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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WEMONEY研究室
6月5日,人民銀行發布《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部擬替代已施行26年的舊規的新文件,標志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入制度完善的“深水區”。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變化是,取消了執行多年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硬性上浮30%-50%的規定,改為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01 核心變革:逾期利率從“行政規定”到“市場協商”
根據現行規定,借款人若發生貸款逾期,銀行將在合同利率基礎上直接加收30%至50%的罰息。這一執行了二十余年的“鐵律”在此次征求意見稿中被刪除。
新規明確,未來貸款逾期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時,罰息利率、計息方式乃至寬限期,均將由銀行與借款人在合同中自主協商約定,同時要求相關利率不得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業內人士分析,此舉旨在將定價權進一步交還市場,增強利率定價的彈性與靈活性,同時也對金融機構的風險定價能力和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央行在隨稿發布的起草說明中明確指出,此項修訂是為回應市場集中反映,并“堅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
據悉,本次修訂是對利率市場化改革成果的一次系統性整合。新規實施后,《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等多項舊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將同步廢止,從而實現存貸款利率管理規則在“一部規章”下的統一。
02 強化披露:貸款必須明示“年化利率”
除罰息規則外,新規另一大亮點是全面強化貸款產品的利率信息披露。
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在各類渠道營銷及辦理貸款業務時,必須以明顯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簽訂合同時載明年化利率及對應的罰息年化利率。文件明確,年化利率的計算需包含利息及與貸款直接相關的各類費用,確保借款人能夠清晰、完整地了解貸款的真實綜合成本。
這一規定被普遍認為將有力遏制貸款營銷中可能存在的“低利率”誤導宣傳,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
03 技術調整:計息天數從“360”改為“實際天數”
此次修訂還將顛覆一項銀行業沿用多年的計息慣例。文件擬將單利下的利率換算公式,從傳統的“日利率=年利率÷360”調整為“年利率=日利率×365(閏年366)”。
這意味著,未來存貸款將統一按照實際天數計息。專家指出,舊有的“除以360天”法則會輕微放大日利息,新規則使計息方式更加精確、公平,是利率管理向精細化、規范化邁進的重要一步。
此外,新規還首次在規章層面明確定義并禁止了“高息攬儲”行為,并將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的作用寫入條文,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旨在構建一套“市場定價+規則透明+行業自律”的現代化利率管理新框架。公眾可通過指定渠道反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7月5日。
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發揮存、 貸款利率對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 , 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 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人民幣存、 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存貸款利率確定與計結息規則
第三條 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和商
業原則自主確定存、 貸款利率。
第四條 個人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以下規定辦理:
( 一 )個人活期存款按季結息 ,按結息日金融機構掛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計息 ,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 ,結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 未到結息日銷戶時 ,按銷戶日金融機構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到銷戶前一日止。
( 二 )個人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利隨本清 ,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個人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 ,全部提前支取的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 ,均按支取日金融機構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未提前支取
的部分 ,仍按原存款存入日所定利率計息。 個人定期存款到期不取 ,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金融機構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 三 )定活兩便、 存本取息、 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個人存款種類的計、 結息規則 , 由開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法人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 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存款人。
第五條 單位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以下規定辦理:
( 一 )單位活期存款(含協定存款)按日計息 ,按季結息 ,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 , 結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
( 二 )單位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利隨本清 ,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單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 ,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全部提前支取的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 ,均按支取日金融機構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未提前支取的部分 , 如不低于起存金額仍按存款存入日所定利率計息; 低于起存金額則予以銷戶。 單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 ,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金融機構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 三 )協議存款等其他單位存款種類的計、 結息規則,
由開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法人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存款人。
第六條 通知存款按金融機構與存款人約定利率和實際存期計息 ,利隨本清。 通知存款如已辦理通知手續而不支
取或在通知期限內取消通知的 ,通知期限內不計息。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 , 留存部分不低于起存金額的 ,從存入日起計算存期; 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額的予以銷戶 ,按銷戶日金融機構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況 ,按支取日金融機構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 一 )實際存期不足通知期限;
( 二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部分;
( 三 )已辦理通知手續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部分;
( 四 )支取金額不足或超過約定金額的 ,不足或超過的部分;
( 五 )支取金額不足最低支取金額的。
第七條 大額存單的計、 結息規則 , 由開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法人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 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存款人。
第八條 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 ,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金融機構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絕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 ,未付期間按原存款存入日所定利率對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十條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下 ,不含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按商業原則協商確定 , 可在合同期內按月、 按季、 按半年調整 , 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確定。短期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 , 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借貸雙
方協商一致后可對利率、 計息方式等再行調整。
第十一條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 ,不含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按商業原則協商確定 , 可在合同期間按月、 按季、 按半年、 按年調整 ,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確定。 中長期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 , 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借貸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對利率、 計息方式等再行調整。
第十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按商業原則協商確定 ,計、 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貼現利率由持票人和貼現人按商業原則協商確定 ,貼現按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十四條 貸款展期利率由借貸雙方按商業原則協商確定 ,協商一致后可再行調整。
第十五條 逾期或者有其他按合同約定需處罰息情形的貸款 ,從逾期或違反合同有關約定之日起 ,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
逾期或者有其他按合同約定需處罰息情形的貸款罰息利率、 計息方式和寬限期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且不得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 借貸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對罰息利率、計息方式和寬限期等再行調整。 如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有其他按合同約定需處罰息情形 ,應按照其中較高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
第十六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歸還借款時,
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外 ,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在各類渠道營銷貸款業務時 ,應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 金融機構在辦理貸款業務時 ,應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及罰息年化利率 , 并在簽訂貸款合同時載明。
貸款年化利率應以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貸款成本與其實際占用的貸款本金比例計算 , 并折算為年化形式。 其中,貸款成本應包括利息及與貸款直接相關的各類費用。 貸款成本應在貸款合同或其他債權憑證中載明。
第十八條 利率換算公式為:
( 一 )單利年化表示下 , 年利率= 日利率× 365( 閏年為 366 ), 年利率=月利率× 12。
( 二 )復利年化表示下,年利率=(1+日利率 )^365( 閏年為 366 )-1 ,年利率=( 1+月利率 )^12-1。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可采用以下方法計算利息。
( 一 )單利情況下 , 可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余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 計息公式為: 利息=累計計息積數× 日利率 ,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余額合計數。
( 二 )單利情況下 , 可按以下計息公式逐筆計算利息。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 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 ,計息公式為: 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 日利率。
( 三 )復利情況下 ,按以下計息公式逐筆計算利息。 利息=本金×(1+年利率)^年數-本金。 年數可不為整數 , 如
一個月對應的年數為 1/12,一天對應的年數為 1/365( 閏年為 1/366 ), 以此類推。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 一 )負責利率政策的制定、 執行和監管;
( 二 )依法處理金融機構存、 貸款利率相關糾紛或違規行為 ,對違反有關規定的金融機構 ,依法采取出具提示函或警示函、 監管談話、 責令整改等監管措施;
( 三 )指導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工作;
( 四 )其他與金融機構存、 貸款利率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 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 一 )負責轄區內利率政策的執行和監管;
( 二 )依法處理轄區內金融機構存、 貸款利率相關糾紛或違規行為 ,對轄區內違反有關規定的金融機構 ,依法采取出具提示函或警示函、 監管談話、 責令整改等監管措施;
( 三 )指導轄區內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工作。
第 二十 二條 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是由金融機構組成的市場定價自律和協調機制。 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在遵守國家有關利率管理規定的前提下 ,對金融機構自主確定的存、貸款市場等利率進行自律管理,維護市場正當競爭秩序,促進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成員需要遵守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各項規章制度 , 執行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決議。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一 )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存、 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 ,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 二 )加強自身及所轄分支機構的存、 貸款利率管理,發現問題應主動處理;
( 三 )協助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存、貸款利率管理工作,并按時準確報送存、貸款利率有關數據、信息、 工作報告等資料;
( 四 )在營業場所及官方渠道掛牌公告存款利率;
( 五 )不得通過高息攬儲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包括但不限于通過違規手工補息、 突破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相關自律約定、 存貸掛鉤等方式吸收存款 ,擾亂存款市場競爭秩序;
( 六 )發放貸款時 ,利率應符合法律法規、 司法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 ,切實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七) 中國人民銀行其他存、 貸款利率有關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 , 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 ,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公積金存
款的結息日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 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的準備金存款計息和結息規則同第五條第一款。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再貸款、 再貼現的計息和結息規則 ,按借貸雙方約定的合同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 ,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 商業銀行、 農村信用合作社等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從事存、 貸款金融業務的機構。
地方金融組織從事貸款業務的 , 由其監督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 2026 年X月X 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 <儲蓄管理條例> 的若干規定》(銀發〔1993〕7 號 )、《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銀發〔1997〕 485 號 )和《通知存款管理辦法》(銀發〔1999〕 3 號 )中有關計、 結息條款與本規定不一致的 , 按照本規定執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 1999〕 77 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 號 )、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 129 號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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