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班某騎電動自行車闖紅燈,撞上綠燈正常通行的重型半掛車受傷,交警認定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后,班某起訴半掛車主劉某及保險公司索賠2.9萬余元,劉某反訴索賠車輛維修費與停運損失5493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江蘇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劉某上訴請求。法院審理認為,依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判決半掛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付班某1.99萬元;劉某的反訴請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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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配圖 據圖蟲創意
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3月2日5時30分許,班某騎電動自行車,沿京福線行駛至1248公里800米時,違反信號指示燈闖紅燈,與綠燈正常通行的劉某駕駛的重型半掛車發生碰撞,致班某受傷、兩車受損。同日,溧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班某負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
該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某甲公司。劉某稱其與該公司存在車輛掛靠經營關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1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發后,班某在醫院接受門診治療,劉某向班某支付了400元。半掛車送至某維修部維修,產生維修費3800元。
對劉某在反訴中主張的車輛維修費及停運損失,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重型半掛車的登記所有人為某甲公司,劉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系主張車輛相關損失的適格主體。其次,劉某該兩項主張均系財產損失范疇,從道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行為與導致損害發生的原因力來看,交警部門認定班某駕駛的系非機動車,其造成劉某方機動車財產損失的因果關系更小,原因力更弱。從當事人的過錯來看,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是該高速運輸工具便利利益的擁有者及“高速危險”結果的控制者,應是該侵害發生的行為主體及責任主體。結合本案的事故原因,雖交警部門認定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在劉某無證據證明班某存在主觀故意等情況下,對劉某要求班某承擔財產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
班某主張的損失認定如下:醫療費1547元、營養費720元、護理費2400元、誤工費15683元、交通費2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拐杖)37元、財產損失200元,合計20787元。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班某負全部責任,其前述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承擔19900元(其中,在無責任醫療費限額內承擔1800元、無責任傷殘限額內承擔18000元、無責任財產限額內承擔100元),超出部分由班某自行負擔。劉某為班某墊付的4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上述賠償款中直接返還。
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班某各項損失19900元(其中,支付班某19500元、支付劉某400元)。
一審判決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即在機動車一方與非機動車一方、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負有法定賠償義務。非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體現在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其次,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非機動車、行人等周圍環境有較高的運行風險,機動車一方往往也是高危作業的受益者,根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規定,目的是促使機動車駕駛人盡到高度謹慎的駕駛注意義務,使機動車這種危險的高速運輸工具得到有效控制,從而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避免對相對弱勢的非機動車、行人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
上述法律只規定了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并未明確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須根據自己的過錯賠償機動車一方的車輛損失。本案中,劉某主張的車輛維修費及停運損失為機動車財產損失。劉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班某故意碰撞案涉機動車,故對其主張的相應財產損失不予支持。
綜上,劉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許媛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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