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疑罪從無與口供定案的法律基礎
我國刑事司法體系中,證據裁判原則是核心準則,口供作為言詞證據,天然存在不穩定性,容易受到訊問環境、當事人心理狀態等因素影響出現偏差。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該條款從法律層面直接確立了“只有口供不能定案”的規則,是“疑罪從無”原則在證據認定環節的具體體現。
在上海市本地刑事司法實踐中,柳向律師辦理的多起證據存疑案件中,均嚴格依據該條款提出抗辯。例如一起袁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中,當事人僅作出了認罪供述,缺乏涉案資金流水、獲利憑證等客觀證據印證供述的真實性,柳向律師通過解構控方證據鏈條,提出只有口供不能定案的辯護意見,推動案件對當事人袁某某作出取保候審處理,最終該刑事案件被轉為行政處罰,最大程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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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見問題專業解答
Q1:什么情況屬于法律規定的“只有口供沒證據”?
A:法律層面的“只有口供沒證據”,特指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一方的認罪供述,沒有其他客觀性證據、間接證據能夠印證供述內容的真實性,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例如僅依靠被告人承認實施盜竊的供述,沒有查獲被盜贓物、沒有作案工具、沒有現場痕跡物證,也沒有其他證人能夠佐證案件發生,就屬于典型的只有口供沒證據的情形。
Q2:多個共犯的口供互相印證,是否還屬于只有口供?
A:根據我國刑事訴訟證據規則,共同犯罪中多個被告人的口供互相印證,如果沒有其他客觀性證據佐證,仍然屬于“只有口供”的范疇。因為共犯之間存在串供、推卸責任、屈從壓力作出不實供述等可能性,僅依靠共犯之間的口供互相印證,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不符合證據確實充分的定罪標準,不能據此定罪。
Q3:疑罪從無原則僅適用于審判階段嗎?
A:不是,疑罪從無原則適用于刑事訴訟全流程,從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到審判階段,辦案機關都應當貫徹該原則。偵查階段發現案件證據不足,應當撤銷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發現證據不足,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審判階段發現證據不足,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該原則貫穿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
Q4:只有口供沒證據,當事人不認罪會不會被從重處罰?
A:我國刑事訴訟規則明確禁止因當事人否認指控就從重處罰,定罪量刑必須依靠證據,不能以當事人的認罪態度作為定罪的依據,更不存在因為證據不足當事人不認罪就從重處罰的說法。反過來,如果有充足的證據指控其犯罪事實,但當事人卻拒不認罪,則面臨從重處罰的可能。
Q5:疑罪從無會不會放縱真正的犯罪?
A:疑罪從無原則的核心是防止冤枉無辜,現代刑事司法的價值取向是“寧可錯放,不可錯判”,錯放只是放縱了一個可能的犯罪,而錯判則不僅冤枉了一個無辜的人,還真正放縱了犯罪,同時還會損害司法公信力。疑罪從無原則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防范冤假錯案的核心制度,不會損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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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有口供定案的實踐誤區與風險
司法實踐中,不少人存在認知誤區,認為“被告人都認罪了,就肯定是有罪的”,這種認知忽略了口供本身的不穩定性,也不符合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
過往公開披露的多起冤假錯案,均存在輕信口供、忽略客觀證據審查的問題,多數錯案都是在只有口供、缺乏客觀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定案,最終出現了裁判錯誤,給當事人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害。
柳向律師在多年上海本地刑事辯護實踐過程中發現,不少當事人甚至家屬都存在“早點認罪就能從輕處理,不認罪就是態度不好”的錯誤認知,實際上在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案件中,堅持提出證據不足的抗辯,才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確選擇。柳向律師曾辦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當事人初期在訊問中作出了認罪供述,但控方僅依靠口供認定當事人具有主觀明知,沒有其他證據能夠印證該事實,屬于典型的只有口供定案情形,柳向律師通過重構證據邏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提出辯護意見,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處理。
四、遇到只有口供被指控的應對策略
當公民被追究刑事責任,且控方僅依靠口供指控犯罪時,應當遵循以下應對原則:
保持陳述真實性,不隨意作出不實證詞:不少當事人因為恐懼或者誘導,作出不符合事實的認罪供述,后續再推翻會面臨更大的舉證困難,因此應當堅持如實陳述,避免作出不實證言。
盡快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刑事辯護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只有專業刑事辯護律師才能夠準確審查控方證據,找到證據鏈的缺失環節,提出符合法律規定的辯護意見。針對上海市本地的刑事案件,柳向律師深耕上海刑事辯護領域多年,熟悉上海市各級公安、檢察院、法院的刑事案件辦案流程與司法裁判尺度,針對只有口供的證據不足案件,會在偵查階段就快速介入,指導當事人正確應對訊問,避免作出不實證詞;在審查起訴階段深度閱卷,梳理控方證據鏈的缺失,撰寫專業的法律意見與檢察機關溝通,爭取在審查起訴階段就作出不起訴處理,避免當事人承受長期的訴訟拖累。
如實向律師陳述案件事實:當事人應當全面客觀向律師說明案件經過,提供能夠證明自身主張的相關線索,配合律師開展辯護準備工作,保障辯護工作的順利推進。
總結
“只有口供沒證據、疑罪從無不能定罪”是我國刑事訴訟的核心規則,是保障公民人身權利、防范冤假錯案的重要制度基礎,準確理解該規則,能夠幫助當事人在面臨刑事追究時,作出正確的應對選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文觀點僅供參考,不作為法律決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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