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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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4起依法懲治瀆職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涵蓋國家機關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涉及高質量發展、國有資產保護、生態環境保護、道路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釋放了極其明確的信號:瀆職必被究,濫權必受懲。
索賄1.3億致損7.6億,瀆職與貪腐交織
剖析這4起典型案例,一個共性特征十分明顯:瀆職犯罪往往與貪污賄賂犯罪、經濟犯罪和安全責任事故犯罪相互交織。
在四川省某市交通運輸局局長李某受賄、濫用職權案中,這種貪腐瀆職“共生”表現得淋漓盡致。李某接受不法商人章某請托,為了幫其獲取高速公路項目,不僅在盡職調查、資金撥付等環節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有資金直接損失高達7.61億元,更在此過程中向商人索賄1.3億元。拿錢辦事、濫權謀私,李某的瀆職行為完全淪為其受賄斂財的工具。
在吉林省某縣水利局局長魯某受賄、濫用職權案中,魯某非法收受賄賂61萬余元。作為利益交換,他超越職權違規批復水庫清淤項目,縱容他人非法盜采泥炭27萬余立方米,造成價值1126萬余元的國家資源損失。
這兩起案例表明,公職人員一旦在貪腐上開了口子,必然會在履職上突破底線,最終形成損害國家利益的“共生鏈”。
數罪并罰,從嚴懲治
面對瀆職與貪腐交織的案件,如何定罪量刑是核心法理問題。最高法通過這批案例給出了明確的司法態度:堅持“受賄與瀆職一起查”,實行數罪并罰,依法嚴懲。
在李某受賄、濫用職權案中,法院認定其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且索取巨額賄賂,依法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濫用職權罪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在曹某受賄、濫用職權案中,曹某身為主政一方的市委書記,為追求政績違規舉債搞出33個爛尾工程,同時收受賄賂2495萬余元,法院同樣對其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無論是從重判還是數罪并罰,都清晰地劃定了司法紅線:任何將公權力變現、拿國家利益做交易的行為,必將面臨法律的最嚴厲懲處。
以案促改,修補“生腐的土壤”
斬斷瀆職與貪腐的“共生鏈”,不僅要在定罪量刑上做到罰當其罪,更要在社會治理上實現源頭阻斷。最高法此次發布的案例并未止步于“案結”,而是更加注重“事了”與“促治”。
在劉某貪污、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中,劉某身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未經董事會必要程序擅自決定投資,導致1.9億余元國有資產無法追回。法院在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的同時,敏銳地發現了案涉國企“三重一大”制度流于形式、風險預警形同虛設等致命漏洞。
針對這一情況,法院制發司法建議,推動該企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堵塞管理漏洞,并定期跟蹤回訪,推動涉案國有公司重構全鏈條監督機制。這生動詮釋了司法機關不僅要懲治“腐敗的人”,更要修補“生腐的土壤”。
瀆職與貪腐的“共生”,本質上是權力失去監督后的必然異化,其危害不僅在于經濟損失,更在于對政府公信力和政治生態的嚴重侵蝕。最高法此次集中發布典型案例,既是對潛在違紀違法者的強力震懾,也是對廣大黨員干部的深刻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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