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原告劉某女和被告王某男經他人介紹相識,原告劉某覺得被告王某長得不錯,家庭條件也還可以,同年5月二人辦理結婚登記,并于2007年6月生下一個女兒。由于雙方相識時間不長就結婚對于雙方的生活習慣和生活方式沒有真正適應,婚后劉某覺得王某和婚前性格差別有點大,二人也經常因為一些事情發生爭吵。在劉某生育后本以為情況能有所改觀,但是王某一家重男輕女思想嚴重,在劉某哺乳期內沒進行相應照顧反而讓其做這做那。為了緩和沖突給女兒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劉某帶著女兒到外地打工,劉王二人開始分居,王某找不到劉某因而到劉某父母家里鬧,因此產生沖突。劉某決定與王某離婚,但是王某不同意,于是在2010年7月劉某向當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訴求和王某離婚,分割共同財產,女兒由自已撫養,被告王某支付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劉某和被告王某二人系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均分的原則分配給二人,女兒由原告劉某進行撫養,被告王某需每個月支付撫養費600元。
分析解讀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債務的承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因此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判決來解決上述問題。訴訟離婚的前提是雙方為合法夫妻,即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或者屬于事實婚姻。提起離婚訴訟的主體要求一方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且是婚姻關系雙方中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提出離婚訴訟。訴訟離婚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以及相應的事實和理由。離婚訴訟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夫妻雙方中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法院應先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準予離婚:
(一)夫妻一方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有家暴虐待行為的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六)法律認定的其他感情破裂情形。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訴訟離婚要符合的條件用一句話概括是:夫妻雙方在合法婚姻關系的前提下,由一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向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并附帶相應的事實證據。
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子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子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維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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