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央視社教”披露的這起案例——
老張年過六旬,幾年前女兒以他“精神疾病復發”為由,向法院申請成為他的監護人。法院支持了申請,老張也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023年,老張離婚分得100多萬元拆遷款,準備用作養老。但當他去銀行取錢時,發現女兒利用監護人身份,拿著他的身份證和法院判決書,把他工資卡里9萬多元全部轉走。女兒借口擔心老張受騙代為保管錢款,卻在老張索要時不肯交出。老張的兄弟見狀,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庭審中,老張思路清晰、對答流暢,根本不存在精神異常問題。重新司法鑒定后,證實老張精神狀態完好,擁有完整民事行為能力。法院最終撤銷其女兒監護人資格,恢復老張民事行為能力。 央視社教
有一說一,老張年輕時候確實得過精神分裂癥,但早就穩定了。但幾年前的某一天,他女兒跑去法院,說她爸老毛病復發了,申請當他的監護人。然后法院批了,老張順手被認定為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從那天起,老張在法律上不再是自己的主人,辦任何事都得監護人點頭。
2023年老張離婚,老房子拆遷款二百多萬,前妻和女兒分走100萬,自己留了100多萬養老。故事本來到這里還算父慈女孝。結果老張去銀行取退休金,發現工資卡里9萬多被女兒用“監護人+身份證+判決書”三件套轉空了。
女兒的解釋很標準:“我是他唯一女兒,不會害他,錢是我幫他保管,怕他被騙。”但被老張一句話戳穿:“我跟她要了,她一分也不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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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如果老張這幾年真的是個發病的精神分裂癥患者,他手里可是握著100多萬的拆遷款,女兒會只轉9萬退休金就收手嗎?
顯然不會的,真要作為監護人去“照料”,100多萬才是主菜,9萬退休金頂多算個開胃涼菜。
女兒的算盤其實打得很準,自己和母親已經拿走了100多萬,老張自己剩下的100多萬暫時還拿不走,但提前把“監護人”身份敲死,讓老張早早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他真糊涂了就好搞了。而且既然老張成了“限民”,無法自己獨立起訴,要告只能監護人代告,監護人又是女兒自己,死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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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過老張還有倆親兄弟,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隨后庭審上老張對答如流,法官也看出不對勁了,主動建議重做司法鑒定。之后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出的結果是“精神分裂癥,目前為緩解期,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于是法院撤了女兒的監護資格,老張正式解凍。
老張能解凍有一定的運氣成分,因為他有兩個腦子清醒的兄弟去申請變更監護,法官又足夠細致,否則這案子很可能走不通。而且回顧以往一些案例,你會發現“先鑒定做低→申請監護→財產轉移→被監護人無獨立訴權”已經成了一條標準化的流水線了——
祝大強今年就年滿70歲了。他怎么也想不到,親弟弟祝大偉會在母親去世后,侵吞了自己2萬多元退休金,還偷偷把自己的房子賣了,200多萬元房款全部據為己有。 一夜之間無家可歸的祝大強開始了要回自己財產的“戰斗”。一路上,他得到了來自法援律師、檢察官等的眾多幫助。終于,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求祝大偉歸還全部賣房款和侵吞的退休金。 王閑樂,公眾號:解放日報
失能老人是弟弟(老周),主動擔任其監護人的是哥哥。哥哥在獲得弟弟監護權后11天,就將弟弟的房屋賣出。北京市三級檢察院一體履職,通過調查核實查清售房款并未用于弟弟的治療及生活,哥哥涉嫌侵害弟弟的合法權益,遂依據民法典“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提出抗訴。法院再審后改判,為弟弟守住了房產。 公眾號:最高人民檢察院
侯某與趙某育有趙甲、趙乙、趙丙三個子女。2019年侯某經醫院診斷患重度阿爾茨海默病,并入住某養老機構。2021年趙某去世后,經三子女協商一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監護人申請。法院認定侯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趙丙擔任監護人。后三人與侯某共同辦理公證繼承,由侯某繼承趙某名下房屋并辦理過戶手續。2022年,趙丙未與趙甲、趙乙商量,即以侯某監護人的名義將侯某名下房屋出售,將售房款用于自行購買房屋,以及為趙丙之女購買汽車。趙甲、趙乙發現后,以趙丙擅自出售侯某房屋并挪用售房款,嚴重損害侯某合法權益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趙丙監護資格。
法院審理后,經調取相關銀行交易流水及購房合同、購車協議后,認定趙甲、趙乙所述屬實,判決撤銷趙丙的監護人資格,并另行指定趙甲擔任侯某監護人。 公眾號:北京朝陽政法
這些案例基本上就是親屬找瑕疵鑒定后,順位申請監護,然后把財產挪到“自家口袋”。而銀行那邊更為省心,只要有法院判決書、身份證、監護證明,柜員就照辦,根本沒人問“這錢到底是不是老人自己同意的”。
此外本案最值得肯定的不是“正義戰勝親情”,而是靜安法院那個法官沒順著原告的訴求走。正常情況下,叔叔申請變更監護,法官的劇本通常是既然女兒不合適那就換叔叔當。
但這法官注意到老張法庭上對答流暢,根本不像限民,于是跳出“換誰當監護”的框架,回到了“老張到底需不需要監護”這個原點上,主動建議重做鑒定。
這一步跳得非常關鍵。一旦重鑒為完全民事能力,監護問題直接消失了。老張自己賺錢自己花,100多萬沒人再能惦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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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查資料的時候,還發現本案中的靜安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庭的副庭長李海有之前寫過一篇論文《》,他們自己也在研究《民法典》36條“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兜底條款,到底怎么認定“管理財產失責”。這說明系統內部也知道這條縫被鉆得有點多了。
說起來,監護制度的初衷是保護弱者,而不是給親屬發一張“合法啃老許可證”。老張能翻盤,靠的是兄弟仗義、法官細心、重新鑒定。但絕大多數被限民的老人,沒有兄弟、碰不上細心的法官、更掏不起二次鑒定的錢……他們往往卡在那個“能申請變更監護的,往往就是現任監護人本人”的死循環里。
所以下次再看到“某子女以父母精神出問題為由申請監護”的新聞,別先感動,先看父母手里的錢去哪了。畢竟,“我是為他好才保管錢”這句臺詞,老張女兒說過、祝某強的弟弟說過、老周的哥哥也說過——說出來越是順口的,算盤打得越響。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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