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不一定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時,才由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而言,若醫院在診療中已盡到預見、告知、防范和救治義務,并發癥屬于現有醫療技術下難以避免的正常風險,醫院通常無需賠償。例如術前已充分告知風險、術中嚴格遵循診療規范、術后積極救治,但仍出現不可預見的并發癥,這種情況醫院不擔責。
但若醫院存在術前未充分評估告知、術中操作違反規范、術后延誤救治等過錯,且該過錯與并發癥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一般需通過醫療損害鑒定明確過錯及因果關系,再據此確定賠償金額與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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