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因多年前幫熟人臨時過賬200萬元,便被陌生人起訴索要全款,還被限制高消費。
◆ 原告和被告素不相識、大額借款沒有借條、近10年不催款……這個民間借貸糾紛存在諸多異常。
◆ 因多年前戶籍地址變更,被告未能收到開庭通知,錯失抗辯機會,無故背上巨額債務。
12年前,李某的銀行賬戶先后收到兩筆各100萬元轉款,由此成為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告。因戶籍地址發生變更,他未能收到法院的開庭傳票,錯過了當庭抗辯的機會,最終背上200萬元債務,被限制高消費,給生活帶來巨大不便。經江蘇省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下稱“南通開發區檢察院”)依法監督,李某終于卸下200萬元的冤枉債。
幫忙過賬卻卷入借貸官司
李某與謝某原來都是河南洛陽某工廠的同事,關系一直不錯。兩人離職后,各自經營生意,彼此之間互有資金往來,也曾通過對方的賬戶走賬。江蘇南通的錢某是謝某的朋友,但與李某素不相識。2014年5月的一天,謝某和李某商量,想通過其銀行賬戶過賬,以此規避銀行對貸款流向的監管。基于多年信任,李某沒多想,當即提供了自己的銀行賬戶。不久,李某的銀行賬戶先后共收到來自錢某轉賬的200萬元,李某當即按照謝某的要求將200萬元如數轉給了謝某及其妻子。李某并未將這件事放在心上,誰知9年后因此打起了官司。
2023年2月,錢某以李某通過謝某向其借款200萬元未歸還為由,向南通開發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李某歸還借款200萬元。由于原告提供的郵寄地址錯誤,李某未能收到法院送達的開庭傳票,沒能參加庭審。庭審時,謝某出庭作證,證明錢某確實曾向李某出借200萬元。結合200萬元的轉賬憑證,法院于2023年10月判決李某償還錢某2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對自己被訴一無所知的李某未能履行判決。2024年2月,案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李某被限制高消費。直到此時,李某才得知自己“欠”了錢某200萬元,還被起訴到法院。
李某不服,立即向一審法院申請再審,并提供了當天將200萬元轉回謝某及其妻子賬戶的銀行憑證。法院審查后認為,雖然200萬元轉回至謝某處,但不足以否定其與錢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李某轉給謝某及其妻子的200萬元,李某可另行向謝某及其妻子主張,遂于2024年10月裁定駁回李某的再審申請。
無借條不催款,疑點重重
“明明自己只是幫忙過個賬,都快過去10年了,怎么就成了被告?我根本不認識原告,為什么要償還200萬元?”李某不服,向南通開發區檢察院申請監督。2024年12月,該院受理此案。
“雙方素不相識,200萬元的大額借貸卻未出具借條”“將近10年時間,被告從未還款付息,但無證據證明原告曾向其催要”……這些明顯違背常理的細節,引起了承辦檢察官的注意。經進一步分析,承辦檢察官決定圍繞借款的來龍去脈和李某為何沒能參加庭審等關鍵問題展開調查核實。
承辦檢察官赴洛陽調查后發現,這200萬元來自一筆銀行貸款,借款人是謝某,銀行根據其申請,把錢打給了錢某。
隨后,檢察官又詢問了錢某,但錢某堅稱這200萬元是自己的錢,記不清來源了。
面對承辦檢察官的詢問,謝某則表示,“不記得李某曾將錢轉給我。”
隨著調查深入,案件事實逐漸清晰。根據2010年施行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現已被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取代)規定,個人貸款資金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2014年5月15日,謝某為了從洛陽某銀行獲得220萬元的經營貸款,與錢某編造了一份金額為245.3萬元的產品購銷合同,提供給銀行用于貸款。同月22日,該銀行通過受托支付方式將220萬元打入其“交易對象”錢某的銀行卡。當天,錢某向李某轉賬100萬元,李某隨即將該筆款項轉至謝某賬戶。次日,錢某再次向李某轉賬100萬元,李某又將這100萬元轉至謝某妻子賬戶。在庭審作證時,謝某故意隱瞞上述事實,未如實作證。
李某為何沒有收到法院傳票?原來,法院是依據謝某提供的李某12年前的舊地址郵寄訴訟材料的,而當時李某的戶籍地址、實際住址早已遷至他處。訴訟材料被退回后,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達,但李某對此毫不知情。
至此,這起由謝某主導、虛構借款并制造虛假訴訟的事實全部查清。
200萬元不實債務終于清零
檢察機關認為,借款合同的成立須由雙方達成借款合意,該案中,李某與錢某素不相識,沒有就借款事項進行過磋商、交流,也就沒有達成借款合意。謝某與案件有重大利害關系,其所作證言證明力弱,且與事實不符。李某收到錢某轉來的200萬元后,在極短時間內轉回至謝某處。結合該筆資金來源于謝某銀行貸款的事實,認定李某與錢某間存在借貸關系的證據不足。
2025年6月,南通開發區檢察院提請南通市檢察院抗訴。同年8月,南通市檢察院向南通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9月,南通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再審。今年5月15日,原審法院再審后判決撤銷原判,駁回錢某的訴訟請求。
對于錢某、謝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相關部門將進一步調查處理。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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