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工傷獲得的賠償金不屬于共同財產,而是其個人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工傷賠償包括醫(yī)療費、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等,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與受傷者本人緊密相連。
法律將工傷賠償認定為個人財產,核心目的是保護受傷方權益。工傷給勞動者帶來身體和精神雙重痛苦,賠償款主要用于治療、康復及保障后續(xù)生活。若將其納入共同財產并在離婚時分割,將直接損害受傷方的生存保障,違背工傷賠償制度的初衷。
需要注意的是,若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將工傷賠償歸為共同財產,則按約定執(zhí)行。另外,停工留薪期工資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收入,但工傷賠償金的個人財產性質不會改變,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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