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對盜竊有個樸素的認知誤區,覺得只要沒把錢拿到手、沒造成實際財產損失,頂多算小偷小摸未遂,罰不了多重。最近,上海宣判的一起案子,徹底打破了這種想當然的判斷。一名男子凌晨用瓦斯罐炸ATM機試圖偷錢,機內34萬現金一分都沒摸到,最后換來了六年有期徒刑,還得繳納一萬元罰金。整件事荒唐得像市井段子,背后的法律邏輯卻值得所有人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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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6月18日的消息稱,事情發生在今年1月的上海閔行,凌晨四點多,一名裹得嚴嚴實實的男子走進銀行ATM機房,沒有正常插卡辦理業務,而是等出鈔口打開后,把裝著瓦斯罐的包裹塞了進去,點燃引信后轉身就走。幾分鐘后ATM機發生爆炸,濃煙瞬間灌滿了機房。等火勢稍散,男子折回來對著出鈔口翻找了半天,連一張鈔票都沒掏出來,只能悻悻離開。事后銀行清點,機內共有34萬余元現金,設備本身損毀價值一萬五千元。警方順著公共監控、涉案銀行卡信息等線索很快鎖定了嫌疑人黃某,沒費太多周折就將人抓獲。
讓人意外的是,到了法庭上,黃某面對完整的證據鏈依然拒不認罪,編出了一個“無名朋友”頂鍋的荒唐說辭。他聲稱作案的是自己網上認識的張姓朋友,對方借了他的外套、銀行卡,連瓦斯罐都是托自己代買的,手機里的作案工具搜索記錄也是朋友趁他不注意操作的。可法官問起對方的全名、具體聯系方式,他一個都答不上來,說辭前后矛盾,完全不符合日常交往的常理。加上房東的指認、銀行卡密碼的匹配細節,再加上從他住處搜出的對應物證,所有證據都指向黃某本人就是作案者,這套辯解根本站不住腳。
事件傳開后,評論區的討論點很集中。有網友調侃,“這犯罪成本也太高了,錢沒見著半分,六年青春先搭進去,純純賠本買賣”。也有人提出疑問,“一分錢都沒偷到手,怎么算的數額巨大,判得比真偷了幾萬塊的還重?”還有人直指核心,“最不明智的就是證據確鑿還嘴硬編瞎話,老老實實認罪認罰說不定還能少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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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開鬧劇一樣的過程,單從法律層面看,這份判決完全有法可依,每一項量刑都有對應的依據。
第一,盜竊數額的認定,不以實際到手金額為準,而是以盜竊目標的財物價值計算。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盜竊未遂,但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依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ATM機內的34萬余元現金,屬于明確的盜竊目標,上海地區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起點為10萬元,34萬早已遠超這個標準,對應的法定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整個判決的量刑基礎。
第二,采用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本身就要從重處罰。黃某用瓦斯罐爆炸的方式破壞ATM機,不僅是盜竊的實施手段,還直接造成了一萬五千元的設備損毀。按照法律規定,以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更何況這種爆炸手段還潛藏著火災、傷及路人的公共安全風險,社會危害性遠大于普通的順手牽羊,量刑時自然會往高了考量。
第三,全程拒不認罪,直接喪失了法定從寬的機會。我國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的嫌疑人,可以獲得從輕甚至減輕處罰的機會。黃某在鐵證面前依然編造謊言、推卸責任,既沒有悔罪表現,也不配合司法程序,無法適用認罪認罰的從寬規定。即便屬于犯罪未遂,也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酌情從輕,而不能突破法定刑減輕處罰,最終六年的刑期,正是綜合了未遂情節和拒不認罪的態度后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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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案子最有警示意義的地方,從來不是作案手法有多離譜,而是普通人普遍存在的法律認知偏差。很多人抱著“沒拿到錢就不算事”的僥幸,覺得只要沒造成實際損失,就不會有嚴重后果。可法律評判的不只是最終結果,還有行為本身的性質、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意。另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如今的司法早已不是“零口供就定不了罪”的年代,監控記錄、電子痕跡、物證人證形成完整鏈條后,再荒唐的辯解都毫無意義,反而只會讓自己付出更重的代價。與其抱著僥幸耍小聰明,不如從一開始就守住法律的底線,畢竟任何違法的行為,最終的成本都遠比想象的要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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