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聽起來像電影劇本,卻是發生在安徽滁州的真實事件。一名37歲的女刑警,在三年時間里,像滾雪球一樣,向15名個體商戶、甚至身邊的輔警同事,賒購了近700萬元的高檔煙酒茶,至今仍有356萬元的窟窿沒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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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她因詐騙罪被判8年,鋃鐺入獄。但留給受害者們的,除了憤怒,還有一個直擊靈魂的追問:她蓋了公章的賬,單位到底該不該認?
當商戶們拿著那一紙蓋有鮮紅印章的合同,討要說法時,得到的回復卻是一盆冷水:“公章是她私蓋的,純屬個人詐騙,單位不承擔任何支付責任。”
這句話,讓無數小本經營的受害者陷入絕境。而在我看來,這句話,也像一把鑰匙,打開了一個我們所有人都可能遇到的、關于“信任”的法律盲區。
一、核心分歧:當“個人犯罪”撞上“單位公章”,責任該如何切割?
首先,我們必須厘清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維度: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
在刑事上,法院已經判得明明白白,閆某艷犯的是“詐騙罪”,而且是個人犯罪。她欺騙商戶,把騙來的財物揮霍一空,非法占有目的明確,這和職務犯罪有本質區別。作為單位,本身也是她私蓋公章行為的受害者,不構成刑事上的單位犯罪或共犯。這一點,毫無爭議。
但是,刑事上無罪,就等于民事上無責嗎?
這里,我必須引入一個關鍵的法律概念——表見代理。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翻譯成大白話就是:就算你沒資格代表公司簽合同,但只要對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你有,那這個合同的責任,就得由公司來承擔。
閆某艷的行為,是否構成民事上的“表見代理”?法院認定她構成刑事詐騙,這與認定民事上的表見代理并不絕對沖突。個人詐騙罪,欺騙的是商戶;而民事上的表見代理,保護的是在交易中無過錯的善意相對人。兩者保護的法益和認定的邏輯完全不同。一個關注她的主觀惡性和欺騙行為,另一個關注商戶在交易中是否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以及公章這個“權利外觀”是否足以讓普通人產生信賴。
二、一個新視角:兩類受害者與一個失語的主體
此案還有兩個細節值得深思:
第一,案件中有一名輔警,被閆某艷以上級名義要求墊付了酒錢。此時,她的身份是“警察同事”和“上級”,這層身份帶來的壓迫感和權威性,遠比一枚公章更直接。輔警的墊付行為,是基于對組織內部命令的服從,他的損失,是否應被視為純粹的個人對個人的借貸?還是一個在特定職場環境下產生的、帶有某種色彩的糾紛?這值得我們同情和深思。
第二,閆某艷還以“消除酒駕記錄”為由騙取一名居民數萬元白酒。這個情節,把她對執法權威的濫用暴露到了極致。商戶們基于“信用的象征”——公章——而信任她,而這位居民則是基于“權力的扭曲承諾”而信任她。后者甚至連公章都沒有,信的是她那身制服和權力背書。
我們看到,在這起悲劇里,其實有兩類受害者:第一類是15名外部商戶和被騙居民,他們的血汗錢打了水漂,部分人甚至面臨經營困境;第二類是單位本身,它的公信力和聲譽因為一名害群之馬而嚴重受損。
但還有一個“失語”的主體,那就是被私蓋的那枚公章背后,我們社會對“單位”這個抽象集合體的天然信任體系。這種信任一旦被透支,傷害的是整個社會的交易安全和效率。
四、復盤與行動參考:當“公家”找你賒賬時,我們該如何自保?
這個案件,不應止于憤怒和嘆息。它必須沉淀為我們的公共記憶和風險認知。對于廣大個體經營者、小生意人,我希望能提供幾點切實可用的行動指南:
1. 打破“公章迷信”,進行“身份穿透”。 公章可以私蓋,但人不能克隆。對于首次接觸的大額賒購,務必做到:一看工作證,記住關鍵信息;二問單位座機,主動回撥過去找其領導核實;三要二人同行,要求其單位至少兩人出面接洽,并拍照留檔。別怕麻煩,你的謹慎,是對自己血汗錢最好的保護。
2. 拒絕“墊資陷阱”,堅守“合同對公”。 任何要求你個人墊資、先行支付的所謂“緊急事物”,都極不正常。每個單位有嚴格的財務制度,通常對公轉賬,極少要求個人墊付。如果對方是輔警、普通民警個人聯系你,更要保持警惕,務必堅持將合同和款項直接對接到單位財務,而不是與個人發生金錢往來。
3. 留存“溝通痕跡”,固定“全鏈條證據”。 除了紙質合同,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短信、送貨單簽字等,都是證明“交易背景”和“表見代理”的有力證據。送貨時,盡量讓對方在送貨單上加蓋能代表單位的印章(哪怕是部門章、收貨專用章)或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如果可能,記錄下交貨地點,這些都是構建“有理由相信”的關鍵細節。
五、結語:法律不應苛求每一個普通人成為“防騙專家”
最后,我想跳出技術性的法條分析,說幾句心里話。
我們不能苛求每個小本經營的商戶,都成為精通《民法典》合同編的專家。當他們看到那枚鮮紅公章時,那種樸素而本能的信任,是我們社會順暢運轉的潤滑劑。正是因為這種信任,他們才敢在沒看到一分錢的情況下,將價值幾十萬、上百萬的貨物,交到一個人手上。
如今,當這份信任被辜負,損失赤裸裸地擺在他們面前時,只是冷漠地告訴他們:“對不起,那是個人行為,你們認倒霉吧。”那么,破碎的將不只是幾個家庭的生計,更是人們最基本的信賴。
這起案件的追贓挽損仍在進行,民事責任的爭論也尚未塵埃落定。
這個案子也是一記警鐘,它提醒所有單位:內部管理的任何一個微小疏漏,都有可能演變成侵蝕信任基礎的巨大裂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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