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案子挺典型。夫妻離婚時,協議寫明了孩子歸媽媽撫養。但離婚后,孩子實際上一直跟爸爸生活,一跟就是好幾年。后來媽媽起訴,要求把孩子要回來。法院會支持嗎?
一審、二審都駁回了。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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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核心判斷標準,不是看離婚協議怎么寫的,而是看“怎么樣對孩子最有利”。
離婚后,孩子先是跟奶奶生活,后來一直跟爸爸生活,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家庭環境,上了幼兒園,跟爸爸感情很深。而媽媽在離婚后,長期沒有實際照顧孩子,也沒有按月支付撫養費,甚至有一段時間把孩子放在奶奶家,自己去了朋友家住。后來媽媽去了外地工作,跟孩子不在同一個城市。
法院認為,讓孩子離開熟悉的環境,強行改變現有的穩定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雖然協議寫了撫養權歸媽媽,但法律上變更撫養權,要看有沒有法定情形。比如跟孩子生活的一方患重病、沒有能力撫養,或者有虐待行為,或者孩子滿8周歲愿意跟另一方生活。這些情況都不存在。
還有一點,媽媽在長達幾年的時間里,沒有積極主張權利,也沒有主動參與孩子的成長。法院認為這屬于雙方對撫養方式的“事實變更”,也就是默認了孩子跟爸爸生活。
最后法院判決:駁回媽媽的訴訟請求,孩子繼續跟爸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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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提醒兩件事。
第一,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權,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一方長期不實際撫養,另一方實際帶孩子形成了穩定的生活環境,法院會尊重現狀。
第二,如果想要回孩子,不能消極等待。要及時主張權利、履行撫養義務、參與孩子成長。拖得越久,變更的可能性越小。
我是李曉娟律師,只辦理婚姻家事案件。有撫養權變更問題,可以聯系咨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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