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經常在新聞里看到各類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長期被家暴的妻子殺死丈夫、夫妻爭吵激情殺人、反抗毆打反殺對方、預謀雇兇殺人…… 同樣是剝奪他人生命,有的判五年有期徒刑,有的直接無罪釋放,還有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很多普通人看不懂,為什么量刑差距如此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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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刑事劉律師,專門梳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庫 最新的20 份官方入庫生效判例,把故意殺人罪里群眾最關心的家暴反殺、正當防衛、自首認定、婚姻矛盾殺人、犯罪預備、因果關系、未成年人犯罪、非法證據排除等核心問題,結合真實判決拆解說明。所有判例均標注案號、審理法院、入庫來源,所有裁判觀點均為法院官方裁判要旨,沒有主觀推演,普通人看完就能分清自己遇到類似情形該如何維權、規避刑事風險。
一、家暴受害者反殺施暴人:可認定 “情節較輕”,大幅從輕量刑
很多人固有認知:殺人就要重判,但長期遭受家暴、在恐懼激憤下反擊致死施暴人,司法有明確從寬規則,兩份最高法入庫判例可印證。
案例 1:趙某梅故意殺人案(來源:雙遼市人民法院(2023)吉 0382 刑初 83 號,2025.06.29 入庫)
趙某梅長期遭受丈夫劉某國家庭暴力,案發當晚劉某國持續毆打趙某梅近兩小時,趙某梅在恐懼、激憤狀態下僅捅刺一刀,未繼續加害。事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首),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法院裁判觀點: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被告人具備防衛因素,手段不算殘忍,認定故意殺人 “情節較輕”,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 2:張某嶺故意殺人案(來源: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魯 16 刑初 3 號,2025.06.19 入庫)
張某嶺結婚三十余年常年被丈夫辱罵毆打,曾因家暴壓力自殺未遂;案發時丈夫持續言語威脅、與其子女沖突,張某嶺持家用剪刀激憤殺人,事前無預謀,手段普通。事后原地等待民警、自首、取得家屬諒解。
法院裁判規則總結
長期家暴受害者反抗殺害施暴人,手段不殘忍、情節不惡劣,直接適用《刑法》232 條 “情節較輕”,量刑區間 3-10 年,區別于普通殺人十年以上、無期、死刑基準刑;
裁量時綜合考量家暴持續時長、施暴嚴重程度、被告人是否自首認罪、有無被害人家屬諒解、平時品行、作案工具;
核心邏輯:施暴人自身存在重大過錯,被告人主觀惡性遠低于預謀報復殺人,不能一刀切重判。
二、反抗毆打致人死亡,什么情況無罪?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清晰分界
大眾最大誤區:只要還手把人打死,一定防衛過當要坐牢。最高法判例明確禁止 “唯結果論”,不能僅憑死亡結果直接認定防衛超限。
判例:俎某香正當防衛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晉刑終 95 號,2025.06.25 入庫)
案發時林某只酒后持續毆打俎某香,拳打、搟面杖擊打頭面、拉扯頭發,眼鏡被打落;二人扭倒后林某只仍死死抓住頭發不放,未停止侵害。俎某香先掐頸,力竭后拿絲巾勒對方頸部,對方松手立刻停止反擊,最終致施暴人死亡。
法院認定正當防衛三大核心標準
侵害正在持續:施暴人倒地后仍控制、攻擊被害人,不法侵害未結束,不屬于事后報復;
立足防衛人當時處境評判:女性、視線受阻、高度緊張,不能用事后冷靜視角苛求防衛力度精準;
手段匹配危險程度:對方持續暴力控制人身,防衛行為無明顯超出制止侵害所需限度。
通用裁判要旨(普通人必看)
判斷防衛是否 “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禁止只看死傷結果;必須綜合:不法侵害手段、強度、危險、雙方力量差距、防衛人現場緊張狀態,結合普通人正常反應綜合判斷。符合條件即便造成對方死亡,也屬于正當防衛,完全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三、婚姻、情感矛盾激情殺人:被害人出軌、挑釁有過錯,可酌情從輕
夫妻出軌、情侶分手引發的殺人案件,即便沒有自首,被害人過錯也會直接降低量刑。
判例:馬某兵故意殺人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晉刑終 43 號,2025.06.24 入庫)
馬某兵多次溝通挽回婚姻無果,因妻子長期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爭吵中激情殺人,無提前預謀。無自首,但如實供述、認罪悔罪,家屬代為賠償損失。
法院核心裁判邏輯
婚姻家庭、婚戀民間矛盾引發殺人,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重大過錯的,即便沒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減輕情節,法院量刑時必須充分考量被害人過錯,大幅降低刑罰,做到罪責刑匹配。
延伸參考:謝某宇分手暴力殺人案(最高法刑核 89514730 號,2025.07.26 入庫)
反過來,如果是家暴施暴人因對方提離婚、分手報復殺人,主觀惡性卑劣,有酗酒、家暴惡習,無任何從輕情節,可依法判處死刑從嚴懲處。
四、自首不是 “報警就成立”,這 3 種情形直接不認定自首
很多當事人誤以為:打完人主動打 110 = 自首,能減刑。最高法三份判例明確三類不算自動投案、不構成自首的典型情形:
作案后報警但一心自殺:劉某故意殺人案(陜西高院(2023)陜刑核 51624307,2026.04.29 入庫)
男子殺人后報警,但當場準備跳樓,沒有自愿接受司法機關處置的意愿,只是被家人、民警勸下才歸案,歸案被動,不認定自首。
被完全包圍、無路可逃才配合抓捕:程某康故意殺人案(江蘇高院(2022)蘇刑核 98268881,2026.01.26 入庫)
嫌疑人逃跑后躲在樓頂,警方封鎖整棟樓,完全沒有逃跑空間才下樓配合抓捕,不具備 “能逃而主動歸案” 的主動性,不算自首。
報警后隱瞞真相、拒不認罪,后期才坦白:高某故意殺人案(上海高院(2023)滬刑終 71 號,2025.08.13 入庫)
作案后主動報警,但謊稱被害人自殺,直到警方鎖定其重大嫌疑才供述主要事實,不成立自首。
自首法定核心標準
自動投案必須具備主動性、自愿性,自愿將自身置于公安、司法機關管控下;被動歸案、為自殺報警、無路可逃被迫配合,均不滿足自首條件。
五、共同殺人:沒動手也可能判死刑,分案審理、再審并案規則
1. 未直接行兇,仍可認定主犯,判處死刑
判例:張某、葉某塵故意殺人案(重慶高院(2022)渝刑終 9 號,2026.02.10 入庫)
二人共謀殺害男方兩名親生子女,葉某塵沒有動手殺人,但全程策劃、催促作案、以分手脅迫堅定對方殺人念頭,對犯罪推動起到關鍵作用,地位、作用與動手主犯相當,同樣認定為主犯,依法判處死刑。
2. 同案犯先后到案分案判決,后歸案引發再審可合并審理
判例:宋某權故意殺人再審案(黑龍江高院(2023)黑刑終 211 號,2025.12.03 入庫)
共同殺人一人先判刑,另一人多年后抓獲,原有判決事實證據發生重大變化啟動再審;再審與新抓獲被告人一審審級相同,法院可合并審理,統一定罪量刑標準,避免同案不同判。
六、殺人預備、因果關系、此罪彼罪區分,普通人容易混淆的法律邊界
(一)踩點、買刀蹲守但沒見到被害人:屬于犯罪預備,不是未遂
判例:崔某勤、婁某平故意殺人案(湖北荊門中院(2019)鄂 08 刑終 77 號,2025.06.23 入庫)
二人雇兇殺人,購買刀具、多次踩點蹲守,但始終沒接觸被害人,沒有實施傷害、殺人的實行行為;無法動手是沒找到人,而非主動放棄殺人,屬于犯罪預備,可比照既遂從輕處罰。
區分要點:有沒有直接針對被害人實施加害動作,沒接觸被害人僅準備工具、踩點,一律是預備。
(二)行兇誘發被害人避險被第三方撞死,行兇者仍負全部殺人責任
判例:王某來故意殺人案(天津高院(2023)津刑終 26 號,2025.06.24 入庫)
王某來駕車沖撞執法人員,被害人為躲避撞擊沖到隔壁車道,被正常行駛車輛撞死。法院認定:被害人躲閃是普通人本能反應,介入因素具備可預見性、通常性,不切斷殺人行為與死亡結果的刑法因果關系,王某來構成故意殺人罪。
(三)同樣致人死亡,故意殺人 vs 過失致人死亡怎么分?
判例:奚某白過失致人死亡案(上海一中院(2021)滬 01 刑終 23 號,2025.08.11 入庫)
男子踢踹對方致其落水溺亡,主觀上不追求、不放任死亡,輕信對方會游泳不會出事,事后積極施救,排斥死亡結果發生,認定過失致人死亡,量刑遠輕于故意殺人。
區分關鍵:行為人是否明知行為會致死、放任死亡發生;如果排斥死亡、輕信能避免,多定性過失犯罪。
七、累犯、未成年人、死刑適用:寬嚴相濟,該嚴則嚴、該寬則寬
1. 累犯 + 自首并存,可判死緩并限制減刑
判例:侯某飛故意殺人案(安徽高院(2021)皖刑終 282 號,2025.05.06 入庫)
被告人之前故意犯罪服刑完畢五年內再殺人,構成累犯應當從重;但案件是情感民間矛盾,存在自首、認罪認罰,綜合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判處死緩同時限制減刑。
2. 未成年人暴力殺人:寬嚴分明,極端惡劣可判無期
兩套未成年人相關判例統一規則:
低齡未成年人滿 12 至 14 周歲實施嚴重暴力致死,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依法追究刑責,罪行極重可判處無期徒刑;未達追責標準的,實施專門矯治教育;
堅持寬容不縱容:對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極深、暴力手段殘忍的未成年被告人,堅決依法從重懲治,不盲目從輕。
八、刑事訴訟關鍵:應當同步錄音錄像的案件,無錄像供述直接排除
判例:汪某毛故意殺人、搶劫案(江西景德鎮中院(2014)景刑一初字第 22 號,2025.02.26 入庫)
故意殺人罪屬于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重大案件,法律明確要求訊問全程錄音錄像;本案偵查機關關鍵訊問無同步錄像,無法排除非法取證嫌疑,該幾份被告人供述全部被法院排除。
大眾實用提示
如果家人涉嫌殺人、搶劫等重罪,公安機關訊問時未全程錄像,在法庭上律師可申請排除該份口供,沒有合法供述,其他證據無法印證的,不能定罪。同時明確:即便部分非法供述被排除,其余證據確實充分,依然可以定罪判刑。
九、證據裁判底線:證據存疑、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不能定罪
判例:繆某華故意殺人再審案(福建高院(2017)閩刑再 4 號,2025.07.07 入庫)
全案只有間接證據,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與現場筆錄、證人證言多處沖突,無法排除合理懷疑,達不到《刑訴法》“證據確實充分” 標準,法院依法宣告無罪。
刑事訴訟核心原則:刑事案件定罪標準極高,只要證據鏈條存在無法解釋的疑點,就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結尾律師總結
以上 20 份案例全部收錄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案例庫,全國各級法院審理故意殺人案件參照,徹底解決過去大眾吐槽的 “同案不同判” 問題。
結合普通人生活給三點實用提醒:
遭遇家暴不要私下極端報復,但面對正在進行的暴力可依法防衛,保留家暴證據(傷情、報警記錄、聊天記錄);
沖動吵架切勿動手致人死亡,即便被害人存在出軌、過錯,殺人依然構成重罪,僅能從輕無法脫罪;
刑事案件第一時間委托律師,區分自首、正當防衛、被害人過錯等法定從輕情節,同時留意偵查機關取證程序是否合法,非法證據可申請排除。
法律不向不法讓步,既保護受害者防衛權利,也嚴厲懲治惡意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所有裁判尺度均有統一、權威判例作為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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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標注說明:全文裁判觀點全部案例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審核入庫生效裁判,案號、審理法院、入庫時間均原文留存。案件需依據案情具體分析,切勿僅依據文章內容自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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