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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常致施工合同無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能否主張折價補償與優先受償權,事關其核心利益。就此類問題,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郭海娟律師依據法律規定,梳理合同無效下的結算與行權規則,供實務參考。
工程驗收合格即可照約補償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該規則以工程質量為基點,使發包人以合同無效拒絕付款的抗辯落空。若工程存在瑕疵,經修復驗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主張折價補償;修復后仍不合格的,則無權請求折價。郭海娟律師指出,此處的“參照約定”并非讓無效合同有效化,而是對承包人已物化的材料款、勞動報酬等實際投入的合理返還,其請求權性質兼具不當得利返還與法定補償屬性。存在多份無效合同時,應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折價;實際履行不明的,以最后簽訂的合同為準。施工企業須注重簽證、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等過程證據,以鎖定工程質量合格事實。
優先受償權不受合同無效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明確,與發包人訂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十一條將行使期限定為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該權利是法定擔保物權,其成立基礎在于工程價款債權本身,與合同效力脫鉤。只要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對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即享有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的受償順位。郭海娟律師強調,十八個月為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逾期則權利歸于消滅。應付價款之日通常為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發包人拖延結算的,應以合同約定寬限期屆滿之日或起訴之日確定起算點。承包人應通過書面催告函固定應付之日,并盡早提起訴訟或仲裁,避免失權。優先受償范圍限于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含違約損失。
郭海娟律師認為,合同無效絕不是承包人權利的終點,而是以質量合格為前提的新起點。施工企業須牢固樹立“合格即有權”的維權意識,在履約全過程留痕、鎖定竣工合格證據。工程款應付后,務必在十八個月內以明示方式主張優先受償權,并向發包人送達行權通知,阻斷除斥期間屆滿的風險。若發包人陷入破產程序,及時行使優先受償權還可構成別除權,實現工程款債權的優先清償。面對復雜的合同效力與權利交織,盡早尋求專業律師介入,精細運用折價補償規則與法定優先權,方能避免“完工即失權”的困局,切實捍衛施工企業的核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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