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至今,整整7年。
武漢市硚口區韓家墩街道博學仕府5棟4樓的公共樓道里,一個舊木衣柜、大量紙箱、塑料制品,一直堆在那里。
這里是消防通道,也是整層樓唯一的逃生通道。
居民王先生反復投訴。物業去過,社區去過,街道城管也去過。每次都無功而返。
物業甚至提出自費把衣柜買下來處理掉,被業主拒絕。老人警告工作人員:不準碰。
政府部門回復:情況屬實。但問題一直沒解決。
一、一個衣柜,堵了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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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學仕府5棟是還建房。4樓公共樓道里,該層40X號業主在完成房屋裝修后,就一直將上述雜物堆放在此處至今。一個舊木大衣柜、大量紙箱和塑料制品長期占據公共空間。
這些雜物占用了消防通道,也占用了公共疏散空間。紙箱和塑料都是易燃物,一旦起火,濃煙和烈火會迅速封鎖樓道。
王先生是這棟樓的居民。從2019年開始,他就向物業、社區、街道、房管局、消防救援部門反復反映。
官方回復每次都寫得很清楚:“40X業主占用樓道堵塞消防通道情況屬實。”
但7年過去了,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二、物業想自費買下衣柜,被老人拒絕
一條生命通道,被一個衣柜堵了7年。
硚口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的回復文件顯示,這些年相關部門做了不少工作:
韓家墩街道城管、四新社區、物業公司多次上門,要求清理。
物業工作人員甚至表示,愿意自費把衣柜買下來處理掉。
但40X室居住的是兩位老人住戶。他們拒絕清理,每次都警告工作人員“不準碰衣柜”。
據王先生介紹,兩位業主實際年齡不到70歲,并非高齡老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業主拒絕的理由,王先生不清楚,官方回復也未提及。但無論如何,拒絕配合的態度是明確的,而法律的邊界不應以“是否理解”為轉移。
清理工作每次都以“無功而返”告終。政府部門回復中也承認,“老人拒絕清理”“未有效果”。
一次次的“上門勸說”,變成了一次次的“無功而返”。勸說不能替代執法,年齡也不該成為違法的“豁免牌”。
三、居民質疑:從2019年到2026年,為什么解決不了?
王先生的投訴記錄從2024年延續到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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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他投訴“樓道堆放大量雜物木衣柜存在火災隱患”。房管局回復:物業已上門溝通,并配合業主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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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他再次投訴“公共樓道雜物堆積如山,火災隱患極大”。回復口徑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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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他投訴“長期堆放未解決”。硚口區消防救援局回復:已責令社區、物業上門清理,要求物業加強日常巡查。
王先生評價:“不滿意。”
他質問:從2019年到2026年,七年時間,堆放在消防通道里的雜物從來沒被真正清理過。如果這期間發生火災,整層樓的居民往哪兒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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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N次了,都說情況屬實,就是不解決。這個衣柜是要等燒起來才有人管嗎?”
四、相關規定明確:占用消防通道違法
王先生的質問,指向一個更基礎的問題:法律到底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第六十條規定:個人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民法典》也明確規定:公共樓道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個人不得私自占用,侵占他人共有權。
王先生認為,業主年齡不到70歲,完全具備獨立判斷和行為能力,消防安全不應被任何借口所牽制。相關規定面前人人平等。
官方每一次都說“情況屬實”,但“屬實”之后,沒有“執行”。一條法律的效力,不應該止步于“承認問題”,而應該終結于“解決問題”。
物業愿意出錢買走衣柜,業主不準碰;法律授權強制執行,但遲遲沒有落地。
五、三個問題,需要回答
一問硚口區消防救援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占用消防通道長達7年,情況屬實。相關職能部門是否有權依法強制清理?根據《消防法》第六十條,對于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可以強制執行。這一條款適用嗎?如適用,為什么沒有執行?
二問韓家墩街道辦事處、四新社區、物業公司:
7年間,街道、社區、物業數十次上門勸說,始終未果。對于長期占用公共空間、拒不整改的行為,除了“上門勸說”,是否有更有效的處置方案?物業提出自費買下衣柜被拒絕,這是否可以視為“勸說的終結”,而非“執行的起點”?
三問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政府:
一個樓道,被占用7年。居民投訴數十次,多個部門介入,官方回復“情況屬實”,但問題依然存在。基層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卡在哪里?
六、結語
王先生說:“我們不是不通情理。但公共通道就是公共通道,不存在任何個人占用的理由。疏散通道是緊急情況下的生命通道,不是誰家的倉庫。”
這不是夸大其詞,而是現實風險:難道真要等到哪一天火警響了,才有人來搬這個衣柜嗎?
(本稿件依據王先生提供的投訴記錄、政府回復文件等材料整理。關于占用消防通道的事實,政府回復已確認屬實。關于強制執行的法律適用問題,有待消防救援部門進一步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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