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和女友訂婚,先后拿出多筆婚戀錢款。其中包含1.8萬元定親錢、18.8萬元彩禮、2萬元三金費用,所有款項合計22.6萬元,不料,女方親戚一個電話就退了婚,而且只退彩禮錢,還反咬一口說是他提出退婚,男子一氣之下,將對方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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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和王女士是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交往的,雖然兩人沒有共同生活過,但很快就進行了訂婚,但沒多久,王女士的大姐就通過微信視頻通話提出退婚
事后退款環(huán)節(jié),王女士只歸還了18.8萬元的大額彩禮,剩余3.8萬元堅決不退。她的核心理由有兩點:一是這3.8萬元屬于戀愛期間的自愿贈與,無需返還;二是認定這場婚約是男方悔婚,男方理應自行承擔損失
法院審理后給出明確判決:剩余3.8萬元并非普通贈與,依舊屬于以結(jié)婚為前提的彩禮范疇,王女士需要全額退還
判決邏輯很清晰:戀愛里日常的奶茶、紅包、小額開銷,是隨心的人情贈與。但定親錢、三金這類款項,金額偏高、場景正式、指向明確,從始至終都是附條件的婚約財物,條件就是順利登記結(jié)婚、組建家庭。
而本案中,雙方既沒有辦理結(jié)婚登記,也沒有實際共同生活,婚約的核心條件完全沒有達成,所有彩禮性質(zhì)的錢款,女方都沒有合法理由占有,必須悉數(shù)返還
很多人對彩禮退款有一個根深蒂固的誤區(qū):只有標注“彩禮”的大額錢款才算婚約財物,其他零碎開銷都是自愿付出,退婚不用退
定親錢、三金、改口費、訂婚酒席相關(guān)大額支出,只要是發(fā)生在訂婚環(huán)節(jié)、為了促成婚姻交付的財物,無論名目如何,都屬于附條件彩禮。反之,日常節(jié)日小額紅包、隨性開銷,才是真正的無償贈與
還有一個常見認知偏差:很多人覺得“誰提退婚誰吃虧”,主動退婚一方就要放棄所有錢款損失
事實上,法院判彩禮返還,不看誰先提分手,只看婚姻目的有沒有實現(xiàn)。只要沒領(lǐng)證、沒共同生活,即便男方默認退婚、女方主動提解約,女方依舊需要返還全部彩禮性質(zhì)款項,不存在“主動退婚就活該虧錢”的說法
婚戀錢財?shù)谋举|(zhì),從來不是情感補償,而是婚姻履約保證金。沒結(jié)成婚,這筆錢的存在意義就消失了,占用他人財物本就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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