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6月16日電(記者汪軍)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16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主任李光榮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對被告人李光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被告人李光榮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光榮利用擔任貴州省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黨組書記、廳長,貴州省住建廳黨組書記、廳長,貴州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調整項目容積率、推進項目實施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4萬余元;2017年8月至2024年10月,被告人李光榮退休后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在通過特種行業考核認證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1萬余元。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光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并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李光榮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李光榮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