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累,想回家。”6月7日,自媒體上官正義在保定清苑區臧村鎮劉莊一家水泥經銷商,發現了一名身份不明的殘障大叔。稱其“每天早上5點起來”“每天要裝車20多噸水泥”“已有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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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20年卻“沒有工資”“裝卸水泥過程沒有任何的防塵措施”。“老板說他沒有身份,開始是別人給他的”。問及“如果死了,怎么辦?”“老板說:死了就埋了”。“老板還說,當地有關部門都知道這個情況!”
趁老板不在現場,博主問殘障大叔累嗎?這才有了那句“想回家”。
一名身份不明的殘障老人,在無任何勞動防護的情況下,被迫從事高強度體力勞動長達20年,沒有工資,沒有休息日,甚至連最基本的口罩都沒有提供。而老板的一句“死了就埋了”,更是將人性的冷漠與法律的底線踩在了腳下。這起事件不僅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踐踏,更是對人作為人的存在和尊嚴的嚴重侵犯。
我國法律對此類行為已經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和刑事責任條款——強迫勞動罪、非法拘禁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均可適用。司法實踐中也有大量成功追訴的案例可供參考。問題的關鍵在于:有關部門能否迅速行動,將法律從紙面落實到現實;在“老板說當地有關部門都知道這個情況”的背后,是否存在監管失職甚至默許縱容,必須給公眾一個明確的交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當強迫勞動行為與非法拘禁行為同時存在時,司法機關可以以強迫勞動罪與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在司法實踐中已有先例——山西某磚廠拘禁8名智障人員強迫勞動案,主犯即以強迫勞動罪、非法拘禁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磚廠被判處罰金500萬元,受害人民事賠償共計24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應當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
第六十條規定,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有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確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殘疾人權益行為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殘疾人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從民事法律角度來看,本案還涉及以下問題:
侵權責任:老板長期非法限制老人人身自由、強迫其從事重體力勞動且未支付報酬,構成對老人人身權、勞動權、人格尊嚴的嚴重侵害,依法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不當得利:老板在長達20年的時間里無償占有老人的勞動成果,構成不當得利,老人有權要求返還相應價值的勞動報酬。
訴訟時效問題:由于老人的身份不明、長期處于被控制狀態,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當從其獲得人身自由之時開始計算,不受普通三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近年來,司法機關對強迫殘障人士勞動的案件持續保持高壓打擊態勢,以下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一:河南商水沙石廠強迫殘障人士勞動案(2025年)
2025年6月,商水縣公安局接到舉報,轄區內一沙石廠拘禁殘障人士從事體力勞動。經調查核實,被告人李某、王某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安排殘障人員從事裝卸水泥、沙子等重體力勞動。2025年7月,商水縣人民檢察院以強迫勞動罪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分別判處一年二個月、一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檢察機關還聯動民政、殘聯、人社等部門,為二十余名殘障受害者落實了臨時庇護、醫療救助和殘疾人補貼,幫助他們追回勞動報酬并重返家庭與社會。
案例二:山西長子縣磚廠強迫殘障人員勞動案(2025年)
山西長子縣某磚廠內,2名殘障人員(聾啞人)被生產承包者黃某和王某琴威脅、毆打強迫勞動,雖管吃管住但未支付勞動報酬。長子縣政府迅速組織人社、公安、民政和鎮政府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介入,責令磚廠停產整頓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公安機關依法對涉嫌強迫勞動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民政局將2名殘障人員安排到救助站并積極幫助其尋找家人。
案例三:河南湯陰磚廠非法拘禁智力障礙人員案(2025-2026年)
鄭某等人脅迫精神、智力非正常人員在磚廠搬磚,每天工作12個小時,只管吃住不給報酬,先后有12名智力障礙人員被強迫勞動近兩個月。經湯陰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強迫勞動罪判處王某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七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
法律的尊嚴在于執行,政府的公信力在于擔當。希望徹查真相、依法嚴懲、妥善安置,讓這名在水泥粉塵中苦熬了二十年的殘障老人,終能回歸他應有的尊嚴與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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