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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合議庭成員:閆麗麗、朱曉梅(人民陪審員)、許頌時(人民陪審員)
二審合議庭成員:徐峰、陳偉、李軍
二審法官助理:胡元吉
編報人:啟東法院王麒琨、南通中院胡元吉
何某等非法買賣、郵寄槍支案
——對非法買賣、郵寄具有免頂隔空擊發功能的改制射釘器及其配件的行為定性
關鍵詞:刑事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槍支 改制射釘器 射釘器配件 免頂隔空擊發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劉某容經營某五金配件店鋪,二人明知“某某X7射釘槍”系改制射釘器,加裝免頂鐵片后可以實現免頂隔空擊發功能,具有危險性,為牟取經濟利益,仍從上游生產廠商劉某(另案處理)處購進,并通過代理商董某微(另案處理)等人利用網絡平臺進行銷售。購買人員從代理商處下單后,何某、劉某容負責郵寄。二人共計向被告人郭某軍以及王某華等35人(均另案處理)非法買賣、郵寄附帶免頂鐵片的“某某X7射釘槍”36支,獲利人民幣16324元(幣種下同)。郭某軍等人收到“某某X7射釘槍”及制造廠商專門定制的免頂鐵片等配件后,按照賣家提供的安裝教程,將“某某X7射釘槍”主體及免頂鐵片等配件進行組裝,即可突破普通射釘器頂住堅硬物體的擊發方式,能夠實現免頂隔空擊發。上述36支“某某X7射釘槍”均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均以火藥為動力,比動能為3.28-355.46焦耳/平方厘米不等,對人體具有致傷力,屬于槍支。
案發后,被告人郭某軍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劉某容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16324元。
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0)蘇0681刑初315號刑事判決:被告人何某犯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劉某容犯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郭某軍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其他判項略)。
宣判后,何某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蘇06刑終24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非法買賣、郵寄具有免頂隔空擊發功能的改制射釘器主體及配件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是否構成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射釘器(俗稱“射釘槍”)是一種用于建筑裝修等領域的快速緊固工具,利用壓縮空氣、火藥燃氣或電力驅動,將釘子、螺栓等緊固件高速射入混凝土、鋼材、木材等硬質材料。射釘器與槍支在外觀、動力來源、擊發方式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射釘器需要頂住建筑物等堅硬物體才可以擊發,不能直接擊發,而槍支可以直接擊發,具有較大的破壞性和殺傷力。能否脫離硬物支撐直接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即免頂隔空擊發,是槍支與射釘器的關鍵區別。通過安裝免頂鐵片等方式對射釘器進行改制,使射釘器具有免頂擊發功能,從根本上改變了射釘器原有的工具屬性,改制后的射釘器比動能達到規定標準的,即屬于槍支。非法買賣、郵寄上述直接具有免頂擊發功能的改制射釘器,或者用于組裝的改制射釘器主體及幫助實現免頂擊發功能的免頂鐵片等配件的,構成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劉某容非法買賣、郵寄的涉案“某某X7射釘槍”與作為裝修工具的射釘器不同,可以在加裝免頂鐵片后實現免頂隔空擊發功能。何某、劉某容為牟取利益,將購得的“某某X7射釘槍”主體及制造廠商專門定制的配套免頂鐵片一同郵寄給購買人員,購買人員收到后簡單組裝即可實現免頂隔空擊發。經鑒定,扣押在案的36支“某某X7射釘槍”均以火藥為動力,比動能為3.28-355.46焦耳/平方厘米不等,對人體具有致傷力,屬于槍支。故何某、劉某容的行為構成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
【裁判要旨】
射釘器雖然與槍支在外觀、動力來源、擊發方式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需要頂住建筑物等堅硬物體才可以擊發,不能直接擊發,故不屬于槍支。但是,如果通過安裝免頂鐵片等方式對射釘器進行改制,使其具有免頂擊發功能,則從根本上改變了射釘器原有的工具屬性,改制后的射釘器比動能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依法認定為槍支。非法買賣、郵寄上述直接具有免頂擊發功能的改制射釘器的,構成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
▌來源:南通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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