督政府采購活動中落實中小企業扶持、綠色采購等公共政策的情況。
強化政府采購審計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它不僅是揪出違法違規行為、守護公共資金的“防火墻”,更是維護政府采購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推動國家宏觀政策落地的“助推器”,對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國家治理效能至關重要。
二、政府采購審計專業性缺失的典型表現
實際工作中,政府采購審計專業性缺失的情況時有發生,主要表現為政策認知偏差、程序合規性誤判及技術判斷失準。這不僅導致部分審計工作流于形式,未能觸及實質性問題。更有甚者,因專業誤判而將合規操作“指正”為違規,引發誤導性整改,衍生出更大的制度風險。
(一)政策認知偏差案例
1.國企采購錯用法律法規。
某地一國有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企業內部ERP管理平臺,審計人員在審計該采購項目時,錯誤利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對企業采購行為進行違規定性。實際上,國有企業采購雖使用財政資金,但并非政府采購法定主體,其采購行為并不適用于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此案例暴露出審計人員對政府采購主體范圍和法規適用邊界的政策認知不足。
2.采購方式適用標準誤判。
某事業單位一項預算為320萬元的工程項目,因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而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事后審計時,審計人員未能正確利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法律法規,反而提出“單位應自行制定更嚴標準”的錯誤建議,暴露出審計人員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核心內容的生疏及理解不足。
3.進口設備認定規則誤解。
在對某高校科研設備采購項目審計時,審計人員僅以設備核心部件(如色譜儀檢測器)為進口品牌為由,錯誤認定整機為“進口產品”。這一判斷使用了不準確的認定標準,忽視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實施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通知》等文件中關于“本國產品”認定的原則及方法,即應依據整機最終產地進行認定,而非單純考量核心部件的品牌來源。此案例暴露出審計人員對支持本國產業這一重大政策導向的學習與更新滯后,未能履行對重大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的職責,致使“在政府采購中支持本國產品”的政策目標在審計環節出現落空風險。
(二)程序合規性誤判案例
1.應急采購程序違規性質判定失誤。
某事業單位以“應急”名義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了490萬元的災后修復物資。審計時,審計人員未能依據法規嚴格審查“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這一構成要件,錯誤地將常規修復項目認定為合規的應急采購,導致程序違規行為被掩蓋。
2.化整為零規避政府采購未嚴格審視認定。
某部屬高校長期把同類學生宿舍樓維修修繕工程化整為零,將暑假期間統一維修的學生宿舍樓拆分成多個采購項目,每個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均不足100萬元,并以時間緊急為由,通過比選方式確定不同供應商,以此化整為零規避政府采購,涉及金額1000余萬元。審計人員未能發現此類拆分行為,反映出審計人員對采購項目的統籌關聯性核查存在不足,僅孤立地審查單個項目金額,未建立對同類項目的匯總分析機制,難以從專業角度識別此類規避監管的違規行為。
3.中小企業聲明函形式合規與實質真實沖突處理失當。
某審計人員在核查一份“中小企業聲明函”時,僅滿足于其格式完整,未執行必要的股權穿透核查,未能發現聲明企業實為由大型企業控股的真相,致使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目標落空。
(三)技術判斷失準案例
1.漏審違規設置招標條件行為。
某廳局本級及其所屬信息中心等單位在21個政府采購項目中,違規設置國家已取消的資質、特定行業業績等不合理招標條件,涉及合同金額2000余萬元。審計人員未察覺這些限制性條款違背公平競爭原則,對招標文件中的資格條件審核僅停留在“有無條款”層面,未判斷其合規性與合理性,未能發揮審計維護市場公平的監督作用。
2.未發現虛假驗收與提前付款違規行為。
某市7家事業單位在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未組織驗收或虛假驗收、未實際開展或合同約定事項未完成便提前支付合同款等問題,涉及合同金額近7000萬元。審計人員僅核查了付款票據是否齊全、審批流程是否完整,未核實項目進展和驗收真實性,導致審計未能及時發現提前付款和虛假驗收的違規行為。
3.成本效益分析能力欠缺。
在某市公園綠化工程項目中,一棵實際供貨價僅3.8萬元的黑松,發票金額被虛高至77.6萬元,價差超20倍。審計人員因缺乏綠化工程專業知識,既未建立苗木定價數據庫,也未核查苗木實際價值與發票金額的匹配度,未能發現虛開發票問題。后續還出現多棵涉事樹木死亡的情況,而審計同樣未落實對工程驗收和質保期養護的跟蹤審計,最終造成財政資金的巨大浪費,公共綠化的建設效益完全未能實現。
4.未壓實審計整改責任。
2023—2025年某地級市連續三年審計發現,當地住建局在工程采購中存在“拆分項目規避公開招標”問題,將5個400萬元項目拆分為10個200萬元項目。但前兩次審計因未掌握“拆分行為的實質判定標準”(如項目關聯性、實施主體一致性),僅提出一般性整改要求,未壓實審計整改責任,未追究相關責任,導致該問題屢禁不止。三年間因拆分采購產生的違規資金達1.8億元,導致整改不徹底。
三、審計專業性缺失造成審計失準的多重影響
(一)行政成本非理性增加
審計專業性缺失導致的結論失準,不僅直接引發采購項目整改、合同廢止甚至重新采購等一系列后續處理事宜,造成財政資金的重復投入與無效沉淀,更在制度層面引發顯著的行政資源損耗。一方面,為糾正審計誤判而啟動的復核、復議或二次審計程序,將擠占本就有限的監督資源,形成“審計—糾錯—再審計”的循環內耗。另一方面,失準的審計意見可能誤導采購決策與執行,使采購活動偏離原有的規范化軌道,導致資源配置效率降低。這種因專業能力不足引發的行政干預與程序空轉,實際上抬高了審計運行成本,降低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能。
(二)法律執行扭曲,制度目標落空
審計結論在監督體系中往往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當審計人員因專業缺失作出錯誤判斷時,該意見便成為基于錯誤法律適用的“合法外衣”。被審計單位領導層可能因同樣缺乏專業認知,為規避問責風險而要求下屬無條件落實整改,致使原本依法合規的操作被強行糾正,導致本無過失的基層業務人員面臨“依法辦事反被追責”的困境。這不僅打擊了辦事人員依法行政的積極性,更使政府采購法所追求的公平競爭、提質增效等核心立法宗旨在實際運行中無法實現。
(三)市場秩序受損
審計監督失準會向市場傳遞錯誤信號,影響競爭環境的公平性與可預期性。一方面,政府采購參與人無法精準識別并剔除歧視性、排他性條款,致使隱性壁壘得以持續存在,合規優質供應個政府采購項目中,違規設置國家已取消的資質、特定行業業績等不合理招標條件,涉及合同金額2000余萬元。審計人員未察覺這些限制性條款違背公平競爭原則,對招標文件中的資格條件審核僅停留在“有無條款”層面,未判斷其合規性與合理性,未能發揮審計維護市場公平的監督作用。
(四)監管權威與公信力弱化
專業判斷的失誤將導致審計建議浮于表面、無法觸及問題本質,使得被審計單位“紙面整改”或“選擇性落實”,而深層次體制機制問題得不到解決,進而形成屢審屢犯的頑疾。這不僅削弱了審計結論的強制性與威懾力,更在公眾與市場主體心中造成“審計不過是走過場”的負面認知。
(五)影響組織專業生態與人才結構優化
當審計工作長期局限于形式合規性核查,缺乏深度技術分析與政策研判時,高素質、復合型審計人才會因職業成長空間受限、專業價值無法實現而流失,導致團隊整體專業資質與解決問題的能力持續下降。這種“外行化”趨勢將導致“能力不足—簡化工作—人才流失—能力更不足”的負向螺旋,不僅削弱組織應對復雜政府采購審計挑戰的能力,也使其在跨部門協同與政策對話中處于弱勢地位,影響審計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四、政府采購審計為何需要專業支撐
政府采購審計并非財務審計的簡單延伸,其面臨的環境、對象與目標具有高度特殊性,構成了對審計專業性的剛性需求。
(一)政府采購政策與制度的高復雜性和強動態性
政府采購不是簡單地“買買東西”,而是早已成為落實國家產業、環保、創新、中小企業扶持等多項宏觀政策的重要工具。其制度體系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大量規范性文件共同構成,且處于持續動態調整與完善進程中。
審計人員不僅需精準掌握現行規定的字面含義,更需深刻理解政策演進的邏輯以及多維目標之間的平衡,能夠識別不同法規在具體情境下的適用優先級與解釋邊界。
任何對政策的片面、滯后或僵化理解,都可能導致審計結論與政策初衷背道而馳。在法規未明確的地帶(如“同類項目”的界定),審計人員需依據“公平競爭”和“物有所值”等原則進行專業判斷。
專業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結論,基于嚴謹的法規援引和規范的審計流程,具備更強的權威性和公信力。若缺乏專業支撐,審計結論可能出現錯誤,不僅無法起到監督作用,還可能引發行政復議、法律糾紛等問題。同時,政府采購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在嚴格的程序合規與實現實質公平之間尋求平衡,這對審計人員的政策水平和職業能力提出了極高要求。
(二)采購對象的廣泛性和技術的異質性
政府采購覆蓋貨物、工程、服務三大類別,其細分領域差異顯著,從精密醫療設備、大型信息系統集成到生態環保工程,各個領域均擁有獨特的技術標準、成本構成、績效評價方法以及市場慣例。
審計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知識與行業常識,才能對技術參數設置的合理性、報價的真實性、競爭的公平性、履約驗收的有效性以及最終績效達成度作出準確判斷。
倘若審計人員缺乏專業能力支撐,在面對高技術含量采購項目的審計時就極易浮于表面,難以發現深層次的性能缺陷、價格虛高或履約不到位等問題。
(三)作為交叉學科的復合性要求
政府采購審計是一個深度融合審計、法學、公共管理、特定產業技術及經濟學等多學科知識的交叉領域,強調多學科知識“業審融合”的協同運用與綜合研判。它要求審計人員超越傳統的賬目核對與流程檢查,能夠進行“法律思維+業務視角+技術認知+經濟分析”的綜合研判。例如,判斷一個采購模式(如競爭性磋商、框架協議)的合規性與適當性,既需要了解法律程序,也需要考慮其商業合理性與項目適用性。這種多維度、跨學科的復合性要求,使政府采購審計成為一個具有獨立專業屬性的細分領域,對審計人員的知識廣度與思維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極高的公共關注度與社會影響力
政府采購使用公共資金,關乎納稅人利益、市場公平與政府形象,始終是社會輿論與各方監督的焦點。審計結論往往直接關聯到公共資金是否浪費、政策是否落地、市場是否公平等核心公共議題。一份失準的審計報告,輕則引發供應商質疑與行政復議,重則可能損害政府公信力、激化社會矛盾。因此,政府采購審計必須具備高度的專業嚴謹性與公信力,其結論應經得起法律、專業和公眾的多重檢驗,政府采購審計對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與職業操守構成了極致挑戰。
五、提升政府采購專業審計能力的建議
針對政府采購審計專業性缺失的癥結及其影響,筆者建議從系統性、針對性提升審計專業能力的角度出發,構建“人才—技術—制度”三位一體的支撐體系。
(一)構建分層分類、持續迭代的人才能力培養機制
針對政策復雜性與動態性挑戰,建立“基礎法規—行業政策—前沿動態”三層培訓體系,將政策解讀與案例研判作為核心,建設動態更新的智能政策法規庫與政府采購典型案例庫,注意收錄審計誤判的負面案例,進行反向教學幫助審計人員精準把握法律適用邊界與政策意圖。針對技術異質性挑戰,推行“審計+行業”的復合培養模式,開發專業政府采購審計模塊課程,或建立政府采購行業專家協審機制,彌補審計團隊自身的技術知識短板。構建與現行審計職稱體系銜接的政府采購審計專業人才認證評價體系,形成“培訓—認證—任用—晉升”的閉環管理;將專家協審實踐經驗納入專業認證考核范疇,確保認證體系符合實務需求、體現專業特性,推動政府采購審計專業人才培養從“經驗驅動”向“標準驅動”轉變。
(二)研發與深化應用智能化的技術工具
升級法規智能匹配與風險預警系統,依托人工智能自然語言處理技術,實現采購文件、合同條款與海量法規庫的自動比對和風險提示,精準識別招標文件中隱藏的歧視性、排他性條款,如設置與項目無關的資質門檻、地域限制等內容,從源頭規避采購合規風險。整合工商、信用、處罰、交易歷史等多源數據,構建供應商全景畫像與行為分析模型,利用大數據分析主動識別圍串標、業績造假、關聯交易等異常模式。針對成本效益分析薄弱問題,分領域(如信息化、工程、醫療設備)建設政府采購成本數據庫與績效評價指標庫,為審計提供市場公允價格參考和績效審計量化工具,提升審計判斷的科學性與精準性。
(三)完善基于協同與制衡的專業治理制度
強化跨部門協同,搭建“審計—財政—監察”數據共享平臺,實現從預算、執行到支付、履約的全鏈條信息貫通,為政府采購審計提供全景化視野。針對審計結論可能產生的偏差,建立重大爭議聯合研判與復核機制,對復雜問題的定性、法律適用及整改要求等進行深入論證,確保審計意見的專業性和可執行性,從源頭避免“外行機械執行錯誤指令”的現象。將聯合研判形成的會議紀要、標準指引、爭議問題處置口徑等成果納入統一知識庫,推動公開或在行業內定向共享,使其從“單個問題的解決方案”轉變為可復用、可累積的專業財富,為后續同類審計工作提供參照,持續提高政府采購審計的規范化、標準化、專業化水平。
(四)營造尊重專業、權責清晰的組織文化與環境
從根本上優化政府采購審計生態,需著力營造尊重專業、權責清晰的組織氛圍與制度環境。一方面,在審計機構內部建立以專業能力為核心的評價與激勵機制,打破“唯資歷”“唯數量”的傳統考核模式,將攻克復雜審計項目、揭示深層次體制機制問題、提出高質量政策建議等專業貢獻,作為職稱晉升、評優評先、績效獎勵的重要依據,真正讓專業人才有地位、有待遇、有發展,進而吸引并留住復合型審計骨干;另一方面,要構建權責對等的責任體系,明確審計項目立項、實施、復核、報告等各環節的責任邊界。既要鼓勵審計人員基于事實與法規作出審慎合理的專業判斷,給予其在復雜項目中獨立研判的空間,杜絕“一刀切”的機械執行,也要建立精準的回溯問責機制,區分“專業判斷偏差”與“重大專業過失”的界限。對因主觀懈怠、能力不足等導致審計失準、風險漏判的行為嚴肅追責,對基于當時專業認知局限作出的判斷則予以容錯,以此倒逼審計人員主動提升專業能力,并保障其履職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作者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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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審計之家(ID:shenjizhijia) 整理發布,素材來自: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中國政府采購報。內容僅供讀者學習、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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