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武漢市應急管理局披露了江岸區后湖街道“2·1”一般坍塌事故的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顯示,2026年2月1日,武漢市軌道交通12號線聯絡線新春站工地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龍門吊拆除作業工程中,龍門吊傾倒,導致工地外2臺路過車輛受損,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為306.885萬元。
經調查認定,江岸后湖武漢市軌道交通12號線聯絡線新春站“2·1”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作業人員違規開展門式起重機拆除作業,事故項目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相關企業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關安全監管部門未認真履職而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報告披露,武漢康奧斯公司實際控制人、現場主要負責人劉某,拆除作業班組現場負責人鄢某豪被市公安局江岸分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刑事拘留。
工地龍門吊傾倒,致過路的1人死亡1人受傷
據調查報告披露,2026年1月30日至31日,武漢康奧斯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帶領工人進行龍門吊拆除作業,包括拆除主吊鉤、部分電纜、支腿與上部主梁及下部臺車橫梁之間的大部分連接螺栓,進行纜風繩和臨時鋼斜撐安裝。
2月1日7時30分許,劉某帶領作業班組余某、鄢某豪、王某一、許某峰、青某林、艾某軍等6人進入施工現場繼續開展龍門吊拆除作業。
8時39分許,完成龍門吊主梁上小車的拆除。10時53分許,完成主梁拆除。隨后提前拆除向道路側反拉的全部纜風繩。
11時16分許,龍門吊剩余部分發生整體失穩,向道路側傾覆的龍門吊兩條支腿及主梁端頭沖出圍擋,導致工地外路過的2輛小轎車受損,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
項目單位未按要求審批,作業人員冒用證件
事故發生后,由市應急局、公安局、總工會、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等部門組成調查組。
經查,事故項目為武漢市軌道交通12號線聯絡線工程,共計1站2區間(含新春站及中一路站-新春站、新春站-后湖大道站區間)。車站主體結構及區間盾構工程均已完工,正在進行區間軌道鋪設和車站附屬結構施工,事故發生在新春站工地東側45t門式起重機(以下簡稱龍門吊)拆除區域。事發項目工地平面上沿后湖大道展布,西起于后湖大道與后湖四路交叉路口,東止于后湖大道與后湖五路交叉路口,北側為居民小區,南側為后湖大道。
項目建設單位為武漢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管理單位為武漢地鐵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為武漢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屬武漢市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上海建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龍門吊安拆分包單位為武漢康奧斯機電裝備有限公司,施工現場安保服務公司為市政集團聘請的唐山聯星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華中分公司。
經查,事發當天作業內容為龍門吊拆除作業,根據《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屬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以下簡稱超危大工程)。拆除作業前,涉事項目部在知曉龍門吊拆除作業的情況下,未告知武漢康奧斯公司危大工程管理要求,未督促武漢康奧斯公司填報安全審批表,未按照管理制度要求組織開展審批工作。上海建通公司未主動對接市政集團和武漢康奧斯公司了解具體拆除作業計劃。
此外,涉事拆除作業作為超危大工程,涉事項目部在實施前未提前上報拆除作業計劃,市政集團一分公司作為市政集團內對涉事項目進行管理的分公司,對較大風險監管不到位,未及時掌握涉事項目部龍門吊拆除作業計劃。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經查,事發當天,劉某安排許某峰負責焊接及熱切割工作,在明知許某峰不具有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資格的情況下,指使其違法冒用他人證件開展作業。
根據《監理合同》,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并通知委托人。經查,經合同備案的安全專監高某義持有注冊監理工程師證,上海建通公司于2024年4月申請將安全專監變更為徐某新,因徐某新未持有注冊監理工程師證,地鐵股份公司未批準安全專監變更手續。事發前,高某義已不在涉事監理項目部履職,徐某新作為唯一安全專監在涉事監理項目部履職,但旁站記錄及審批文件上仍在使用高某義名義簽字。
與此同時,事發當天,市政集團未在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交通管理大隊辦理審批手續,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嚴格設置警示區域和安全警示標志,僅通過聘請唐山聯星華中分公司現場安保服務人員對后湖大道的后湖五路至后湖四路北側路段實行了臨時封閉,在作業未完成的情況下又—貿然恢復該路段交通。
二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拘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業人員違規操作,提前拆除支腿與臺車橫梁連接的大部分螺栓,造成龍門吊穩定性降低;作業過程中在汽車吊尚未吊住龍門吊支腿的情況下,提前拆除龍門吊支腿纜風繩,導致龍門吊穩定性進一步降低,整體失衡后向道路側傾倒坍塌發生事故。
調查組提出了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其中,武漢康奧斯公司實際控制人、現場主要負責人劉某,拆除作業班組現場負責人鄢某豪被市公安局江岸分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刑事拘留。
對武漢康奧斯公司、劉某、王某偉、曲某、韓某斌、顧某、王某實施行政處罰。對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監管人員在履職盡責方面的問題,由紀委監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責任追究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涉事城發集團、市政集團、地鐵集團、地鐵股份公司等市屬企業有關人員在履職盡責方面的問題,由紀委監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責任追究的規定進行處理。由相關企業依法依紀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理;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暫停涉事企業市政工程投標報名資格,對涉事責任企業和人員資質進行吊銷、暫停、暫扣等處理;責成城發集團、地鐵集團、江岸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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