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看到這則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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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調查發現這不是一例兩例。在那個社區里搜“空姐”,能翻出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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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他場景,海邊拍照的、公園跑步的、地鐵上坐著的路人,都被存進了別人的第一視角。
而且,電商平臺有專門賣配套“遮光貼”的商家,幾塊錢一張,貼上之后,眼鏡錄像時本該亮起的指示燈就被遮住了。
有家店這東西賣了五千多單——造這個貼和買這個貼的人是什么心思,其實不言而喻。
我想了一下這事兒看著眼熟,便在后臺搜了一下——關于被偷拍這事已經寫過很多次了,但是用智能眼鏡偷拍,2018年就寫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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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是8年前,那會的眼鏡能智能到什么程度?你就看這弱智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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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眼鏡的顏值弱智不是說這位模特)
8年過去了,眼鏡越來越智能,而民航在“防偷拍”這件事上依然原地踏步。
寫這篇之前我問了一圈國內幾家航司的客艙部門:航班上當乘務員發現自己被拍攝時我們能不能制止?
其實他們也很明白我這句話背后的意思:如果制止旅客拍攝反被投訴,那公司能不能支持。
綜合反饋來看比較難。
我研究了《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即將于7月1日施行的新版《民用航空法》。
先看肖像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是這么寫的: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但是有一個問題,如果旅客說:我拍又咋了,我又不往外發,你管著嗎?
我覺得管得著。
仔細看這句:未經肖像人同意,“不能制作、使用、公開”,制作、使用、公開三者是并列的動作,它們有一個共同的前提,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那拍攝算不算“制作”?
算。所以只要沒經過我同意,連拍這一下都在"不得"之列,不是非得發出去才算。以上這部分我建議一線員工,包括地服、安檢、乘務員等,逐字背誦,下圖建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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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得”只是“不得”,我們可以義正言辭的告訴旅客:你不得拍我——但“不得”不代表著你可以上去奪旅客的手機,甚至發生更進一步的沖突,這一點尤其重要。
法律給的是維護自身權益的底氣,不是激化沖突的籌碼,請牢記。
再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今年元旦剛施行的新版,第五十條把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列為違法,可以拘留,可以罰款,罰款上限提到了一千。
但這條盯的是“偷拍”和“散布”兩個詞,落點在“偷”和“隱私”上——在客艙拍一張工作中的臉,多半夠不上,可那張幾塊錢的遮光貼,恰恰又把“拍”改裝成“偷拍”的活兒——指示燈滅掉的那一瞬間,行為就從“沒禮貌”滑向了“違法”。如果真要較真兒,對我們依然有利。
至于7月1日才施行的新版《民用航空法》,整整二百六十二條,關于工作人員能不能拒絕被拍——沒有相關表述。
但是,我們民航一線員工都知道,只有法律支持那是不夠的,更重要的得有公司支持——你別不信,這些年來,從工傷鑒定到執勤期等一線員工的權益被侵害的事,我知道的并不少。
公司怎么支持?
最簡單的來說,一旦乘務員制止旅客拍攝,旅客投訴,那公司能不能站在乘務員這邊。
那什么叫站在乘務員這邊?
看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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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漢莎航空貼在登機口前的一張告示,其中明確說明:
-The right in your own image applies to you as our passenger and to our staff .
-Without permission taking photos, filming and voice recording of our employees is not allowed.
翻譯過來便是:
-我們的旅客及員工在個人形象上都享有同樣權利。
-未經允許,不得對我們的員工進行拍照,攝像,錄音。
這種支持,很難嗎,難道不是應該的嗎?
我覺得還是在那個位置上的人,打心眼兒里不把普通員工的權益當回事兒罷了。
你可能問了,那為什么你們如此反感被拍?因為不管你是啥工作,你喜歡陌生人上來就懟著你臉拍不?
而且,你看看網上那些評論,各種評頭論足的猥瑣評論,我們憑啥、為啥不能拒絕?
所以我再次呼吁:
機場和航司應在候機樓和客艙,把提示貼明白:未經同意,不得拍攝工作人員;
航空公司明確支持乘務員制止偷拍,并保證其不因正當制止而被判責;
平臺,接到航司投訴就盡快下架、不再推流這類內容——哪怕它有流量;
而培訓,從新人的第一課就講清楚:你有權拒絕被拍,這不是不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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