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交接就離職,公司一般不能直接扣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第50條,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資是勞動對價,與工作交接屬不同法律關系,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發或扣發工資。
但若未交接確實造成公司實際經濟損失,公司可要求賠償。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賠償可從工資中扣除,每月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關鍵在于公司須舉證證明損失金額及與未交接的因果關系,舉證不能則扣工資屬違法。員工被違法扣工資可先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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