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有龍沒出庭,6000萬澳元借款說不清,蔡一鳳當庭甩出一張紙。
香港法院開庭那天,黃有龍沒來。不是病得下不了床——他律師說人在法國,但法庭沒認這個理由。法官說,要視頻出庭,起碼得交醫院蓋章的證明,光嘴上說不行。他沒交。連著兩場,6月5號和8號,人都沒露面,只讓律師坐在那兒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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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一鳳來了。她穿得普通,黑衣服,沒戴首飾,講話聲音不大,但每句都對著法官說。她說2015年那筆6000萬澳元,是幫黃有龍牽的線,錢是從澳門那邊的中介“南哥”那兒過手的,她母親也出了部分本金。她沒簽合同,也沒寫借條。法官沒打斷她,也沒說這不行,只記下了。
澳門那邊確實不常簽書面協議。蔡一鳳當庭提到澳門《規范娛樂場中介人法律制度》第12條,說口頭約定在本地行業里不算稀奇。法官翻了下案卷,沒反駁。這事兒不是編的,澳門那邊真有這條。
黃有龍的律師說,2016到2019年,他們一共付給蔡一鳳1.53億港元。但錢怎么付的?哪天?哪筆?賬戶進出明細?律師沒拿出來。就說了個數。法官當時停了三秒,然后問:“銀行流水呢?”律師說“還在調取”。法官沒再追問,但記下了“未提交憑證”。
蔡一鳳那邊倒是拿出了一張紙。不是合同,是一份2024年做的資金往來匯總表,她自己列的,標了時間、金額、備注欄寫著“中介服務費未結清”。她沒說是證據原件,只說“供法庭參考”。法官收了,沒說有效無效,就放進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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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米華的名字在庭上出現了兩次。一次是蔡一鳳說“錢是通過太陽城渠道走的”,另一次是黃有龍律師提了一句“曾向洗米華名下集團付過2.2億”。法官馬上問:“這筆2.2億,和本案6000萬澳元是否同一筆?用途是否一致?”律師答不上來,只說“有待查證”。法官劃掉這句話,加了括號備注:“性質不明,不納入本案審理范圍。”
洗米華本人蹲在澳門監獄,判了18年,出不來。法院沒傳他,也沒讓他擔責。案子就是黃有龍和蔡一鳳之間的事。誰跟誰吃飯、誰送過什么禮、誰在哪個場子坐過——這些都沒進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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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薇的名字只出現了一次。蔡一鳳主動說:“我不告趙薇,也不追她。”法官點點頭,記下來。沒有問為什么,也沒說這是不是“放棄權利”,更沒說趙薇跟這事有沒有關系。2024年12月他們確實離了婚,民政局登記可查。不是新聞稿寫的“急著切割”,就是辦了個手續。離婚證上只有兩個人的名字、日期、蓋章,沒寫“債務歸誰”。
黃有龍付過的錢,法院不認賬,不是因為懷疑他撒謊,而是因為沒憑證。蔡一鳳沒合同,法院也沒說她輸,因為澳門行業慣例確實存在。兩邊都站在半條線上:她有說法,沒白紙黑字;他有付款主張,沒流水對賬。現在就卡在這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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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沒說誰對誰錯。6月8號休庭前,法官只說:“雙方須在21日內補充證據,逾期不交,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沒說“你輸了”,也沒說“你贏定了”。就是按規矩辦事。
黃有龍在法國干啥,沒人知道。他律師說“身體不適”,但沒病歷。法庭沒質疑他是不是真病,也沒說他在躲。只是按規則辦——你沒證明,我就不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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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一鳳沒哭沒鬧。她講完自己怎么介紹黃有龍認識南哥,怎么陪他去澳門簽單,怎么后來黃有龍開始不回消息,怎么算出1億港元欠款。她不算數學家,但表格里小數點后兩位都寫了。她沒說“他騙我”,只說“約定的服務費沒付”。
6000萬澳元,當年換算過來接近3億人民幣。但這案子不爭這錢是誰的,爭的是中間那層“介紹費”到底該不該付、付了多少、怎么算利息。蔡一鳳主張復利,依據是澳門那邊的計算慣例,不是內地銀行那種。她沒說這慣例多權威,只說“他們平時就這么算”。法官沒否,也沒肯定。
案子還沒判。下一回開庭日期沒定。沒人知道會不會再拖半年。也不會有誰突然發個聲明說“我全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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