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的用工管理中,勞動爭議和高管離職糾紛時有發生,處理不當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用工成本和風險。楊友良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憑借專業能力和豐富經驗,通過審查用工管理瑕疵、重構解除邏輯,實現企業用工成本與風險的最優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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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糾紛中,常出現看似“鐵證如山”的處理結果卻被判違法的情況。如某房產公司以已簽離職協議為由拒付高管程某60.7萬元股權獎金,看似有理。然而,楊友良律師通過復盤,發現公司在協議簽訂時未明確告知款項未用于購買股權,存在程序瑕疵。最終法院認定公司應退回該筆獎金,凸顯了審查用工管理瑕疵的重要性。
以程某與某房產公司的勞動爭議案為例。程某與該房產公司有近15年勞動合同關系,2022年1月25日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之后,程某索要用于購買股權的60.7萬元獎金遭拒,房產公司以協議中程某確認各項權益已得到保障為由進行抗辯。這一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該協議是否涵蓋了股權獎金,以及公司未購買股權卻扣留獎金的行為是否合法。
楊友良律師深入審查用工管理細節,發現公司在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瑕疵。公司未明確告知程某該筆獎金未用于購買股權,導致程某一直以為自己享有購股權或該股票。從法理邏輯上看,該協議利用排除勞動者權益的條款來規避公司責任,應屬無效條款。楊律師主張該款項屬勞動報酬而非“衍生事項”,且公司未實際購股應予返還。最終,法院支持了程某的訴求,判決公司支付購買股權獎金60.7萬元。
這一案例體現了企業在處理高管離職和勞動報酬問題時,若存在管理不規范、信息不透明等瑕疵,將面臨敗訴風險。企業在制定和執行規章制度、簽訂協議時,應確保程序合法合規,保障員工的知情權和合法權益。
再看某電子公司與合肥XX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某電子公司在與合肥XX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判決生效后,未履行付款義務,經強制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認定某電子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此時,股東江某和金某以股東出資不應加速到期等理由進行抗辯。
楊友良律師精準運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主張股東出資加速到期。他以執行終本裁定為核心證據,論證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法院最終支持了楊律師的觀點,判決江某和金某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這一案例表明,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若出現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股東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企業應合理規劃資金和股東出資,避免因股東出資問題引發糾紛,增加用工成本和風險。
楊友良律師在處理這些案件時,通過審查企業用工管理中的各種瑕疵,重構解除邏輯,為企業和員工提供了合理的解決方案,實現了企業用工成本與風險的最優平衡。企業應從中吸取教訓,加強用工管理的合規性,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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