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語|文
賓曰語云(ID:Lzkj328)|出品
告訴大家一個消息,重慶人何某某起訴澎湃新聞、城市青年網、賓曰語云、記錄劉杰等媒體、自媒體名譽侵權案,二審判決已出:媒體全部敗訴。
澎湃新聞已經刪除了文章。有的媒體已經公開道歉。
我尊重他們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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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的的確確是一起針對全國媒體的枉法裁判。
法院,本該是一個擺事實、講道理的地方。但本案三次開庭,法官的違法行為貫穿始終。
2021年12月,賓曰語云公眾號轉發了一篇官媒文章,作者是時任紅星新聞的王記者依據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刑事裁定書》所寫。文章原文大家可以自行搜索:(鏈接:http://m.yhxrc.cn/dy/article/GQV7KG020519QQUP.html ;https://zx.sina.cn/n/2021-12-13/detail-ikyamrmy8740642.d.html?sinawapsharesource=newsapp)。
2025年4月,我被起訴到重慶市渝北區法院,稱侵犯了名譽權。我還沒看到民事起訴狀,法官王京就說我肯定要遭(輸)。7月15日開庭當天,王京說你要不接受支付2萬元律師費的調解,我們就硬判。
庭審結束13天后的7月28日晚上將近8點,渝北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李超代表法院第一次電話通知我,說何某某提出讓王京法官回避的申請,報給領導之后,領導決定讓王京回避。
7月30日,李超法官告訴我,何某某提出回避申請,他們在庭審結束13天后口頭通知我,符合民訴法的規定。
一審判決下來,所有媒體都輸了。
判決書上,我向法院提交的幾乎所有證據都被隱瞞了。對此,李超法官稱“我也沒講你的文章失實,只說你不該用(淫亂)這個詞。”李超法官承認,“他有婚外情,違背公序良俗肯定是沒有問題的。”
二審于2025年12月26日在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開庭。直到庭審結束,我都沒見到《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知情權、申請回避權被剝奪。
同樣申請回避,何某某在庭審結束 13 天后提出回避申請,渝北區法院批準;我在庭審結束 3 日內提出申請,卻被重慶市第一中院駁回,理由是法庭辯論終結后提出回避申請,不符合民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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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邏輯,一審超期13天批準的回避申請違法,審判組織違法,一審判決違法,二審應該對違法行為依法糾正。但二審維持原判,且判決書顛倒黑白。
一二審均承認賓曰語云系案涉文章的轉載者而非作者,但又認定侵權。
核心問題:案由錯誤,邏輯崩塌
本案一審、二審案由均為"名譽侵權",但法院判決核心理由涉及何某某"婚外情、隱私"等內容。事實上,若法院認為公開報道涉及個人隱私,案由應為"侵犯隱私權糾紛",而非名譽權糾紛。更關鍵的是:
●事實部分:我轉載的官媒文章所涉事實來源于重慶市江北區法院生效判決書認定了何某某為當時的情侶何某刷卡支付購車款 46 萬元”這一事實,以及渝北區法院依法制作的調查筆錄。生效司法文書認定的事實,不是捏造,更不構成名譽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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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表達:"淫亂"一詞是基于判決書認定的"婚外情、違背公序良俗"等事實作出的評價,并非無據侮辱。
由此產生一個無法回避的邏輯:如果法院認為基于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作出"淫亂"評價構成侵權,那么首先應當確認——作出該事實認定的生效判決書本身是否構成侵權?法院不敢也不能這樣認定,因為判決書是國家司法文書,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轉載者依據合法公開的司法文書進行輿論監督,何錯之有?何罪之有?
法院的三大實體錯誤
1.將"公共利益"狹隘限縮
法院認為"婚外情僅影響特定當事人,不涉及不特定多數人,故與公共利益無關"。但公眾人物(尤其政協委員)的道德操守,直接關系公權力公信力和社會風尚。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要求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本案卻完全無視《新時代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關于加強新時代政協委員隊伍建設的意見》中"公眾人物應作道德表率"的政治要求,在司法實踐中廢弛了對特權階層的道德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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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隱私權"為失德公眾人物構筑保護傘
何某某系政協委員,屬公眾人物。生效判決已認定其"違背公序良俗"。法院卻以"與公共利益無涉""屬個人隱私"為由判媒體侵權。這等于宣告:公眾人物只要不觸犯刑法,即便背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可動用司法禁止輿論監督。
若此判例不被糾正、形成參照,將有更多公眾人物(公職人員、代表委員、國企高管、明星藝人)以"隱私權"起訴封口正當輿論監督,黨和政府對"弘揚新風正氣、懲戒失德行為"的政治承諾將在基層司法環節被架空——法院事實上淪為道德淪喪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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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忽略自媒體轉載的合理注意義務
作為轉載者,已核實司法文書與官方信源,內容來自官媒,充分考慮到了“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按《民法典》第1026條,應認定為正當輿論監督。法院卻以"事實陳述不全面""評論不合理"雙重重罰,實質是將生效判決已公開的司法信息強行歸入"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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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違法: 自由裁量權異化為枉法裁判"通行證"
●一審:何某某在法庭辯論終結后13天申請回避,法院違法批準,導致審判組織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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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對上述違法視而不見;當庭提交的女檢察官錄音、一審法院隱匿的強奸線索等證據,被選擇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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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庭提交的人民法院報、 中央政法委微信公眾號、人民日報官方微博、人民網、新華社瞭 望東方周刊刊發的相關文章使用的“衣冠禽 獸”“人渣”“禽獸不如”“淫亂”等詞匯,擬證明對本案中所 謂的“侮辱性詞語”的使用,已經成為社會共識及官方媒體的慣例,被以"與本案無關"為由非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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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法官的判后答疑錄音,從對"淫亂"的釋義到賭咒"天打雷劈"后又承認"有可能判錯",這些細節表明了李法官對這個案子裁判的心證過程,二審拒絕審查。
●二審主審法官趙志強(重慶一中院民一庭庭長,全國優秀法官),在開庭后得知我方未收到開庭通知書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立即掛斷電話,拒絕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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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 此判例若被參照,后果嚴重
若按判決邏輯推演:通奸僅侵害配偶,與公益無關;殺人僅侵害被害人個體,與公益無關;吸毒僅侵害自身,更與公益無關。這將導致社會聲望越高、公共影響力越大者,越能以"隱私權"屏蔽監督——"權力越大、監督越少"的邏輯悖論,嚴重動搖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司法實踐基礎,破壞德法共治的法治建設頂層設計。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承擔著執法辦案、明斷是非、定分止爭、懲惡揚善、維護正義的神圣職責,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肩負著重要使命。公正司法被視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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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本案從程序違法到實體錯誤,從案由混淆到邏輯崩塌,法官將自由裁量權異化為枉法裁判的"通行證",法院以這一令人憂心的方式將這道防線推向了崩塌的邊緣,亟待引起高度警覺。
媒體與何某某案代表的是一個樸素的正義判斷:媒體對一名劣跡斑斑的失德政協委員、公眾人物的正當揭露,是維護正義還是侵犯隱私?當法院的判決站在了為失德公眾人物封口的一邊,就嚴重背離了“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完善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加大對公德失范、誠信缺失等行為懲處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和社會秩序。”這一精神,嚴重侵蝕社會公眾對司法體系的信任。法院在本案中“任性”裁量、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是在以司法權否定德治要求,是在侵蝕黨的執政倫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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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可以保障無辜者不受誹謗,但絕不允許變成失德權貴的"遮羞布"。對違背公序良俗且已被司法公開的公眾人物行為給予超規格隱私庇護,是在以司法權否定德治要求,侵蝕黨的執政倫理基礎。
人民法院肩負著懲惡揚善、維護正義的神圣職責,請趙志強法官們回答:你們無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將法律評價與道德評價有機結合,深入闡釋法律法規所體現的國家價值目標、社會價值取向和公民價值準則,實現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以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平正義”“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導向作用,不斷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認同、社會認同和情理認同”的要求,無視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定,到底在維護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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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賓語)(賓曰語云微信公眾號:lzkj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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