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露水,是夏日消暑的“標配”:祛痱止癢、驅蚊防蟲,幾乎家家常備。然而,越是貼近日常的用品,也越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
鄭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婚后并無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一次偶然的機會,接觸到了假冒的花露水,感覺利潤比較高,于是打起了假冒花露水的主意。
2024年6月至2025年8月期間,鄭某以家庭作坊的模式在河北某地的兩個窩點內生產假冒“六神”注冊商標的花露水,并通過微信、淘寶等方式對外出售。
2025年4月至同年8月,王某作為聊手尋找客戶,并將相關訂單告知鄭某由鄭某安排生產。鄭某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70余萬元,非法獲利10萬元。
涉案期間內,王某參與鄭某非法經營數額共計40余萬元。被扣押商品經鑒定,均系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2025年8月17日,鄭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次日,王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審理過程中,二被告人退繳了違法所得10萬元。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王某伙同他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其中,被告人鄭某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王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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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鄭某、王某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王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二被告人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本案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對被告人鄭某、王某可適用緩刑。
金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鄭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判決后,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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