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人死就能賠!”安徽蕪湖,70歲晚期腫瘤老人住院期間,趁兒子陪護不備攀窗墜亡,家屬以止痛不到位、窗戶無防護為由向醫院索賠近25萬,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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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呂某是一位有著胃惡性腫瘤、肺惡性腫瘤個人史的重癥患者,身體長期遭受癌痛折磨,因右側腰部及右側上腹部疼痛1月余加重1天,于2025年6月18日被收治進醫院泌尿外科住院治療。
入院初步診斷顯示,呂某除右側腎積水、重復腎、泌尿道感染外,還有嚴重的胃惡性腫瘤個人史和肺惡性腫瘤個人史,屬于典型的多原發癌術后復發高危人群,身體狀況極差,長期忍受中重度癌痛。
入院當天,醫生為其完善了相關檢查,并給予對癥止痛、補液等基礎治療。
6月19日,鑒于右腎積水進行性加重,醫院為呂某安排了右腎穿刺造瘺術,手術過程順利,術后繼續給予抗感染、止痛、營養支持治療。
但受基礎疾病影響,呂某右上腹疼痛始終未能完全緩解,夜間尤其明顯,多次向值班護士反映難以入睡。
6月24日,因出現發熱、肝區脹痛等新癥狀,呂某被轉入普外肝膽一科進一步診治,經檢查確診為肝膿腫。
科室調整治療方案,給予更強級別的抗炎治療、靜脈營養支持、保肝治療,并按規范繼續使用止痛藥物控制癌痛。
此時,呂某生命體征尚平穩,意識清楚,能與家屬正常交流,醫囑護理級別為二級護理,由兒子全程在病房陪護。
轉入肝膽外科后連續幾日,呂某因持續性鈍痛反復訴苦,情緒日漸低落。兒子白天黑夜守在床邊,幫忙翻身、遞水、按呼叫器,盡到了陪護義務。
6月27日夜間至6月28日凌晨,呂某一直未能安睡,在床上輾轉反側,疼痛評分據家屬事后稱達重度。
6月28日凌晨1時許,趁兒子短暫去洗手間或打盹的間隙,70歲的呂某自行搬動病房內的凳子抵住窗臺,爬上窗臺,翻越窗外113厘米高的防護欄桿,從高層墜落到地面。
約凌晨2點,巡房或返回的陪護兒子發現呂某不在病房,隨即四處尋找,后在窗外地面發現墜落的老人,立即呼救并通知急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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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急救人員迅速到場展開搶救,但最終于當日凌晨3點14分宣布呂某臨床死亡,直接死因為高墜致多臟器破裂。
悲劇發生后,呂某家屬認為:第一,醫院雖給予抗炎、止疼治療,但止痛效果差,右側上腹部仍疼痛難忍,屬鎮痛處置不到位、未盡到合理診療義務;第二,墜落后至醫院開始搶救間隔近半小時,存在延誤救治;第三,老人死后醫院未告知近親屬可申請尸檢。
據此,家屬將醫院訴至法院索賠近25萬元。
庭審中,醫院答辯稱:
其一,呂某系晚期腫瘤合并肝膿腫患者,癌痛本身具有難治性,醫院已按三階梯止痛原則規范用藥,不存在拒絕或明顯不足量給予鎮痛藥物的過錯,疼痛未完全緩解系疾病本身及個體差異所致,非醫療過錯。
其二,經實地測量,病房窗戶窗簾盒高度約120厘米,外部防護欄桿高度113厘米,窗戶限位開啟角度約30度、最大開口直徑22厘米,無自然墜落可能。
呂某必須先搬凳子墊腳、再登窗臺、再側身擠過欄桿方能墜樓,系典型的主動、故意自傷行為,普通病房不負有將其鎖入防自殺鐵籠的義務。
其三,發現墜樓后醫院立即啟動急救流程實施搶救,不存在可歸責的重大延誤;
其四,呂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意識清楚,其主觀選擇結束生命,與診療行為無因果關系。
醫院另提交病房窗戶現場測量照片及既往病歷佐證其抗辯。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則無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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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應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患方主張醫院賠償,須舉證證明醫院存在診療過錯且該過錯與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本案中,呂某家屬雖主張止痛不充分、搶救延遲,但未申請醫療損害鑒定,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醫院違反癌痛診療規范或護理規范,無法證實診療行為存在過錯。
相反,醫院舉證證明已按規范給予抗炎、止疼、營養支持等綜合治療,鎮痛方案符合晚期腫瘤患者個體化調整的臨床常規。
關于墜樓方式,法院采納醫院提交的現場測量證據,認定呂某需借助病房內物品攀爬翻越防護欄方可墜樓,系其本人主觀、主動之行為,不屬于可預見且可防范的意外事件。
雖墜樓時有家屬陪護,但法律不要求醫院對清醒、有陪護的普通病房患者實施一對一貼身監管或安裝精神科專用防跳樓設施,醫院窗戶護欄高度符合建筑及醫療衛生場所一般安全標準,已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尤為重要的是,庭審中呂某家屬亦確認墜亡是呂某本人因不堪病痛主觀選擇的結果,即認可死亡系自主行為所致,而非醫院診療直接導致。
在此情形下,呂某死亡的根本原因系其自身主動輕生行為,與醫院的診療護理行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至于所謂未告知尸檢,屬程序性事項,不影響本案實體歸責判斷,且家屬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尸檢申請,相應不利后果應自行承擔。
綜上,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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