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李夢瑤 記者 張曉培)約定好的演出服務,結果到了婚禮當天大幅縮水,讓喜慶的婚禮場面陷入尷尬。近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慶演出合同糾紛,判決違約方返還部分服務費、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2025年5月,張某著手籌備女兒婚禮,經王某牽線,與趙某口頭商定婚慶演出事宜,約定由趙某嗩吶班在當年10月2日、3日全程提供演出服務,總費用8000元。張某陸續向趙某支付款項共計6200元。
不料10月2日當晚11點左右,趙某團隊完成當日表演后,未經張某許可便私自拆臺撤走舞臺設備;10月3日婚禮正日,趙某僅安排兩名吹手到場,實際服務與事前約定相差甚遠,喜慶的婚禮場面陷入尷尬,張某家人無奈當場報警。
趙某辯稱,撤場是因舞臺車主家中突發變故,但始終無法舉證曾提前告知、另行調配人員補救。雙方協商賠償無果,張某訴至法院,主張返還演出服務費6200元并支付違約金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銅山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與趙某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婚慶演出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誠信、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同時,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中,趙某作為專業婚慶服務提供者,在婚禮關鍵履約階段,未經溝通擅自撤場、大幅縮減服務內容,其履約行為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已構成根本違約,嚴重破壞了婚禮的儀式完整性,給當事人造成不可逆的精神困擾。綜合考量本案實際履約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實際損失大小以及服務的特殊情感屬性,法院最終作出判決:判令趙某返還張某服務費2000元、支付違約金100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各項款項合計6000元,同時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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