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刷到新聞,6月16日,四川高院二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梁某瀅故意殺人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梁某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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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對被害人母親來說仿佛天塌了一樣。兩年多來,她忍受著中年喪女之痛,忍受著水軍的網暴,只求判兇手死刑,還女兒一個公道!如今二審維持原判,兇手卻因精神病活著!好人就該承受這樣的結果?
最令人憤怒的是兇手還在法庭上恬不知恥地辯解,自己是受害者,行為系正當防衛,申請取保候審,這種人是精神病嗎?
最令人崩潰的是二審宣判之后被害人母親已經沒有法定上訴機會!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4條明確: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法一審裁判,均為終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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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一線希望!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二審生效后,被害人母親若認為判決有錯,只能走再審,但是這個再審≠第三審,而且門檻極高。你要有新證據、指出原審程序嚴重違法、法官枉法、事實法律明顯錯誤等。梳理整個案件過程,我認為,被害人母親要找出這方面的問題幾乎是不可能的。
在多家官媒的評論區,廣大網友對這樣的判決極其憤怒極其失望,對被害人母親遭遇充滿同情。但是誰也無法改變這個結果!
讓我們再學習一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法律界的朋友說,這里的關鍵點是:“可以”≠應當——法院也有權選擇不從輕、不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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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十九條(絕對不適用死刑人群)規定:僅兩類人絕對不能判死刑:犯罪時不滿18周歲;審判時懷孕的婦女。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患者不在法定免死范圍內。
就是這句“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讓法官們在量刑時都考慮了從輕。我倒是想問一下法官們,有沒有考慮被害人親屬的感受?為什么不考慮從重?嚴懲?
從這個案子來看,我這個法外之人認為,兇手在小區多次上門騷擾業主,劣跡斑斑。這次犯案又是上門行兇,而且帶著刀具,主觀意圖明顯,根本就不應該依法從輕處理。法醫劉良在接受某視頻博主采訪時,對此案的看法是:一命抵一命!死刑!
他進一步表示,應該把法律規定和國情民情結合,自古以來,欠債還錢,殺人償命,是天經地義之事,精神病在死刑面前不是擋箭牌,更不是免死金牌,殺人就應該償命!
話雖如此,但是法官偏不這樣想,你能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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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民法典》第1188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根據 《精神衛生法》第79條:監護人明知患者有傷人風險卻拒絕住院治療、放任外出,造成他人死傷,監護人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我倒是勸這位被害人母親擦干眼淚接受結果吧,好好追究這家人的民事責任,還要好好活著,等這個精神病患者出來,用自己的方式解決法律不能解決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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