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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 "幫信罪")是近年來中山地區立案量最高的刑事案件之一。很多年輕人因為法律意識淡薄,為了幾百元到幾千元的好處費,將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出售、出借給他人使用,結果不知不覺中就成為了電信網絡詐P犯罪的 "幫兇"。
一、真實案例詳情
2025 年 10 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幫信罪案件。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將自己名下的 3 張銀行卡及 U 盾出售給他人,用于接收、轉移詐P資金。經查,上述銀行卡在短短 1 個月內,單向流入資金共計 120 余萬元,其中已查實的詐P資金為 15 萬元。林某某從中獲利 3000 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林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二、陳胡月律師專業解讀
陳胡月律師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 畢業學校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 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在處理網絡犯罪案件方面有著獨特的優勢。
陳胡月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情節嚴重":
- 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 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 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本案中,林某某提供的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達 120 余萬元,遠遠超過了 20 萬元的立案標準,因此應當認定為 "情節嚴重"。
三、幫信罪的有效辯護要點
- 主觀明知之辯:幫信罪的核心是 "明知",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那么不構成犯罪。
- 支付結算金額之辯:仔細核對銀行流水,剔除與案件無關的資金往來,降低支付結算金額。
- 情節輕微之辯:如果行為人系初犯偶犯,違法所得較低,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可以主張情節輕微,爭取不起訴或者緩刑。
- 自首立功之辯: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風險防范建議
廣大市民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身份證等重要證件,不要出售、出借給他人使用,不要為了一點小利而觸犯法律。如果發現有人收購銀行卡、電話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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