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06年實施的訴訟費制度,初衷是司法為民,如今卻助長濫訴、拒調亂象,加劇司法資源緊張。通過古今、中外對比,古代訴訟明低暗高,境外地區官費低廉但綜合訴訟成本偏高,均形成有效約束,而我國現行收費標準處于極低水平,造成司法公私成本失衡。文章厘清認知誤區,提出應改革訴訟收費規則,堅持成本匹配、獎誠罰惡、救助兜底原則,優化收費標準、懲戒惡意拒調、完善司法救助,輔以立法與調解體系建設,重構成本分擔機制,維護司法公平正義。
【正文】
深耕商事調解多年,發現一種制度悖論:一邊是法院系統高舉“司法為民”大旗,持續降低訴訟門檻、壓縮訴訟成本,力求讓群眾“打得起官司”;另一邊卻是當事人惡意濫訴、拖延程序,本可通過調解高效化解的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導致“案多人少”矛盾空前尖銳,司法資源被無端透支,最終反而讓遵紀守法的納稅人、誠信經營的市場主體承擔不公后果。
這一悖論的核心癥結,在于2006年《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超低訴訟收費標準,已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司法運行實際嚴重脫節。清華大學法學院陳杭平教授指出,訴訟收費絕非單純的“訴權保障工具”,而是塑造司法公共性與私己性平衡的關鍵制度變量 。近二十年來,GDP、居民收入、法官辦案量均增長5倍以上,訴訟收費卻紋絲不動,打破了司法領域“公”與“私”的成本平衡,催生了“濫訴無成本、拒調零代價”的畸形生態,商事調解的價值被嚴重稀釋,司法公信力與公共利益雙雙受損。改革現行訴訟收費制度,重構司法成本分擔機制,已是破解司法困局、回歸公平正義的必然選
一、超低訴訟費的制度溯源與現實異化 (一)制度初衷:“司法為民”導向下的降費邏輯
2006年《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出臺,有著鮮明的時代背景與價值追求。彼時,部分法院存在亂收費、高收費現象,“打官司貴、打官司難”是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在此背景下,辦法以“大幅降費、規范收費”為核心,將財產案件收費比例起點由4%降至2.5%,勞動爭議案件每件僅收10元,調解、撤訴案件減半收費,旨在降低訴訟門檻、保障訴權平等、遏制司法腐敗,彰顯“司法為民”的根本宗旨 。
制度實施初期,降費舉措確實取得了成效,“打不起官司”的問題得到一定緩解,司法的普惠性明顯提升 。然而,制度設計的美好初衷,在時代更替中逐漸偏離軌道,超低收費從“保障訴權”異化為“縱容濫訴”,從“司法為民”演變為“透支資源”。
(二)現實異化:從“便民”到“害公”的三重困境 1. 濫訴成風:低成本驅動下的訴訟“公地悲劇”
超低訴訟費直接削弱了訴訟行為的成本約束,讓訴訟淪為“低成本、高收益”的博弈工具,濫訴、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爆發性增長 。比如,濫訴行為花樣翻新:有的當事人為拖延債務、轉移資產,對無爭議債權反復起訴、上訴、申請再審;有的濫用管轄權異議、財產保全、執行異議等程序,惡意消耗對方時間與財力;有的行政案件當事人反復起訴十余起,造成程序空轉、資源浪費 。
2. 拒調常態化:零代價消解商事調解價值
商事調解作為高效、低成本、不傷和氣的糾紛解決方式,本應成為商事糾紛的首選渠道,但超低訴訟費讓拒調行為毫無代價,直接導致商事調解形同虛設,適宜調解的大量商事案件直接涌入審判程序。
更值得警惕的是,國有商事主體“寧判不調”的畸形傾向。國企、國有銀行等主體因內部考核追責機制,調解讓步可能被認定為“國有資產流失”而遭追責,拒絕調解、坐等判決則無需承擔個人責任。這種“重追責、輕虧損”的邏輯,導致國有主體即便在調解更有利的情況下,仍執意訴訟,既抬高自身成本,又擠占公共司法資源。而民營企業雖有調解意愿,卻常因對方拒調被迫訴訟,最終形成“調解冷、訴訟熱”的惡性循環。
3. 司法資源透支:財政買單的“不公轉嫁”
法院辦案經費主要依賴財政撥款與訴訟費收入,超低收費導致訴訟費收入銳減,辦案經費嚴重不足,形成“案件越多、經費越緊”的怪象 。基層法院普遍反映,勞動爭議、小額糾紛等案件“入不敷出”——每件僅收10元、50元訴訟費,卻需投入大量人力、時間審理,司法成本遠高于收費標準 。
司法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此消彼長”:大量資源被濫訴、拒調案件占用,真正需要司法救濟的民生案件、誠信當事人反而“打官司難、等不起” 。法官深陷繁瑣程序,無暇深耕案件質量,司法效率與公信力下降;財政被迫加大撥款彌補經費缺口,本質上是全體納稅人為少數人的濫訴行為買單,對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的公民和企業極不公平 。這種“劣幣驅逐良幣”的格局,完全背離了“司法為民”的公平正義初衷。
二、訴訟費用的古今與中外對比 (一)古今對比:古代民商事訴訟及上訴費用特征
從縱向維度對比古代中國與當代訴訟成本可以發現,古代官府秉持“為民父母”的治理理念,法定層面并未設置高額訴訟費,僅收取少量狀紙、立案掛號等基礎工本費。但名目繁多的官場陋規成為主要負擔,隱性收費層出不窮。
一樁普通民商事案件,從起訴到審結,各類雜費累計可達數兩至十余兩白銀,等同于普通民眾數年勞作收入;若向上逐級上訴至府、省層級,各項費用還會成倍增加。
古代訴訟呈現明低暗高的特點,高昂的綜合成本形成天然訴訟門檻,客觀上倒逼民眾選擇宗族調解、鄉鄰和解,形成傳統社會“厭訟”的格局。
反觀當下,我國現行訴訟費標準創下歷史低位,不僅法定收費低廉,也無各類隱性規費,徹底打破了古代的成本約束機制。
(二)域外參考:美、日、中國臺港地區商事訴訟費用現狀
放眼當前法治成熟經濟體與地區,美國、日本及我國臺灣、香港地區普遍實行“官費低、綜合成本高”的收費模式。
美國法院按件收取受理費,一審、上訴費用固定且數額不高,但律師費用極為高昂,商事案件律師普遍按小時計費,大額案件整體支出可達數百萬美元,敗訴方還可能承擔對方律師費用。
日本、臺灣地區按照訴訟標的比例收取官費,費率處于中等區間,搭配合理的律師收費,形成有效的成本約束。
香港地區法院登記費統一標準、與標的金額無關,核心成本同樣集中在法律服務環節。
整體而言,上述地區法院收費門檻不高,但高昂的私人訴訟成本,有效遏制了濫訴行為,也推動當事人優先選擇調解等多元化解紛方式。
三、低收費失衡:司法“公—私”關系的結構性錯位 (一)理論內核:訴訟收費是“公—私”平衡的調節器
陳杭平教授在《訴訟收費與司法“公—私”關系再平衡》中深刻指出,司法是兼具公共性與私己性的制度:公共性體現為司法是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公共秩序;私己性體現為訴訟是當事人解決私權爭議的私人行為,當事人從中獲得直接利益 。
訴訟收費的本質,是司法成本在國家(公共)與當事人(私人)之間的合理分配:國家承擔公共責任,保障司法普惠性;當事人享受私人利益,承擔相應成本,形成“公共兜底、私人擔責”的平衡機制 。合理的訴訟收費,既能防止司法“完全市場化”導致訴權壟斷,又能避免司法“完全公共化”導致私人無節制消費公共資源,是維系司法健康運行的關鍵 。
(二)失衡現狀:低收費加劇“公地化”危機
近二十年來,我國社會高度私己化,唯我式個人主義興起,而超低訴訟收費打破了“公—私”平衡,導致司法“公地化”——公共司法資源被視為“免費午餐”,私人無節制消費,國家無限兜底 。
從公共維度看,司法資源被過度消耗,“案多人少”矛盾愈演愈烈,法院被迫采取限制收案、拖延審理等非制度手段,司法公共性自我消解 ;從私人維度看,成本約束缺失導致當事人責任意識淡薄,濫訴、拒調、拖延程序等行為無需付出代價,誠信訴訟、理性解紛的價值導向被嚴重削弱 。
這種結構性失衡,在商事領域表現得尤為突出:商事糾紛本是平等主體間的私權爭議,當事人作為“理性經濟人”,本應權衡成本收益選擇解紛方式,但超低訴訟費讓訴訟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調解的高效、低成本優勢蕩然無存 。當事人寧愿耗時耗力打官司,也不愿讓步調解,商事調解的制度價值被嚴重低估,多元解紛體系形同虛設。
(三)認知誤區:“降費=為民”的片面化解讀
長期以來,社會形成了“訴訟收費越低,越能體現司法為民”的片面認知,將“司法為民”簡單等同于“零成本訴訟” 。事實上,“司法為民”的核心是“公平正義”,而非“絕對低價”;真正的為民,是讓誠信當事人低成本維權,讓失信、濫訴者付出代價,實現“獎誠罰惡、資源優化配置” 。
超低收費看似“便民”,實則“害民”:它縱容濫訴,讓誠信當事人陷入漫長訴訟,付出更多時間、人力成本;它透支司法資源,導致司法效率低下,群眾“等不起打官司”;它讓財政為濫訴買單,加重納稅人負擔,本質上是對守法公民的不公 。因此,提高合理訴訟收費,與“司法為民”并不對立,反而能保障司法公共性的可持續性,讓公平正義真正惠及誠信民眾 。
四、改革路徑:以收費杠桿重構平衡,激活調解價值 (一)核心原則:成本匹配、獎誠罰惡、救助兜底
訴訟收費改革絕非簡單“漲價”,而是基于司法成本、社會公平、訴權保障的系統性重構,需堅持三大核心原則:
一是成本匹配原則。收費標準與司法邊際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讓當事人承擔合理私人成本,避免公共資源被無償透支 。
二是獎誠罰惡原則。以收費為杠桿,對濫訴、拒調、惡意拖延等行為加重收費,對誠信訴訟、主動調解、撤訴等行為減免收費,引導理性解紛。
三是救助兜底原則。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確保經濟困難當事人“打得起官司”,防止合理提價損害弱勢群體訴權 。
(二)具體方案:分級收費、懲戒拒調、完善救助 1. 合理提高收費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參考陳杭平教授建議,結合我國實際,分類分級調整訴訟收費標準 :
一是定額收費案件(如非財產民事、行政案件)。統一調整為1000元/件;
二是財產案件。1萬元以下收1000元,1萬元以上部分按4%-0.1%分段累退收取,避免高額案件收費過高;
三是調解/撤訴案件。大幅減免收費(如調解案件收50%,撤訴案件僅收20%),激勵當事人選擇調解、撤訴 。
同時,建立收費動態調整機制:由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物價指數、人均可支配收入、司法經費投入,每3-5年調整一次收費標準,確保收費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 。
2. 設立拒調懲戒機制,激活商事調解價值
針對商事糾紛拒調常態化問題,以訴訟收費為杠桿,構建無正當理由拒調經濟懲戒制度:
一是明確“無正當理由拒調”認定標準。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權利義務明確、具備調解基礎的案件,當事人無合理理由拒絕訴前/訴中調解。
二是懲戒措施。拒調方最終敗訴的,需額外承擔50%-100%訴訟費;拒調導致程序拖延、資源浪費的,可處以罰款。
三是例外情形。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調解存在欺詐、脅迫或明顯不公的,不視為拒調。
通過懲戒拒調、激勵調解,讓商事主體“不敢拒調、不愿濫訴”,主動選擇高效、低成本的調解方式,分流訴訟壓力,優化司法資源配置。
3.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筑牢訴權保障底線
合理提價的前提是確保經濟困難當事人訴權不受損害,需全面升級司法救助制度 :
一是擴大救助范圍。將法人、非法人組織納入救助范圍,不僅自然人可申請減免緩,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經濟困難主體也可申請。
二是降低救助門檻。簡化證明材料,取消繁瑣審批程序,推行“承諾制+事后核查”,當事人提交經濟困難承諾即可暫免預交訴訟費。
三是明確救助條件。堅持“有理有據+經濟困難”雙標準:當事人有勝訴可能、無誠信訴訟行為,且確有經濟困難,方可獲得減免緩。
四是聯動責任機制。勝訴的困難當事人,訴訟費由對方承擔;敗訴且有惡意訴訟行為的,需補交訴訟費;敗訴但無惡意的,按經濟狀況減免 。
(三)配套保障:推動專門立法,完善多元解紛體系 1. 制定《訴訟費用法》,固化改革成果
現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行政法規,層級較低,權威性不足,且滯后于實踐 。建議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訴訟費用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訴訟收費標準、調整機制、救助制度、懲戒規則,構建體系化、法治化的訴訟收費制度,提升制度權威性與穩定性 。
2. 強化商事調解制度建設,提升調解公信力
完善商事調解立法,明確商事調解的法律地位、程序規則、效力保障;建立商事調解前置制度,對適宜調解的商事糾紛,實行訴前強制調解,未經調解不得進入訴訟程序;培育專業化商事調解組織,提升調解員素質,提高調解成功率,讓商事調解成為商事主體的“首選解紛渠道” 。
總之,司法的價值,從來不是“絕對低價”,而是“公平正義、高效便民”;“司法為民”的真諦,從來不是“無底線降費”,而是“讓守法者受益、讓失信者擔責,讓有限的司法資源惠及最需要的人” 。現行超低訴訟收費制度,看似踐行“司法為民”,實則陷入“低費—濫訴—拒調—資源透支—不公加劇”的惡性循環,嚴重背離公平正義本質 。改革訴訟收費制度,重構司法成本分擔機制,激活商事調解活力,破除“濫訴無代價、拒調零成本”的畸形生態,才能讓司法真正回歸“公正、高效、權威”的本質,讓遵紀守法的納稅人、誠信經營的市場主體感受到實實在在的公平正義,為法治中國建設筑牢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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