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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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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封面新聞6月15日報道,“遇見小面”創始人宋奇6月15日發布致“渝見小面”的一封信,就“商標風波”致歉。信中稱,“這兩天,我閉門思過,想著除了道歉我到底還能做點什么。于是,我和團隊決定將我們已注冊的第35類‘渝見小面’商標無償贈予你們,你們可以不用改換招牌而放心使用。如果你們還需要繼續申請第43類商標(目前可以申請注冊)或者還有其他方面的需要,我們也很愿意提供必要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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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奇先生很聰明,在對事件公開致歉的同時,又提出了將已經注冊的“渝見小面”注冊商標贈送給毛女士的想法,既表達了自己道歉的“真誠”、對毛女士的同情,也在為商標侵權訴訟事件變相辯護,以這樣的方式提醒公眾,“渝見小面”已經被自己注冊成商標了,毛女士使用“渝見小面”商標,確實是侵權行為。
宋先生的這一舉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面對輿論和公眾的關注,不能再強調自己的做法是對的。如果強調,就等于將“遇見小面”置于輿論的風口浪尖。只有通過公開道歉示弱,才能淡化事件影響,讓輿論和公眾不再過度關注事件。
問題來了,既然“遇見小面”已經注冊了“渝見小面”商標,那么,河南安陽市有關方面在為毛女士辦理“渝見小面”注冊登記手續時,難道沒有發現“渝見小面”商標已經被注冊嗎?殊不知,現在可是大數據時代,打開大數據,任何地方注冊的同名商標,都是可以立即查閱。
這也意味著,毛女士的“渝見小面”注冊商標,也是經過管理機關合法注冊的,是公開登記的,不存在接受宋先生的贈予問題。真的存在注冊商標矛盾,也應當是管理機關之間協調,而不是宋先生與毛女士之間贈予。否則,毛女士就欠宋先生一個大人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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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個問題來說,河南安陽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這起事件接下來,與“遇見小面”注冊“渝見小面”商標地區的管理機關協調,看一看到底哪家的“渝見小面”商標應當保留、哪家應當注銷,而不要把矛盾交給宋先生與毛女士。特別是毛女士,完全沒有必要領宋先生的這個情,宋先生也沒有權利讓毛女士領自己的情,那是管理機關在給毛女士辦理注冊登記時出現了失誤,責任應當管理機關承擔。
對于毛女士來說,如果管理機關經過調查了解,確實是“遇見小面”先注冊了“渝見小面”,就應當主動調整注冊商標,不要再使用“渝見小面”商標。在經過這番事件后,輿論和公眾也了解了事件真相,管理機關也做了協調,如果使用其他商標,對面店的生意只會帶來積極影響,而不是負面影響。如果繼續使用“渝見小面”,反而會被消費者看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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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對此起事件的當事者之一的律師事務所,面對“遇見小面”創始人的公開致歉,是否也該有所表示呢?要不要也對毛女士說聲“對不起”呢?
作為律所和律師,在為企業提供服務時,除了利益之外,是否也應當在如何維護企業良好形象方面多做一些、做好一些呢。殊不知,企業聘用律所做法律顧問等,可不只是為了打官司。就算是為了打官司,也要充分評估官司給企業形象帶來的影響。
像對“渝見小面”開口就是7000—8000元這樣的行為,說輕了,就是見錢眼開,說重了,有點敲詐意味。因為,法律上的官司,一切依法而為,而不是把依法全部建立在“錢”的基礎上。如果此次毛女士做得絕一些,直接把8000元錢給了律師,然后再向媒體投訴,就算“遇見小面”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在道德上、情理上、形象上也是一敗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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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為如此,面對“遇見小面”創始人的道歉,相關律所也不躲在身后,啥表示也沒有。否則,對律所的聲譽也是會產生非常負面的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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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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