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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上午,陜西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官方賬號“商洛公安交警”發布了一則“違法曝光”視頻,引發關注。視頻里,中心城區交通秩序綜合整治第30期曝光了一組騎乘摩托車、電動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被曝光人員的面部僅在眼睛處打了一層馬賽克,姓名僅隱去一個字,所在單位、違法時間和地點等信息均被公開。此舉引發網友對個人隱私保護的討論。
騎乘電動車、摩托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顯然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依據該法律第八十九條,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據第九十條,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然而,商洛交警部門并沒有嚴格依法操作,而是采取過度曝光措施。據該部門工作人員介紹,采取抓拍后曝光的方式,主要目的是警示更多人自覺佩戴頭盔。雖出于善意但明顯不妥。
作為交通執法部門,本應該知法依法,但實際情況是,偏離了法治軌道。一方面,沒有獲得明確的法律授權,擅自對騎乘人個人信息進行網絡曝光,背離了“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另一方面,這種曝光行為涉嫌違反《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即便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但以違法方式進行曝光并不可取,這不僅涉嫌侵害公民隱私權,而且因為執法越界有損交通執法部門的形象。
坦率說,這種“違法曝光”有點像近年來備受詬病的“小過重罰”。按照法律規定,對騎乘人未戴頭盔只能采取警告或規定限額內罰款,這種處罰程度是有限的,大多數違法人員是可以承受的。反觀商洛交警部門大尺度曝光,比如曝光騎乘人所在單位,對騎乘人就業穩定或職業發展可能產生影響,因為用人單位都在乎形象,不允許職工給單位形象抹黑。即便交警部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不妥當。
再如,曝光違法騎乘人的名字、身份證號等信息,也容易造成個人信息泄露,給騎乘人的財產安全乃至生命安全埋下隱患。相比騎乘人未戴頭盔這一違法情節,可以說,商洛交警部門的“違法曝光”,給違法騎乘人帶來的潛在影響很大,多種風險不容低估,遠超過現行法律對未帶頭盔所規定的處罰尺度。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也是一種“小過重罰”,背離了《行政處罰法》明確的“過罰相當”原則。
針對隱私方面的擔憂,該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后期如果再曝光的話,可能會把面部馬賽克稍微打大一些。但是工作單位還是有的。因為這都是親自到單位去給說過的。由此看出,該部門雖然顧忌隱私侵權和社會憂慮,但并未從缺少法律授權、帶來風險隱患等角度,去全面反思“違法曝光”存在的問題。不否認曝光是治理利器之一,但即便是公布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也有條件限制。
警示騎乘人佩戴安全頭盔,這是為騎乘人個人安全考慮,也是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由此而言,任何一個城市治理騎乘人未佩戴安全頭盔,都是必要的。但實現這個目的必須在法律框架里行動,任何城市交警部門都沒有權力擅自“發明”新執法方式,或者擅自擴大執法邊界。因為騎乘人即便交通違法,但其就業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而“違法曝光”讓騎乘人就業、隱私面臨風險。
因此,希望商洛交警部門主動叫停“違法曝光”,向已被曝光人員道歉。當地司法局或人大,應該對這種“違法曝光”依法進行矯正,該問責的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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