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西農村,紅白喜事、逢年過節、喬遷新居,流水席上總少不了一碗自家泡的藥酒。大家覺得這是熱情、是禮數、是地道的鄉土情誼,可很少有人知道,這杯看似普通的泡酒,一旦喝出問題,輕則賠錢,重則坐牢,甚至一條人命就能拖垮幾個家庭。
一、這些真實案例,就發生在我們身邊
廣西崇左一場流水席上,王某參加聚餐后醉酒倒地,最終顱腦損傷離世。家屬將同桌飲酒者和酒席組織者一并告上法庭,索賠 16 萬元。法院審理后認定,同桌人員無勸酒、斗酒行為,無需承擔責任;而四名酒席組織者,因未盡到場地安全保障義務,未及時發現醉酒人員并送醫,被判承擔 10% 的賠償責任。王某作為成年人,自身過錯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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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大新縣的周某,收到好友黃山贈送的自制藥酒,飲用后出現烏頭堿中毒癥狀,住院治療多日。法院判決,黃山提供未經檢驗的藥酒,未明確告知飲用方法與劑量,存在過錯,承擔六成責任;周某明知藥酒無質量認證仍飲用,承擔四成責任。
重慶武隆村民許某甲,用珍藏多年的 “人參酒” 招待幫忙的親戚,兩人飲用后迅速昏迷死亡。經檢測,藥酒中烏頭類生物堿嚴重超標。許某甲作為飯局組織者,未核查藥酒成分、未告知風險,最終賠償家屬 70 萬元,承擔主要責任。
還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售賣自制藥酒,宣稱能治療風濕、關節痛,被市場監管部門查處。不僅沒收違法所得,還被處以數倍罰款。更有甚者,在藥酒中添加違禁成分,最終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自制藥酒出事,法律依據清清楚楚
自制藥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乃至刑事責任,都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但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法院怎么判?核心規則一看就懂
結合全國及廣西多地判例,法院判定自制藥酒責任,核心看這幾點。
泡酒者責任通常最重,藥酒中含有烏頭、草烏、斷腸草等劇毒成分,致人損傷或死亡的,泡酒者大多承擔主要責任,比例多在 50% 至 70%。
贈與或轉贈藥酒,沒有明確告知毒性、飲用劑量、禁忌人群,一旦出事,贈與人必然擔責,責任比例從 20% 到 50% 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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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流水席的組織者,對酒水安全、現場人員安全負有法定的保障義務,未勸阻過量飲酒、未妥善照顧醉酒人員、未及時送醫,都會被認定存在過錯,責任比例一般在 10% 至 30%。
飲酒者自身存在明顯過錯,明知是成分不明的自制藥酒仍過量飲用,會大幅減輕他人責任,自身通常承擔 50% 至 80% 的主要責任。
四、農村泡酒待客,這樣做能避開風險
泡酒只選枸杞、紅棗、黨參等常見無毒食材,川烏、草烏、附子、曼陀羅、斷腸草這類劇毒藥材,堅決不碰。
不把自制藥酒拿到集市、朋友圈售賣,沒有食品、藥品經營許可,售賣宣稱治病的藥酒,屬于違法行為,致人傷亡會觸犯刑法。
待客時主動說明藥酒成分、飲用限量,明確告知高血壓、心臟病患者、孕婦、未成年人不能飲用,不勸酒、不灌酒。
發現有人飲酒過量、身體不適,第一時間聯系家屬,及時送醫,不使用土方法延誤救治。
贈與藥酒僅限親近家人,贈送時明確告知風險,不隨意承諾藥酒安全、有治療功效,避免被認定為保證無瑕疵。
不對外宣稱自制藥酒能治病、養生,不夸大功效,不做虛假宣傳。
五、關于自制藥酒,這些話一定要聽
在廣西,自制藥酒是鄉土習俗,是人情往來的方式,但習俗不能凌駕于法律和生命安全之上。
很多人覺得自己是好心待客、好心贈送,出事不該擔責,可法律只看是否存在過錯,不看主觀上是否故意。提供成分不明的藥酒、不告知風險、未盡到照顧義務,就是過錯,就要承擔責任。
廣西疾控中心數據顯示,多年來,本地多起自制藥酒中毒事件,均由烏頭堿、鉤吻堿引發,這類中毒發病急、病死率高,幾乎沒有特效解毒藥。
一杯藥酒,承載的是情誼,不是風險。守住安全底線,不亂泡、不亂送、不亂賣,既是對他人負責,也是對自己和家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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