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陽一指定遺產管理人案引發關注:28歲的男子小王(化姓)不幸去世時,其生前49萬的房貸未還完。小王生前未婚也無子女,銀行起訴其父母還貸,父母表示放棄繼承該房屋。之后,銀行申請當地民政局為小王的遺產管理人,法院判決支持該請求。
6月14日,法院工作人員告訴瀟湘晨報記者,民法典規定: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放棄繼承則不負清償責任。小王去世時未還房貸有40多萬,其繼承人不愿承擔這筆債務,故放棄繼承。民政局成為遺產管理人后,需要依法清理他的遺產并處理債權債務。
“民政局管理該房子,大概就是將房子進行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于償還小王生前債務(包括本案房貸40多萬元),若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余下未獲清償的債務也無需由民政局負擔。”該工作人員解釋說。
男子去世尚有房貸房屋無人繼承,法院判民政局為管理人
95年出生的小王是華容縣人,2020年,其在該縣一銀行貸款49萬,購買了當地一套房子,并以該房產為上述貸款提供抵押擔保。2023年,小王不幸去世,年僅2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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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的親屬簽署放棄繼承的文件。
小王死亡后,房貸還款主體缺位。2024年,銀行起訴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要求父母清償貸款。庭審中,父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兒子的遺產,法院以遺產管理人無法確定,視為沒有明確被告,故裁定駁回了銀行的起訴。
之后,銀行為實現其債權,向法院申請華容縣民政局為小王的遺產管理人。小王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也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他的遺產,亦沒有證據證明小王留有遺囑。2026年5月,華容縣人民法院判決,指定華容縣民政局為小王的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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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槌,資料圖。
“民政局只是管理人,無需清償債務”
6月14日,華容縣法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我國民法典規定,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放棄繼承則不負清償責任。小王去世時未還房貸有40多萬元,其父母和其他法定繼承人不愿承擔這筆債務,故放棄繼承。民政局成為遺產管理人后,需要依法清理小王的遺產并處理他的債權債務。
“民政局管理該房子,大概就是將房子進行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于償還小王生前債務(包括本案房貸40多萬元),若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余下未獲清償的債務也無需由民政局負擔。”該工作人員解釋說。
民政局當遺產管理人,不能被誤讀
“孤獨死”當事人未留下遺囑,又無人繼承,由此引發的遺產繼承爭議近年來多有發生。如今年3月,上海一名53歲獨身女子去世留下600萬元巨額遺產,法院指定民政部門為遺產管理人。
在此類事件中,有部分網友認為:為什么個人積累下的財產要死后“充公”?為什么不能由遠房親戚來繼承?民政局管了遺產,那么死者的所有債務是否也要由民政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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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院車輛。
據澎湃新聞,我國自1980年代繼承法即確立 “無人繼承遺產歸國家所有” 的基本原則。我國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擴大這一范圍潛藏“親戚爭產”、溯源遠房親戚不現實等問題。
民法典明確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繼承人只需在遺產范圍內償還死者生前的債務。無論繼承人是親屬,還是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民政局,均適用同一原則:既不能繼承遺產卻不還債,也無需超出遺產范圍承擔債務。
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於廣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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