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哈爾濱市香坊區文府中學一名備戰中考的14歲初三男生,遭任課教師當眾掌摑、腳踢,造成身體挫傷并患上中度抑郁,中考備考被迫中斷。事發近60天后,家長未等來任何追責結果,反而收到警方終止案件調查的文書,涉事教師未被處理,學校暫扣的學生物品也遲遲未歸還。
事發經過:因手機糾紛,教師當眾體罰毆打學生
3月27日13時30分許,文府中學九年三班課間,班長、副班長在未征得同學嚴某同意的情況下,從其書包餐盒袋中翻出手機準備上交,雙方因此發生拉扯糾紛。
此時,英語教師趙某返回教室,未詳細詢問事發緣由,直接對嚴某實施推搡、扇耳光、腳踢等暴力行為,其中兩腳精準踢中嚴某襠部與大腿,全程被多名在場同學親眼目睹。
暴力毆打結束后,趙某并未停止懲戒,責令嚴某在教室長時間罰站。發現學生褲子上留有清晰鞋印后,趙某要求嚴某自行前往衛生間清洗。隨后,趙某將嚴某帶至辦公室,強行索要手機密碼,私自翻閱、拍攝學生私人聊天記錄,還將隱私內容分享給校內另一名語文教師,嚴重侵犯學生隱私權。
從當日下午2點至近5點,受傷的嚴某先后在教室、辦公室被罰站數小時,身心遭受雙重折磨后才得以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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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學生證言、家長溝通聊天記錄;圖2:清洗后仍留有印記的事發褲子)
雙重重創:身體挫傷疊加中度抑郁,中考備考徹底中斷
當日晚間,嚴某回家后向母親于女士哭訴被毆打經過,并自述下體劇烈疼痛。家長當即帶孩子前往和平路派出所報案、配合驗傷。當晚22時46分,哈爾濱市公安醫院受派出所委托出具傷情診斷,明確顯示嚴某存在陰莖部、陰囊部挫傷,后續持續疼痛近五天。
相比身體傷痛,孩子的心理創傷更為持久且嚴重。事發次日(3月28日),家長帶嚴某前往哈爾濱市第一專科醫院精神科檢查,孩子被確診為中度抑郁狀態。
據家長介紹,嚴某原本性格偏內向,事發后變得愈發沉默寡言、封閉自我,抗拒與人交流,最嚴重時連續15天閉門不出、拒絕下樓活動。截至5月下旬,嚴某已停課近兩個月,全力備戰的中考計劃徹底中斷。為幫助孩子修復心理創傷,家人計劃帶其前往上海接受專業心理干預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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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公安醫院傷情診斷書;圖4:精神科診療報告)
校方與教育局:推諉搪塞,遲遲未開展實質調查
事發后,家長第一時間聯系涉事教師趙某,對方默認毆打事實,卻刻意淡化事件嚴重性。3月30日,家長先后向文府中學校長辦公室、香坊區教育局遞交書面情況說明,實名反饋教師體罰學生、侵害學生權益的問題,希望相關部門介入調查追責。
然而校方及主管部門的處理態度讓家長倍感失望。事發當日并未在校的班主任劉某主動致電家長,直接否認毆打事實,甚至質疑家長“借機訛詐涉事教師”。面對家長的合理質疑,校方始終未開展實地調查、未核實學生及目擊者證言。
五一假期前,校方與家長當面溝通時,以“無權處置涉事教師”為由推脫,承諾一周內給出處理答復,此后便杳無音信,未再主動對接家長、反饋進展。
此外,事發當天被校方沒收的手機、電話手表,至今仍被無故暫扣,校方無任何歸還意向。因孩子即將前往上海接受治療,家長無奈之下,于5月26日另行購置新設備。
香坊區教育局則以“需等待警方結案回執”為借口,遲遲不啟動獨立核查與處置工作。但根據《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相關規定,教育主管部門具備獨立處置教師體罰、師德失范事件的法定權限,無需依附警方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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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涉事教師與家長聊天記錄;圖6、圖7:家長遞交的書面情況說明)
警方處置:從積極取證到終止調查,事件無定性
3月27日晚,家長正式向和平路派出所報案。案件辦理初期,警方積極開展調查工作,調取教室走廊監控、傳喚目擊學生取證,辦案民警曾明確告知家長:“監控記錄完整,事實清晰,對方無法狡辯。”
但案件后續處理出現重大轉折。4月24日,家長索要案件受案回執未果;4月27日,治安案件30天法定辦案期限屆滿,家長兩次聯系辦案民警詢問結案進度,均未得到明確回應。5月13日,民警僅告知家長案件正在開會研究,此后再無主動進展反饋。
5月25日,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出具《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相關條款,正式終止該案調查。該文書未對教師是否存在毆打行為作出任何事實定性,未明確案件終止調查的具體法定情形。家長因不認可處理結果,拒絕簽字確認。
5月26日,家長前往派出所當面溝通,民警表示公安與教育分屬兩套系統、適用不同法律法規,建議家長持文書找教育主管部門解決,實質上放棄了該起涉嫌毆打他人治安案件的管轄與處置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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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圖9:家長與辦案民警溝通記錄;圖10:家長未簽字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
法律解讀:多方履職存疑,未成年人權益救濟遇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學校教職員工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及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也明確禁止以擊打等方式造成學生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涉事教師當眾掌摑、腳踢學生,造成學生身體挫傷、心理抑郁,行為已遠超合法教育懲戒邊界,屬于明確的違規體罰與人身侵權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依法予以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本案中,學生傷情診斷、目擊證人證言、現場監控、聊天記錄等證據鏈完整,案發時間僅兩個月,不存在法定終止調查的情形。警方未明確適用依據、未對案件事實作出定性,直接終止調查,程序合理性與透明度備受質疑。
同時,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擁有獨立處置教師違規懲戒行為的法定職責。對于教師體罰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情況,校方需依規對涉事教師作出處分,教育部門需履行監督核查、投訴處置職責,無需等待警方結案結果。香坊區教育局以警方回執為前置條件拒絕主動履職,實質屬于推諉履職、消極不作為。
從3月27日事發至5月25日案件終止調查,近60天時間里,一樁證據確鑿的校園體罰傷人事件,在多部門流轉中被層層消解:學校未查先否、偏袒教職工;警方從積極取證轉為終止調查,以程序文書回避事實定性;教育部門消極觀望、放棄獨立監管職責。截至目前,涉事教師未被追責,相關單位未作出任何整改回應,學生被暫扣的個人物品仍未歸還。
一場無端的校園暴力,讓備戰中考的未成年學生承受身體與心理的雙重重創,中斷人生關鍵備考階段。學校、教育部門、公安部門的層層推諉,讓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救濟渠道陷入僵局,也讓公眾對校園安全監管、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機制產生深深質疑。
截至發稿,本案暫無任何新增進展,涉事各方仍未給出實質性處理方案與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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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于2026年6月6日于北京發布于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
編輯:京媒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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