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哲律師解讀:醉駕無罪判決書——
一份偉大的無罪判決:寬不至于鼓勵犯罪,嚴不至于讓人同情!
一個人,喝醉了酒,沒有證,騎著摩托車,被交警攔下來,然后被起訴,認為他醉駕,最終法院作出了無罪的判決。
這個世界上,最不值當的犯罪,就是醉駕!
第一,你有100種方法,不需要醉駕;
第二,醉駕的后果極其嚴重;
第三,它的辯護空間極小,規定的就是抽出來酒精含量是多少,然后就怎么判。
這份無罪判決,既然從檢察院送到法院來,那顯然是已經達標了啊,否則不會送過來,那怎么會判無罪呢?
原文如下:
一、對于本案的被告人是否作出有罪判決,需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
1、不要輕易給人貼上罪犯的標簽
第一個理由,叫刑法觀念:在刑法觀念上,不要輕易給人貼上罪犯的標簽,只有如此,才會讓人對法律心存敬畏,而不至于對罪犯產生同情,
醉駕案件的司法現狀:
醉駕已經成為案件數量最多的罪名,近5年來,順德法院每年的醉駕案件,占到當年全部刑事案件總數的40%左右,每年有1660多人因此而被判罪,這么大的比例,不禁讓人反思,我是不是應當在適用上所有限縮。
2、證據上,對他人、對社會沒有危害
第二個理由,是司法實務上的:
立法之所以將醉駕納入到刑法當中,是因為他對公共安全構成了一個潛在威脅,專業術語叫他危險犯罪。
那么,對于醉駕這種抽象的危險,如果我有證據,能夠證明當時的現實情況沒有危險,那我到底有沒有定罪的必要。
3、不擠壓行政處罰的空間
第三個理由:法律銜接上,對于不同的違法,我們要做出差別的對待,
比如說,
輕微的違法,我對他進行懲戒、教育、批評就可以了;
再嚴重一點,一般的違法行為,我們對他做行政處罰就可以了;
只有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我才需要定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追究需謹慎,不宜擠壓行政處罰空間,能用行政處罰調整的,就不必啟動刑事追責。
二、判決書展開了下面幾個具體的論證:
1、醉駕,不一定是真醉,一刀切要考慮具體情況
醉駕,是一個一刀切的標準,就是酒精含量達到每百毫升80毫克的,就定為醉駕。
這個醉駕其實是個推定,因為每個人的耐受能力不同,
有的人很容易醉酒,病理性醉酒,喝一點點就醉了;
有的人酒量很好,喝很多也不醉。
他到底是真醉,還是假醉呢,我們沒有辦法統一,
所以,法律上,用了一個一刀切的標準。
因此,
法律推定為:醉,不一定是真醉;
法律推定:辨別和控制能力下降,不一定真下降。
立法這么規定,他當然要有統一性,
但是,立法雖然統一一刀切,在司法的過程中,我不能不考慮具體情況的差別。
2、摩托車出現危險,大部分時候,傷害的是自己
潛在危險的判斷,取決于當時醉酒的程度,機動車的種類,行車的速度,行車的路段,行車的時間點,
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汽車如果造成危險,是傷害別人;
而摩托車出現危險,大部分時候,是傷害自己,
在這樣的情況下,再結合他的時間、地點,本次沒有任何的異常,也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所以,這個行為的危險還不是很高。
三、接下來,對檢察院提起起訴的理由,進行了一個回應:
1、舉重以明輕
檢察院為什么起訴呢?
因為這個案件當中酒精含量是99.2,雖然達到了醉酒的程度,但是按照順德起訴的標準,到達多少就一定要起訴呢?140。
那么為什么99.2低于140還起訴呢?
是因為檢察院認為這個人無證駕駛。無證駕駛,是加重情節,那一加重我不就要起訴你了嗎?
對此,這份判決書回應了,簡單看這么起訴沒有問題,但是仔細一想,就會出現矛盾,
注意,這里運用了一個邏輯推理,運用了一個比較,舉重以明輕:
假設,酒精含量139.99,駕駛一個汽車,在人員密集的繁華路段開車,不被起訴,
而他酒精含量剛好過線,無證,駕摩托車,在一個深夜的偏僻的路段,卻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兩者一比,是不是不太合理。
一者即重,一者即輕,那這顯然就違背了樸素的公平正義觀。
2、無證≠沒有開車能力
對于沒有駕駛證的事:拿駕駛證,考察的是你有沒有駕駛能力,
但事實上,我們知道有很多有證的馬路殺手、和沒證的駕駛高手。
有的人,沒考證,但是他會開車;有的人有證,但他其實不會開車。
基于行政管理的統一和便捷,這么一刀切規定沒有不對,
但是,司法實踐當中,還是要考慮,他到底實際的駕駛能力有沒有。
當地的實際情況是,大家普遍騎摩托車沒有去考證,
這在當地,是一個普遍的現象。
而且呢,他本身曾經是有汽車駕照的,開了很多年,他有汽車駕駛能力,說明他開車本身也是沒問題的,
同時,法官又援引最高院的說法,說最高院在相關辦案指南中指出:
鑒于在一些鄉鎮農村地區,無證駕駛摩托車的現象普遍存在,也鑒于摩托車的危險性低于汽車,為了避免打擊面過寬,無證駕駛摩托車,可以考慮案件具體情況,不予從重處罰。
所以法官認為:
檢察院的理由,因為他沒有證駕駛摩托車,還醉駕,作為一個從重情節來升檔,從而可以讓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來追究刑事責任,這是不妥當的,
3、入罪看法益,出罪看倫理
做完這個回應之后,給出了一個價值升華,和羅翔老師說的,入罪出罪論,是完全匹配的。
我們講到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叫做罪刑法定,但是罪刑法定是入罪的標準,刑法沒有、也不可能對不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規定,
因此,對于出罪我們只能依理:
人們的常識、常情、常理,
為啥有一些,經常沒有什么問題的案件,從法律規定上判處有罪,會引起很多的爭議,
原因就是這份判決:讓人同情!
你判他有罪會讓人同情的案件,我們確實需要再認真多思量一下!
如果判他入罪有依據,那判他出罪,有沒有依據呢,多一些這樣的思考,可能我們的司法就多了一些溫度。
4、寬不至于鼓勵犯罪,嚴不至于讓人同情。
接下來,法官給出了一個真正的價值倡導,社會效果:
法律規定的原則性與案件事實的具體性的矛盾,要求司法人員不能機械辦案,麻木辦案,裁判文書的說理不能有違常識、常理、常情,
否則,就不能打動人心,就不會有好的社會效果,
對被告人處罰,無論是從寬還是從嚴,都有一個限度,這個限度,是什么呢?
寬不至于鼓勵犯罪,嚴不至于讓人同情。
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就是最好的政治效果,最終判處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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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出罪論|羅翔:法律是底線,不是最高道德】
一、人心皆有“張三”
1、法外狂徒:張三
羅翔:“人心隱藏著整個世界的敗壞,我們每個人心中都藏著一個張三”。
意思:別覺得自己有多高尚,每個人都有幽暗面、犯罪沖動,法律就是約束這份惡。
2、法律是底線,不是最高道德。
3、入罪看法律(法益),出罪看倫理(不強人所難)
4、刑法既要懲罰犯罪,也要保護弱者、守住良知。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不能用法律推行高標準道德。法治要有人文溫度。
二、入罪出罪論
羅翔原話:
法益作為入罪的基礎,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法律只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用法律推行高標準道德。入罪不談好壞,只講法律;出罪可以考慮倫理,不強人所難。
1、法益入罪,倫理出罪:法益作為入罪的基礎,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
侵犯法律保護的利益才定罪;符合倫理的行為可免責。
2、舉輕明重、舉重明輕:
入罪從嚴、出罪從寬,防止刑罰濫用
3、法治之光:
法律既要懲罰犯罪,也要保障人權、守住良知
三、入罪:只看“法益”,不看“人品好壞”
1、入罪標準:
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且侵犯了值得刑法保護的利益(法益)
2、禁止:
不能因為“這人道德敗壞、動機邪、人品差”就定罪(反對積極道德主義)。
3、入罪不談好壞,只講法律與法益
例:
張三愛占便宜、自私小氣,道德上不好,但沒偷、沒搶、沒侵犯法益,不能定任何罪。
四、出罪:倫理可以“救人”,但不能“定罪”
1、出罪標準:
表面符合法條,但為倫理所鼓勵、或社會普遍容忍,就可以不定罪(消極道德主義)。
2、公式:
倫理所鼓勵的行為,絕對不是犯罪。
例:
丈夫醉駕送疾病妻子去醫院——形式上是危險駕駛,但倫理點贊、法律不強人所難,可出罪、不定罪。
五、配套:當然解釋(舉輕明重、舉重明輕)
1、入罪:舉輕以明重
輕行為都有罪,重行為更有罪。
例:
偷手機有罪,偷電腦當然更有罪。
2、出罪:舉重以明輕
重行為都無罪,輕行為更無罪。
例:
正當防衛殺人都無罪,防衛傷人當然更無罪。
3、原則:
入罪要嚴,出罪要寬,防止刑罰權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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