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成都27歲女子家門口遇害案二審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精神鑒定再成討論的焦點。南都N視頻記者注意到,受害者母親王女士前往法院的路上情緒激動,一度暈倒。其年邁的外婆哽咽道:“事發后,女兒還瞞著(不敢告訴)我,晚上才知道這件事。”2025年,被告人梁某瀅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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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一度暈倒。
南都此前報道,該案二審的庭前會議已于6月12日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11日晚,王女士代理律師表示,針對本案一審階段存在的事實認定不清等核心問題,以及案件核心的精神病司法鑒定相關的爭議,該方已經整理完成了異議的意見。
此前,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瀅在成都市郫都區某小區居住期間,經常無故與家人吵鬧、摔打物品、對同小區其他住戶進行敲門滋擾,住戶曾因此與其發生爭執而報警,民警處置后要求梁某瀅家人對其嚴格管理。
2024年6月9日,梁某瀅再次在上述小區對其他住戶進行敲門滋擾,在敲擊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門時,王某雅通過“貓眼”看到梁某瀅在其家門口吐痰,遂通過其母聯系小區保安到場處理。小區保安到場勸離時,王某雅打開房門質問梁某瀅,二人隨即發生爭吵,進而在進門處抓扯、打斗。
其間,梁某瀅使用隨身攜帶的刀具捅刺、切劃王某雅左胸部、頭面部等處,王某雅拿起門廳鞋柜上一中空擺件擊打梁某瀅頭面部,保安上前制止無果。打斗中,王某雅受傷倒地,保安撥打電話報警,王某雅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擊左胸部導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瀅右側鼻骨及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梁某瀅患有精神分裂癥,對其2024年6月9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成都中院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梁某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南都此前報道。
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偵查學副教授向靜曾向南都記者分析,精神病發病、有預謀、反偵查行為等單一因素,并不能直接肯定或否定精神病人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關鍵是評估其案發時的辨別能力和控制能力,應當重點分析其行為動機是否有病理性成分,并結合作案的誘因、作案前先兆、作案對象選擇性、作案當時情緒反應、對作案行為的罪錯性認識等18個方面綜合判斷其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南都N視頻記者周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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