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代履行是否包括拆除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
問:《》(林辦發〔2020〕94 號)中明確“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一般應當經過覆蓋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蓋 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層的,應當徹底清除再覆土。”請問《》第八十一條所規定的“拒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代為履行”中的代履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是否包括拆除林地上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答:按照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強制拆除的情形有兩種: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和申請法院強制拆除。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由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法院強制拆除。現行法律中沒有賦予林業主管部門強制拆除的權利,因此對于地上的建筑物等,應當申請法院強制拆除。
2026-06-09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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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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