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廣東佛山26歲女子陳琪提離婚后,被丈夫楊某東殺害”一案,二審在廣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未當庭宣判。
開庭前,陳琪(化名)方家屬告訴記者,希望能夠在本次審判中,爭取案件發回重審或重新鑒定楊某東作案時精神狀態、刑事責任能力等。“還是很難入睡”“要讓全世界看透他真實的樣貌,這就是我們最重要的一個追求”。
記者獲悉,庭上,幾方就精神病認定意見等內容進行辯論。其中,男方辯護律師提出,應將被告人抑郁發作的嚴重程度作為量刑情節予以酌情考量,遭到女方律師反對。
陳琪方:期望爭取案件發回重審或申請再鑒定
南都此前報道,因陳琪決意離婚,丈夫楊某東于2024年3月將其從佛山帶至東莞殺害。東莞中院一審認為,楊某東論罪應處極刑,考慮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發,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論證,楊某東案發時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不必立即執行。
2025年,東莞中院判處楊某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后楊某東提起上訴。
6月11日二審開庭前,陳琪方家屬告訴記者,本次開庭,將有新證據提交。陳琪方家屬希望能夠在本次審判中,爭取案件發回重審或重新鑒定楊某東作案時的精神狀態、刑事責任能力等。“我們不認同楊某東案發時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這一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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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琪方家屬
記者獲悉,2026年,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曾出具文件,對楊某東作案時病情程度等進行了分析。文件顯示,本案中楊某東診斷為“抑郁發作”,但并不伴有精神病性癥狀,抑郁癥屬于“心境障礙”的范疇,不滿足精神醫學對“精神病”的定義標準。
該文件指出,楊某東的危害行為并非受幻覺妄想的支配,若無“現實感情糾紛”,僅有抑郁情緒,通常出現自傷自殺行為,而不會導致本案的他殺行為。“現實感情糾紛”與“抑郁發作”在其作案動因中呈主次關系,現實動機占主導地位。
文件同時指出,根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采取“三分法(完全、限定、無)”,并未對“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中的“削弱程度”再進行細分。
就量刑、司法鑒定等話題交鋒
首日庭審結束后,楊某東方辯護律師告訴記者,辯方在庭審中為楊某東作了罪輕辯護,認為應將被告人抑郁發作(F32)的嚴重程度作為量刑情節予以酌情考量。針對辯方是否已申請重新鑒定的問題,該律師予以否認,稱“對情況還是認可的”,但強調希望在法律框架內對該情節給予充分考量。
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的《國際疾病分類》,抑郁發作(F32)指首次或單次發生的抑郁狀態。具體分輕度(F32.0)、中度(F32.1)、重度(F32.2)和重度(F32.3)四個類型。
陳琪方律師則堅決反對辯護方提出的,應將楊某東抑郁發作的嚴重程度作為量刑情節予以酌情考量意見。并主張,楊某東存在故意殺人事實,應承擔死刑立即執行責任。對于家屬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的希望,該律師稱,已在庭審中提出這一主張。
此外,男女雙方律師均確認,當庭檢方提交了“新證據”。辯護人方未具體展開表述,陳琪方律師則表示,廣東省檢察院在庭上提交的三類證據包括:事發當日楊某東方的行車記錄;楊某東同事等其他與之有交集人員對其評價;以及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針對省檢察院咨詢的回復文件。
記者另從旁聽者處獲悉,本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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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琪
一審男方被判死緩,其不服上訴
據南都此前報道,受害者陳琪與丈夫楊某東是大學相識的情侶,事發時,兩人已戀愛6年、結婚3年。
婚后,楊某東的控制欲愈發強烈,陳琪到哪、和哪些人相處,他都要知道。2024年2月3日,陳琪在外逛街,因希望陳琪回家,楊某東在一個多小時的時間里,打了84通電話給陳琪,后又稱“自己沒有開玩笑”,要給陳琪84刀、84個巴掌或活剮了她,并稱是陳琪把自己逼成魔鬼。
最終,陳琪無法忍受,于2024年3月2日至3日間,提出離婚,并搬離二人在佛山禪城的住處。
2024年3月8日下午,因堅決想要離婚,陳琪被楊某東帶上車后,至東莞殘忍殺害。東莞警方查明,楊某東與陳琪因離婚問題發生爭吵、打斗,楊某東用磚頭拍打陳琪,并用車撞,用刀捅,最終致使陳琪多處受傷,失血過多而亡。尸檢報告顯示,最長一道傷口達6.5cm。
此外,殺人前,楊某東與母親掛了精神科的號,但未見醫生便離去。他曾購置4把刀具,并在網絡搜索“丈夫殺害妻子后自殺后果”“刀插心臟死亡多長時間”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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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電腦上的搜索記錄
東莞中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東在陳琪欲與其離婚后多次挽回,沒有得到同意的情況下,即在網上購買刀具,并搜索如何殺人及脫責,案發時攜帶刀具找到被害人,系預謀殺人,論罪應處極刑。
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此前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到,楊某東被捕后到東莞市第七人民醫院就診,查頭顱CT未見異常,診斷“精神障礙”;可查及既往及作案期間,楊某東存在情緒低落、興趣減退及自殺意念,易激惹,呈發作性病程,無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
此外,司法鑒定意見書指出,楊某東的危害行為既存在現實感情糾紛,亦受其情緒低落、自殺意念等精神癥狀影響,系兩者共同影響下產生的極端行為。在作案前楊某東對自身行為有相當計劃,亦了解自身危害行為的后果及罪錯性。其作案時實質性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
該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楊某東患抑郁發作(F32),作案期間處于發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東莞中院在一審判決書中表示,考慮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發,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論證,楊某東案發時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不必立即執行(極刑)。
2025年7月30日,東莞中院判處楊某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附帶賠償7.3萬元人民幣。判決后,陳琪的家屬申請抗辯,但被東莞市檢察院駁回。陳琪方也曾申請對楊某東重新進行精神鑒定,但未獲準。
2025年9月5日,記者獲悉,楊某東方提起了上訴。
來源:新黃河
編輯: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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