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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維持婚外情擅自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現象屢見不鮮。此類行為嚴重侵害配偶的財產共有權,更直接挑戰婚姻倫理底線。無過錯方如何有效追回財產,是家事法律領域的重要議題。對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李姣姣律師立足《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裁判要旨,系統梳理了贈與無效與財產全額返還的核心規則,為權利人提供清晰指引。
贈與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應當平等協商并取得一致。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婚外第三者,顯然超越日常家事代理范圍,構成無權處分。更為關鍵的是,該贈與以維系不正當兩性關系為目的,沖擊社會一般道德觀念。《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明確,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此種贈與行為自始、當然、確定地不發生效力。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同時,受贈人取得利益無合法根據,亦構成《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所規定的不當得利,權利人有權請求返還。法律邏輯環環相扣,無過錯方不受該無效行為拘束。
全額返還規則與舉證要點
就返還范圍,實踐中常存在“贈與人可處分自己一半份額”的誤區。事實上,夫妻共同財產在共有基礎消滅前為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全部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整體,更無權預先劃出份額單獨贈與。故此,贈與行為被確認無效后,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全部贈與款項或財物,而非僅返還一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亦體現整體返還的精神,所涉財產應重新歸入夫妻共同財產。維權離不開扎實的證據。李姣姣律師強調,當事人須重點收集兩類證據:一是財產流向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電子支付憑證、存取款憑條等,鎖定贈與金額及接收方;二是婚外不正當關系證據,如聊天記錄、親密照片視頻、錄音資料、悔過書等,構建贈與行為悖俗的事實基礎。兩類證據相互印證,法院方能準確認定無效贈與并判令全額返還。同時,無過錯方可在后續離婚訴訟中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請求損害賠償,實現權利疊加保護。權利人還需注意《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關于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及義務人之日起算,切忌怠于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將夫妻忠實義務確立為法律原則,為否定此類贈與提供了堅實價值根基。李姣姣律師指出,配偶全額返還請求權是法律維護婚姻共同財產、捍衛公序良俗的利器,彰顯了保護無過錯方與家庭穩定的鮮明立場。權利人發現權益受損后,應果斷行動,及時咨詢專業婚姻家事律師,完成證據固定與保全,通過協商或司法途徑追回財產。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李姣姣律師最后提示,婚姻安全既需要感情經營,更離不開風險防范意識,知法善用,方能守住財產底線,有力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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