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是2026年文化和自然遺產日,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遺產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起“趙某甲等7人盜掘古文化遺址案”,而這幾個人所盜挖的對象是長城烽火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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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
最高檢介紹,長城不僅是世界文化遺產,更是中華民族的精神象征。烽火臺作為長城建筑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古代軍事防御與信息傳遞體系的核心設施,對于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獨特作用。
2019年5月,趙某甲、劉某林、閆某、趙某乙等7人在山西省大同市左云縣管家堡鄉威魯堡3號烽火臺保護范圍內進行盜掘,私挖形成深約5米的盜洞,但未盜掘出文物。經鑒定,威魯堡3號烽火臺屬于古文化遺址,是山西省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盜掘行為對該烽火臺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未造成實質損害。同月,趙某甲、劉某林、閆某、趙某乙4人在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南水泉村的明長城烽火臺附近進行盜掘,分別挖出進深8米的橫洞穴式盜洞和深7米的豎井式盜洞,未盜掘出文物。經鑒定,涼城縣烽火臺屬于一處古代人工遺址,尚未被公布,盜掘行為對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造成了嚴重破壞。
山西省左云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以趙某甲等7人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提起公訴。2024年4月,法院以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趙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至二千元不等。判決已生效。
最高檢介紹,司法實踐中,一些被盜掘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并非文物保護單位,甚至尚未被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為有效打擊盜掘行為,避免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古文化遺址不以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為限。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被盜掘地點偏僻,附近無警示標識,是否屬于古文化遺址及其保護范圍存在爭議。為查清案件事實,檢察機關開展實質性審查,邀請文物領域專家實地勘驗、現場研判,多次組織專題研討,充分聽取專業意見,并引導公安機關依法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文物鑒定。經鑒定,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被盜掘地點為明長城烽火臺,屬于一處新發現的古文化遺址,趙某甲等人的行為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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