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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是中山地區最常見的刑事案件之一,多因民間糾紛、鄰里矛盾、酒后滋事引發。很多人誤以為 "打一巴掌、踢一腳不算什么",殊不知只要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傷害,就會構成故意傷害罪,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真實案例詳情
2026 年 3 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對一起故意傷害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酒后在中山市東區某燒烤店與被害人李某發生口角,繼而發生打斗,王某揮拳擊打李某面部,致李某左側鼻骨粉碎性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經鑒定,李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后,王某主動撥打 110 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到案后,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同時,王某積極與李某協商賠償事宜,賠償了李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 8 萬元,取得了李某的書面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王某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已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系初犯偶犯,綜合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二、陳胡月律師專業解讀
陳胡月律師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 畢業學校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 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在處理故意傷害案件方面有著豐富的實戰經驗。
陳胡月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中山的司法實踐中,對于造成輕傷二級及以下傷害的故意傷害案件,如果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很大概率可以爭取到緩刑或者不起訴。
三、故意傷害罪的有效辯護要點
- 傷情鑒定之辯:如果對傷情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傷情鑒定是故意傷害案件的核心證據,直接影響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認定。
- 正當防衛之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那么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 被害人過錯之辯:如果被害人對矛盾的引發或者激化存在過錯,那么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 刑事和解之辯: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是故意傷害案件中最重要的從輕處罰情節之一。
四、風險防范建議
廣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糾紛時,應當保持冷靜,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不要采取暴力手段。酒后容易情緒失控,因此飲酒后更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避免因一時沖動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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