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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1月20日晚上,英國利物浦。
一個叫華萊士的男人回到家門口,掏出鑰匙,卻怎么也打不開自家大門。
他找鄰居幫忙。熱心的鄰居約翰斯頓夫婦出來,看著他又試了一次。這回,門開了。
三個人一起走進屋里。起居室的燈亮著,爐火還在燒。而華萊士的妻子朱莉婭,面部朝下倒在地上,人已經沒了呼吸。
華萊士立刻報了警。
警方勘查現場,發現了幾處不太尋常的細節:門鎖沒有撬過的痕跡,作案工具不見了,遺體下墊著一件沾滿血的雨衣。墻上有一道七英尺長的裂縫,家里只少了很少的財物。
看起來不像普通的入室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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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開始倒查時間線。這一查,發現了一個讓他們越想越不對勁的情況。
案發前一天,也就是1月19日晚上,華萊士去了利物浦中央國際象棋俱樂部參加比賽。
就在他到達俱樂部之前大約25分鐘,俱樂部部長比蒂接到了一個電話。
電話那頭是個男人,聲音粗啞低沉。他說自己叫夸爾特羅,想約華萊士第二天晚上七點半,到門洛夫花園東25號談一筆保險業務。
比蒂如實把口信轉達給了華萊士。華萊士不認識這個夸爾特羅,但做保險這一行,有生意上門哪有不接的道理。
第二天晚上,他準時出門,坐上電車到了門洛夫花園。
到了地方,他來回找了大約45分鐘,還問了好幾個路人,甚至問了一名警察。所有人都告訴他——這里根本沒有所謂的東25號。
華萊士覺得這是個惡作劇,又坐電車回了家。然后,就發現妻子出事了。
問題是,那通電話從哪里打來的?
警方一查,是從距離華萊士家僅400米的一個公用電話亭撥出的。
這個距離太近了。再加上,象棋俱樂部通常不對外開放,華萊士去的時間也不固定。能確認他那天會去俱樂部、并且知道比蒂會轉達口信的人,理論上只有他自己。
警方的懷疑,就是從這里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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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不會覺得這個邏輯有點別扭?
完美的不在場證明,反而成了最可疑的地方。警方的想法是:正因為滴水不漏,才像是事先設計好的。
但推理歸推理,證據歸證據。從推理到定罪,中間要過的關口多了去了。
警方做了幾個實驗來驗證自己的判斷。
第一個實驗,他們讓一名年輕健康的警探,模擬華萊士那天晚上的行動軌跡——先處理完現場,再一路跑到電車站。結論是時間夠用。
但這個實驗忽略了一件事:華萊士那年52歲,身體有病。年輕警探跑得下來的路程,他未必跑得下來。
第二個問題是死亡時間。警方一開始推測朱莉婭死于晚上八點左右。但按這個時間,華萊士正坐著電車來回跑、四處問路,有大量目擊證人,根本沒機會作案。
于是死亡時間被往前推到了下午六點半。
這一推,又碰上新麻煩。一個送牛奶的男孩說,當天下午六點半左右,他去華萊士家送過牛奶,開門的正是朱莉婭本人。
如果男孩說的是真的,那華萊士幾乎沒有足夠的時間作案并整理好自己趕去坐電車。
第三,血跡。
法醫的判斷是,這種攻擊方式激烈而殘暴,行兇者身上一定會有大量血跡。但華萊士當晚穿的西裝上,什么也沒有。
警方又提出一個假設:他穿了那件雨衣當防護,作案后在浴室清洗了血跡。
但勘查記錄顯示,浴缸和排水管近期沒有被使用過的痕跡,也沒有血跡反應。馬桶里只有一個微小的血塊,來源無法確定。
你看,一環扣一環,每一環都有疑點,但每一環都缺最后那口氣。
這就是典型的“間接證據困境”。
你知道在法律上,間接證據要定罪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嗎?根據證據規則,間接證據必須形成完整且唯一的證據鏈,排除所有其他合理懷疑。只要有一個環節對不上,就不能輕易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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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案子還是進入了審判程序。
庭審中,華萊士一直否認。法官在做總結陳詞時,態度是對他有利的,認為證據不足。
可陪審團不這么看。
12個人,全票認定他有罪。他們覺得這個丈夫的表現太冷靜了,不像一個剛失去妻子的丈夫該有的樣子。
這里得說一句背景。英國實行的是陪審團制度,12人全票通過的裁決,法官不能輕易推翻。
華萊士一審被判處絞刑。
他不服,持續申訴。倫敦檢方重新調查之后,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對他的判決。
人放出來了,但生活回不去了。
他重返保險業,客戶不再信任他。有人說他是殺了妻子逍遙法外的兇手,他遭受過人身威脅,不得不搬家。
不到兩年,華萊士因尿毒癥和腎炎在一家醫院去世。而那起案子真正的兇手,始終沒有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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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本來可能就這么過去了。
但五十年后,一位名叫威爾克斯的新聞編輯挖出了當年被忽略的信息。
案發那晚,還有一個叫帕里的男人被列入了懷疑范圍。他是華萊士鄰居約翰斯頓夫婦的朋友。
帕里當時向警方提供了不在場證明,證人就是他的未婚妻。但華萊士死后,這個女人向華萊士的律師發誓——當年的不在場證明是假的。
威爾克斯還查到,案發當晚,帕里曾去當地一家車庫,用高壓水槍沖洗自己的汽車。一個技工注意到,他的一只手套被血浸透了。
但這些信息在當時沒有被追下去。有說法是,警方為了不推翻自己已經公開的結論,沒有將洗車工提供的證據納入正式調查。
等到威爾克斯想去找帕里本人時,發現他已經在幾個月前去世了。
沒有目擊證人,沒有找到作案工具,沒有直接物證。這起案子,被人稱為“犯罪史上幾乎無與倫比的懸案”。
回過頭來想一想,這個案子到底難在哪里?
說華萊士是兇手,證據鏈有缺口。說帕里是兇手,關鍵證物已經沉底,人也死了。說另有其人,也沒有更明確的指向。
這個案子困住倫敦警方八十多年的根源,不在于兇手多聰明,而在于證據本身既指向某些方向,又不夠指向任何一個確定的方向。
這也是程序正義最殘酷、也最重要的一面——寧可放過,不可冤枉。
華萊士案后來經常被法學課堂上拿來討論。討論的點不是“到底誰干的”,而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為什么一審判了死刑,二審又撤銷了”。這兩個結果之間的落差,本身就是法律在事實迷霧中艱難校準的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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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多年過去了。這盤棋局,至今沒有解開。
也許有一天,某份被遺忘的檔案、某個塵封的物證,會突然給出答案。也許永遠不會。
但每一個懸案被反復提起的意義,不在于一定要找到兇手。而在于提醒所有人:在事實認定這件事上,必須永遠保持對“不確定性”的敬畏。
最后,想問你一個問題:你覺得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僅憑間接證據鏈,能夠定一個人的罪嗎?把你的想法發在評論區。
把這篇文章轉發出去。多一個人理解程序正義的意義,就少一分冤案的可能。
*(本文案件細節綜合自公開歷史檔案及多家媒體報道,部分細節因年代久遠存在不同記載,以相關權威研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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