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件事實
2024年12月,天津寶坻。杜女士騎自行車闖紅燈通過路口,與陳先生駕駛的機動車相撞,致杜女士受傷。交警認定杜女士負主要責任(60%),陳先生負次要責任(40%)。杜女士傷情:左肩鎖關節脫位、左肩袖損傷,住院9天。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80天、護理期60天、營養期30天。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0萬元)。杜女士起訴主張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30.7萬余元。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9.1萬余元,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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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 非機動車駕駛人闖紅燈負主要責任,機動車方是否仍應承擔40%賠償?
- 保險公司要求醫療費扣除10%非醫保用藥,是否應予支持?
- 受害人主張高額誤工費(8.4萬余元),法院為何僅支持實際減少的6993.9元?
- 保險公司不認可傷殘等級,申請重新鑒定,是否應予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 責任比例:杜女士闖紅燈負主要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機動車方仍應承擔40%賠償責任。交強險限額內(醫療費1.8萬、死亡傷殘18萬、財產2000元)不分責任比例,由保險公司先行全額賠付;超出部分按40%計算。體現了對非機動車駕駛人的傾斜保護。
- 非醫保用藥:保險公司要求扣除10%非醫保用藥,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就“非醫保用藥不賠”條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依據《保險法》第17條,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不予扣減,醫療費全額支持。
- 誤工費:杜女士主張按469.9元/天計算180天(合計8.4萬余元),但提交的誤工證明、銀行流水、個稅明細等證據顯示,其實際誤工損失僅為6993.9元。法院以實際減少的收入為準,而非按其主張的高額標準。
- 傷殘鑒定:鑒定系法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 精神損害撫慰金:杜女士負主要責任,結合十級傷殘及過錯程度,酌情支持2000元(原主張5000元)。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杜女士闖紅燈負主要責任,但機動車方仍承擔40%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按此比例賠償。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人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不產生效力。實踐中,保險公司常以“非醫保用藥”為由扣減醫療費,但若不能舉證證明已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關于誤工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虛高主張不受支持。
本案啟示
- 非機動車闖紅燈仍可獲得賠償,但賠償額會顯著降低。自擔60%損失,獲賠19.1萬;若無責,賠償可超40萬。遵守交規不僅是安全需要,也直接影響賠償金額。
- 誤工費以實際減少收入為準。應提供銀行流水、個稅記錄、單位證明等,虛報無效。
- “非醫保扣款”需保險公司舉證。受害人可援引《保險法》第17條要求對方舉證,無法舉證的扣減不成立。
- 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效力較高。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申請重新鑒定,法院不予支持。受害人應積極配合鑒定。
(本文根據公開判決信息整理,不構成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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