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女生小A(化名)被男子劉某帶去參加聚餐時喝了酒,后在被送回家到小區門口時,她下車投河身亡。事后,其父母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某及其他共同聚餐者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賠償38萬余元。
6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開二審判決書,駁回小A父母的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法院酌定劉某承擔5%的責任,賠償小A父母6.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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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5月4日晚,薛某甲組織多人家庭聚餐,邀請劉某參加,劉某便帶著小A參加,其間小A喝了啤酒。聚餐結束后,其中一聚餐者駕車同劉某、薛某甲送小A回家,到其所住小區門口時,小A下車跑向對面小區。劉某等人尋找未果,通知小A的母親單某,4人又尋未果后報警。經調查,2025年5月4日23時20分許,小A在某橋附近投河自殺身亡。
另查,2025年2月26日,小A被他人強奸,案發后次日其曾割腕自殺未果,后于同年3月20日凌晨通過飲白酒后服用頭孢藥物的方式自殺未果。
一審法院認為,小A的死亡系其酒后跳河自殺,同與薛某甲等人之間的同桌飲酒并無直接因果關系,且現無證據證明共同飲酒者在席間對小A實施了勸酒、灌酒等不當行為。故法院對單某主張薛某甲等人承擔賠償責任不予支持。
但法院認為,劉某帶小A參加聚餐,其明知小A系未成年人,此前發生過飲酒后服用頭孢及割腕自殺未果的情況。劉某未對小A飲酒進行勸阻,對小A未充分盡到照顧、幫助的義務,對其死亡存在一定過錯,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綜上,對小A的死亡,法院酌定劉某承擔5%的責任。
在認定損失后,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劉某賠償小A父母62767元,駁回小A父母的其他訴訟請求。
因不服一審判決,小A父母提起上訴。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小A系跳河自殺導致死亡,根據在案證據,雖然小A事發前有飲酒行為,但并無證據證明共同聚餐人對其存在勸酒、灌酒等不當行為,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小A飲酒行為與死亡后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僅作為共同聚餐人的薛某甲等人對小A的死亡結果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小A系跟隨劉某參加聚餐并飲酒,劉某明知小A為未成年人且事發前有過自殺行為,但在其飲酒時未能及時勸阻,且在事后未能將其安全送至家中,存在一定過錯。結合過錯程度,一審法院認定劉某對小A損害后果承擔5%的責任,并無不當之處。
據此,今年4月22日,該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張尋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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