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院案例:無法鑒定情況下交通事故與死亡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確定
——關某某等訴鄧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2022)粵06民終16180號
裁判要旨
本案爭議焦點為:陳某4的死亡是否與交通事故有關。陳某4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雖已年滿78歲,但仍能駕駛電動自行車,可見其身體狀況尚可。交通事故導致陳某4腦出血等傷害,陳某4雖經(jīng)住院治療,但出院時仍下床活動受限,雙腿不能直立,反應遲鈍,表情呆滯,可見交通事故對陳某4身體機能造成較大的影響,陳某4的身體惡化與交通事故有必然的聯(lián)系。根據(jù)《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中記載的死亡調(diào)查記錄、死亡原因,法院認定陳某4的死亡與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關聯(lián)。結合家屬要求出院、陳某4出院時的情況、出院后一年有余死亡的情況,法院酌定交通事故對陳某4的死亡存在30%的因果關系。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1日,被告鄧某某駕駛案涉小型轎車在某縣某區(qū)某鎮(zhèn)某村口路段與陳某4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陳某4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2月1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鄧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4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陳某4被送往醫(yī)院急診后住院治療至2021年3月311日出院(家屬要求出院)共48天。出院后,陳某4繼續(xù)門診治療,既有治療事故導致的腦出血后遺癥,亦有治療高血壓、下肢動脈栓塞、高尿酸血癥等。2022年4月15日,陳某4去世。《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的的‘“死亡調(diào)查記錄”為2021年2月11日,因與小汽車相撞后出現(xiàn)腦出血,于醫(yī)院住院對癥處理后好轉出院在家長期臥床休養(yǎng),昨日開始出現(xiàn)木訥、精神差,未就診,于2022年4月15日11點發(fā)現(xiàn)陳某4死亡。《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陳某4直接死亡原因為營養(yǎng)不良,車禍引起腦出血,導致營養(yǎng)不良而死亡。
案涉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限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四原告作為陳某4的妻子及子女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 421444.21 元。
訴訟中,法院先后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及某司法鑒定所對陳某4的死亡與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鑒定,均以很難判斷死亡與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為由不予受理。
法院裁判
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陳某4的死亡是否與交通事故有關。陳某4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雖已年滿78歲,但仍能駕駛電動自行車,可見其身體狀況尚可。交通事故導致陳某4腦出血等傷害,陳某4雖經(jīng)住院治療,但出院時仍下床活動受限,雙腿不能直立,反應遲鈍,表情呆滯,可見交通事故對陳某4身體機能造成較大的影響,陳某4的身體惡化與交通事故有必然的聯(lián)系。根據(jù)《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中記載的死亡調(diào)查記錄、死亡原因,法院認定陳某4的死亡與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關聯(lián)。結合家屬要求出院、陳某4出院時的情況、出院后一年有余死亡的情況,法院酌定交通事故對陳某4的死亡存在30%的因果關系。交通事故對陳某4的死亡存在30%的因果關系,經(jīng)核算,除精神損害撫慰金24000元外,四原告主張的損失為 141314.65元。案涉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四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優(yōu)先在交強險中賠付,故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應向四原告賠付149124.05元。案涉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購買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險,被告鄧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故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賠付四原告 12952.48 元。即被告保險公司應賠付四原告 162076.53元(149124.05元+12952.48 元)。四原告主張的損失應由被告鄧某某賠付部分,法院已判由被告保險公司賠付,故四原告主張被告鄧某某賠付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一、被告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關某某、陳某1、陳某2、陳某3賠付162076.53元;二、駁回原告關某某、陳某1、陳某2、陳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
關某某、陳某1、陳某2、陳某3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關于案涉交通事故與陳某4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認定問題。對此,從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可知,一審法院曾先后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某司法鑒定所對陳某4的死因與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鑒定。但鑒定機構以缺乏陳某4出院后的客觀記錄如護理記錄、病情記錄等,無法對陳某4的死因與交通事故有無關聯(lián)性進行鑒定,以及以陳某4交通事故后一年余在家死亡,尸體冷凍三個月,很難判斷死亡與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為由不予受理。因此,在無第三方機構進行因果關系認定的情形下,一審法院依據(jù)各方當事人的陳述、提交的證據(jù)及本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認定陳某4的死亡與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關聯(lián),并結合陳某4家屬要求出院、陳某4出院時的情況、出院后一年有余死亡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酌定案涉交通事故對陳某4的死亡存在30%的因果關系,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索引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6民終16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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