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上觀新聞)
家住小昆山鎮某小區的謝先生購置車位后反悔,主張案涉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遂訴至法院。6月11日,松江區人民法院在位于佘山鎮佘北黨群服務中心的物業糾紛聯合巡回審判站,公開審結該起車位權屬糾紛案件,認為案涉車位為產權車位,雙方合同合法有效,最終駁回了謝先生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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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糾紛庭審現場
案涉地下車位于2019年1月3日初始登記在該小區開發商名下。2020年5月29日,謝先生與該小區開發商簽訂車位銷售合同一份,合同簽訂后,謝先生支付了價款,開發商交付了案涉車位。然而,謝先生突然認為涉案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地下車位的出售合同、開發商返還其購買車位7萬元等訴求。對此,開發商認為沒有法律依據不予認可。
法庭總結該案的爭議焦點為小區的案涉車位是否屬于小區業主共有,被告出售涉案車位是否構成無權處分;以及,原告要求解除車位出售合同、退款、注銷產權變更登記及賠償損失應否獲得支持。
“小區車位一般分為三種,即產權車位、公共區域車位、人防車位。”承辦法官聶文翊解釋道。產權車位,初始登記在開發商名下,可以通過買賣的方式出售給小區業主,之后變更所有權,登記到業主名下。
“案涉車位是一個產權車位,開發商通過買賣的方式,合法有效地變更到了業主的名下,雙方的合同是有效的,且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因此解除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聶文翊表示。最終,法院駁回了謝先生的訴訟請求。
■記者 陳菲茜 文圖
■編輯 陳菲茜
■欄目責編 李于伯 ■欄目主編 陳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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