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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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資實務中,很多股東會以為,注冊資本認繳未實際出資,減資無需通知債權人;完成登報、官網公示公告,即可完成減資程序。因認繳資本無實際資金投入,減資不損害債權人利益、股東無需擔責。
那么,認繳未實繳資本減資時僅公告未書面通知債權人要擔責嗎?
最高院案例庫《上海博某數據通信有限公司訴梅某信息科技(蘇州)有限公司、楊某林、陳某蘭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1.公司減資依法應當通知債權人。債權人范圍不僅包括公司股東會作出減資決議時已確定的債權人,還包括公司減資決議后工商登記變更之前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至于債權未屆清償期或者尚有爭議,并不影響債權人身份的認定。
2.減資通知方式分為書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對能夠通知到的債權人,公司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并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通知。
3.公司怠于履行上述通知義務的,有過錯的股東(包括未減資股東)應在違法減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公司減資公告通知能否代替書面通知,未依法履行通知義務股東應如何承擔責任。
減資通知方式分為書面通知和公告通知。關于通知的具體形式,雖然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對于已知債權人必須采用書面方式通知,但從立法目的出發,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減資應通知債權人,旨在保護債權人的信賴利益和知情權,以便債權人選擇要求清償或者提供債的擔保。采取書面通知的方式,方能確保債權人收到減資通知,進而選擇行使異議權。而公告通知作為一種擬制通知的方式應當是對書面通知的一種補充,僅適用于無法找到或者通知到的債權人。
對于已知的、明確的債權人,公司應當以書面方式通知。本案中,博某通信公司是明確的債權人,梅某科技公司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而不得以公告方式替代。梅某科技公司未以書面通知形式履行通知義務,存在違法減資行為。
盡管公司法規定公司減資時的通知義務人是公司,但公司減資系股東會決議的結果,是否減資以及如何減資完全取決于股東的意志。楊某林、陳某蘭在通知債權人一事上亦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本案中,梅某科技公司減少的是股東認繳的尚未實繳的注冊資本。梅某科技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因此而減少,對外償債能力亦因此而下降。梅某科技公司的瑕疵減資對博某通信公司的債權造成了實際的侵害。楊某林減資客觀上降低了梅某科技公司的償債能力,產生了和股東抽逃出資一致的法律后果,應對梅某科技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減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陳某蘭雖未減資,但股東會決議由楊某林、陳某蘭共同作出。陳某蘭同意楊某林的減資,導致公司出現無法以自身財產清償債務的后果,陳某蘭應與減資股東楊某林在減資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同時,考慮到二人書面承諾對公司全部債務提供擔保的實際情況,再審判令楊某林、陳某蘭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如公司減資程序違法,債權人可直接援引本案判例,起訴減資股東追責。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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